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通告应然与实然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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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税收通告应然与实然的效力【摘要】在我国税法实践中,税收通告的效力是一个具有争议的疑点,笔者在 研究 中发现,税收通告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间存在巨大的差距。本文拟在对我国税收通告的基本情况进行 分析 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税收通告的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之间的鸿沟及其危害,并针对其产生原因提出解决建议。【关键词】税收通告 应然效力 实然效力【正文】在我国的税法实践中,税收通告作为一种税法解释形式,具有很强的实质上的效力。在其具有的实效中,有些是合法的,有些却是违背 法律 及法理的。本文在对我国税收通告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税收通告的应然效力与实然效力之间的鸿沟及其危
2、害,并针对其产生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一、税收通告的定义及 发展 现状税收通告是指,在我国的税法实践中,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等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税务主管部门为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税收征管操作实践,做出大量的税收行政解释,其表现形式主要为通知、通告、批复等。在实践中,这种税收通告大量存在。税收通告的制定主体及客体以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为解释客体的税收通告,其制定主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税收法律文件授权的解释主体。税收法律授权的解释主体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款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该法列举外的其他免税的所得,第二条第十一款授权国务院财
3、政部门确定该法列举外的其他应纳税所得。第二,税收法律文件并未授权的解释主体。主要包括对法律没有授权其解释的事项进行解释时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地方政府税务主管部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但是该实施细则属于行政立法的范围,并不属于税法解释,并不是本文所讨论的税收通告。以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为解释客体的税收通告,其制定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国务院自身。如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 问题 的通知。第二,税收行政法规授权的解释主体。该主体通常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海关总署、
4、关税税则委员会中的一个或几个。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税收行政并未授权的解释主体。主要包括未获得授权情况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海关总署、关税税则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税务主管部门。税收通告的 内容税收通告的内容包括针对具体事项的解释,仅能适用一次,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明天小小 科学 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但更多的是针对普遍事项的解释,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税收通告有在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义及立法意图范围内,对具体
5、适用过程中操作性问题做的解释;也有突破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义及意图,对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了实质的修改,甚至修改了课税要素。例如,针对增值税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出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适用税率由6%调整为4%。税收通告的形式税收通常采取上级税收行政机关向下级税收行政机关发布“通知”、“决定”、“命令”、“批复”的形式,并不对行政机关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公布。由于没有法律规制其制定程序,其制定程序也不被外界所了解。可以想象,在法律没有干预的条件下,其制定程序应比较随意。与之相对,同一税收行政机关,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通常采取“条例”
6、、“办法”的形式,并按照法定的途径对 社会 公布。其制定程序也遵守立法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二、税收通告应然的效力法律解释的一般 理论 认为,法律解释的效力的基础是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包括解释主体有合法的解释权、解释程序符合程序、解释结果与被解释的法律有涵盖关系,起码不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另外,关于法律的解释权和法律解释的效力,笔者认为董嗥博士博士的观点比较具有说服力。他认为法律解释是执法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将法律与事实结合的过程,法律解释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执法者适用法律的结果对利益相关人有拘束力。所以,法官作出法律解释的效力来源与法院判决的拘束力,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解
7、释的效力来源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而同理可推出,立法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拘束力。也就是说所谓的法律解释权来源于解释机关固有的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法律解释的效力也依赖于解释主体的权力的性质。该观点可以解决我国法学界一直以来对于法律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效力的疑团。其实,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公民都可以对法律作出解释,而国家机关的解释之所以对公民具有拘束力,是因为其享有的公权力对于公民的拘束力。所以,在考虑法律解释的效力时,并不需考察解释主体有无解释权的问题,而应考虑决定法律解释效力的真正因素解释主体的权力性质。综合以上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判断税收通告这种税法解释的效力时,应考虑两个因素:
8、第一,解释结果与被解释的法律的涵盖关系,即税收通告的内容是否超越了税法解释的界限;第二,解释主体的权利的性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作出有权解释的法定程序的规定,对解释程序的考察并无标准,所以并不把对程序的考察加入考虑因素之中。下面,就对我国税收通告的这两个因素进行考察,以明确我国税收通告的应然的效力。税法解释的界限与税收通告的应然效力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的依据的。该条表明了立法对于法律解释的界限的认识。笔者认为,情况二的涵义并不是当新情况出现后,
9、解释主体可以用解释的形式制定适用于该情况的新规则,而是指解释主体可以在现有的规则中指定可以比照适用的规则。但是,依据该标准并不能准确地判断一项解释是否超越了法律解释的界限,因为,“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表述过于模糊。所以,我们还需找寻更具体的标准。税法解释的 方法 是解释主体对税法进行解释的时候应遵循的规则,依照该规则解释,才能保障税法解释不超出法律解释应有的界限。所以,是否遵循了税法解释的方法是判断是否超越税法解释界限的重要标准。一般理论认为,税法的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 历史 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应优先适用文义解释法;在仍不能解释时,运用系统解释法和历史解释法;
10、在穷尽以上方法仍不能解释时,适用目的解释法。前三种解释方法都是基于法律文本或立法时的其他资料进行解释,而目的解释往往对立法文本有所突破。例如,纠正法律文本中的一些明显用词错误,消除文字的不确定性,限制或扩大文本的含义,是对税法的漏洞进行补充的主要方法。一般认为,由于法律的抽象性规定与实际生活的具体情况之间常常存在罅隙,在适用法律中对法律条文有一定突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上述突破要受到税收法定主义的制约:首先,该解释应遵循目的解释法,依据立法的目的进行解释;该解释不能超越税法可能的文义;再次,该解释不能改变应由法律予以保留的课税要素等重要内容。下面就 应用 以上标准对我国实践中的一些税收通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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