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行为的理论.docx
《浅析物权行为的理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物权行为的理论.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浅析物权行为的理论内容摘要内容摘要:长期以来,物权行为是我国民法学者与法律实务工作者非常热衷于讨论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开展,关于物权行为的探讨愈发激烈。但从其中的一些争论来看,一些学者对所谓的物权行为理论仍没有太清晰的认识。为澄清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质所在,本文拟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初步辨析。一、物权行为的性质民法是关于民事权利的法律规范,民事权利就是人与人之间直接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人与人以物为媒介间接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个人如果要与另外一个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实现对一个特定的物加以利用的目的,就必须要从事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中,实现私法自制的工具就是法律行为。只有通过法
2、律行为,才能实现个人在私法领域内的自由。“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它从根本上解决了一般性的法律行为与具体的法律行为形成之间的关系,为不同类型具体法律行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克服了大陆法系各国法制实践中长期悬而未决的矛盾,解决了法律行为普遍规则与具体规则之间的关系,使民法典避免了再对各种具体法律行为做出不必要的重复规定。它解决了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确认了法律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债法上的效果,而且可以发生婚姻法、亲属法以及其它私法的效果,摆脱了将法律行为从属于债法或合同法的传统民法体系。因此,法律行为被称为德国民法典中的精华。成为德国以及继受德国民法的国家的基本民法理
3、论与立法基础。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物权行为理论争论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民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我认为,这种提法本身是有问题的,如果这个问题是在争论我国民事立法中有无出现物权字样的话,那么以我国的法律条文没有出现物权行为这个词为由认为我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理由则不能成立,因为我国民法立法中也没有出现债权行为这个词,并不能因此断定我国民法也不承认债权行为。于是,问题就成为,我国民法理论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也就是说,我国民法理论中的物权行为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类型与债权行为相区分而客观存在。对此,我认为,只要我国民法理论还承认债权、物权、亲属权等基本民事权利的划分,就同样必须承认物权行为这
4、样一中法律行为的客观存在。因此作为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人们从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既然有以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以发生、变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行为,顺理成章地就有一个以设定、变动和消灭为目的的行为。这就是物权行为。任何国家的民法理论,只要存在一个债权、物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体系的划分。那么它在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就必然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对于这一点,我国台湾学者苏永钦说的好,他说:“当民法决定籍法律行为这样高度抽象的概念,而非买卖、租赁这样中度抽象却与生活中的交易概念较为贴近的概念,来落实私法自治的理念,又决定把相对的请求性质的债权,与相对的、支配性质
5、的物权区隔时,生活中的一笔交易可能在法律关系上要拆解为数个行为,就以无可避免了。在此一体系下的买卖,既只就财产权与互负转移的义务有合意,而非对支配权转移本身有合意,则买卖又能创造买卖人的物权转移债权,和出卖人的金钱转移债权。而不能创造物权转移的效力,可以说是逻辑的效果”。因此,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依其法律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如果否认我国民法理论中存在物权行为,那么我们就无法对法律行为按照人们意思表示中希望引起法律效果的不同加以分类,整个民法的逻辑体系将可能发生混乱。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如果在民法理论上否认物权行为,那么作为法律行为的唯一支柱就只有债权法上的合同。这样以来,法律行为作为一
6、项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制度就成为了问题。因此,只作为对债的一般规则尚有问题,作为民法的一般规则列入总则的科学性就更不能成立,不仅如此,如果彻底否认物权行为,还会导致整个物权法制度本身无论在体系上还是逻辑上都陷入矛盾。事实上,物权行为不仅存在于理论中,更切切实实存在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某人将其所有物加以抛弃的行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等等都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权行为。可以说,学者正是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等具体法律行为形式中抽象出法律行为这一上位概念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的地位。否则民法总则的规定如何对于一切民事活动以及民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有人说,
7、物权行为是法学家的空想和杜撰。事实上,法学家没有什么空想,法律上的东西都是从现实中来的。如果说物权行为是极端的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无法为人民所理解。那么物权、债权、合同这一系列的民法学概念现实生活中的普通百姓又有几个人能够理解这些民法概念?纵观我国民法学者否定物权行为存在的理由,几乎全部集中在对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理论的攻击上。事实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只是全部物权行为理论中很小的一部分,它们是针对发生在买卖交易行为中的物权行为而提出的理论。只有在这一类的交易行为中才发生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问题。在买卖交易行为里面,先有一个债权合同,后有一个交付行为,交付行为就是一个物权行为。只有针
8、对买卖行为,我们才研究其中的物权行为是否脱离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并进一步讨论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其原因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即所谓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总之,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侵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那么,关于物权行为的意义、特点,物权行为的构成,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一部分交易行为中包含有侵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时,此种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结合与分离,这种被分离的物权行为和作为其基础行为的债权行为的关系问题等等,都属于“物权行为理论”。所以,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只是整个物权行为理论中的一小部分。不能把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等同于“物权行为理论”问题。在我国民
9、法学者中,有些学者还是很注意这一点的。例如董安生在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书中列有“物权行为”一节,其中第一个问题是物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这里讲的就是一般的物权行为理论,又如王轶的物权变动论和龙卫球的民法总论中都有论述一般的物权行为理论的部分。再如,梁彗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一书中也有物权行为一章,其中对物权行为这一概念也说,这一概念本身的提出和创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由于将财产行为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使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更趋精致与科学,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更加完善。另一方面,这一概念的创立,亦解决了民法上尤其是物权法领域某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以及所有权的抛弃等行为的性质问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析 行为 理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