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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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资料仅供参考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干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 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
2、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知识。 (1)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题中李某在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身份证送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再由李某交给购买者。李某和何某的分工和协作构成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共同犯罪。 (2)诈骗罪(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她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她人财物的后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九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李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入网手续,造成电信资费损失三千余元,其行为
4、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故构成诈骗罪。 (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理。本题中李某携带三角刮刀进行抢夺,构成抢劫罪。李某妨害赵某履行公务,并将赵某刺成重伤,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李某携带凶器抢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此,不存在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问题。 (4)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她人信用卡;恶意透支。(2)犯罪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
5、主体。(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她人财产的危害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不法占有她人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李某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而且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本题10分) 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她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
6、倒地,但末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 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知识。 (1)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
7、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具有避险意识。本题中陈某因揭发她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她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2)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已满
8、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盗窃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陈某逃到安全的地方后,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可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 0元,因为虽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可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 0元。 (3)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 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
9、物;二是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她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发生侵害她人财物的后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题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诈骗罪。 (4)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毁坏公私财物。对象为公私财物,既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行为表现为毁坏,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是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原来效用的一切行为。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才成立本
10、罪。但毁坏耕地或者进行破坏性采矿的,成立其它犯罪,不成立本罪;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等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三、(本题10分)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
11、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而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1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1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
12、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 现问: (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立案侦查程序的知识。 (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有关规定。 (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13、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 (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故本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
14、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故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 (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经
15、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而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而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故本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 (二)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三)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觇定的有关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阵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乙、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能够不开庭审理。对人
16、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本题中二,审人毛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能够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故本题中二审法院用裁定撤销原判的做法不符合该条第二
17、项的规定。 四、(本题10分)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为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 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
18、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有关买卖合同效力的知识。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 (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 是: (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3)效力未定的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本题所涉及的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中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产生的合同效力未定。 2. 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
19、题考查民法学关于善意取得的知识。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原物: (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她支付了适当的价金,而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
20、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她人使用、交给她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她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题中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金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 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担保法规定的关于动产质押的知识。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
21、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般是以合同进行的,其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能够用自己的财产为她人设定质权。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故题中孙某固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 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故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 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质权的知识。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
22、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权利也能够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质权须占有质物,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后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故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留置条款,而对质权来说,是法律禁止的。
23、 5. 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法学关于无因管理的知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成主要件是: (1)须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须为她人管理事务; (3)有为她人谋利益的意思。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受益人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本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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