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doc
《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doc(62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62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审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 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章总则 第1.0l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 第1.02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 以[设立方式]设立; 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注释: 《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 除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 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1.03条 公司于[批准日期]经[批准机关全称]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股份数额], 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而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 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1.0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第1.05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全称, 邮政编码] 第1.0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 能够在股东 大会经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 过一项决议, 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1.07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1.0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1.0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 监察、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第1.11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注释: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2.0l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第2.02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 [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3.01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3.02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3.03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同股同权、 同股、 同利。 第3.04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3.05条 公司的内资股, 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 公司的境内上市外资股, 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托管。 第3.06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 成立时向发起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行[股份数额],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3.07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数额]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股份数额], 其它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 注释: 已成立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公司, 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 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3.08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3.09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能够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方式。 注释: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 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3.10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11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经过,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 能够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3.12条 公司购回股份, 能够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经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3.13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 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3.14条 公司的股份能够依法转让。 第3.15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3.16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之前, 应当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特别委任的其它董事并获得其书面确认。 第3.17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的董事、 监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4.01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4.02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协商持有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4.03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注释: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4.04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 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4.05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4.0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4.07条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4.08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4.09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4.10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4.11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 能够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 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她人一致行动时, 能够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 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4.1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4.1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于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4.1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 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4.15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4.16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费事会依法召集,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 董事长也未指定入选的,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 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4.1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注释: 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为了保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 具体表述如下: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团发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 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公司能够召开股东大会; 达不到的, 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 经公告通知, 公司能够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这一程序。 第4.18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纪;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第4.19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第4.20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4.2l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所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4.22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 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4.23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 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4.24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4.25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 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第4.38条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府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4.26条 理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出提议股东主持; 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按照第4.38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4.27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 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 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4.28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或者公司末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末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者股东能够按照本章第4.25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29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 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 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4.30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能够提出临时提案。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 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而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 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4.18条所列事项的, 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不足十天的, 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 提案人能够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 也能够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4.3l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 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 而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胶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能够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4.32条 提出涉及投资、 财产处理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 包括: 涉及金额、 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账面值、 对公司的影响、 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 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4.33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 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 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4.34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 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4.35条 董事会审议经过年度报告后, 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4.36条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 涝详细说明转增原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经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 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 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临时聘请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经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四节 股东大会召开 第4.3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 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4.38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它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4.39条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 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它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4.40条 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4.4l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个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她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入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4.42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就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4.43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她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它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4.44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45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 第4.46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 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还能够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4.47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 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地利润有直接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4.48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4.49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 对涉及第4.18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 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4.50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 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第4.5l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经过的, 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4.52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4.53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4条 股东(包指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55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经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第4.56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经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经过以外的其它事项。 第4.5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经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经过的其它事项。 第4.58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4.5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监事时; 能够实行累积投票制和多轮补缺投票制。 第4.60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4.61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经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4.62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末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4.63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 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 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 建议及董事会、 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人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它内容。 第4.64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4.65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 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 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 还能够进行公证。 第4.66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4.67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表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 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4.68条 会议提案未获经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 第5.02条 《公司法》第57条、 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而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5.03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 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的雇员; (二)最近一年内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 (三)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 (四)其它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5.04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年数]。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5.05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泄涵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 能够向法院或者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注释: 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 公司能够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增加对对本公司董事其它义务的要求。 第5.06条 董事应当谨慎、 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 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理权, 不得受她人操纵; 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 不得将其处理权转授她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5.07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5.08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而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该董事亦末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注释: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 在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 第5.09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 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5.10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长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5.11条 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5.12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创业 上市公司 章程 指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丰****】。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丰****】,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