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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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内容摘要: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范围进行探析。认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与财产权利相对应,即公私财物;一类与人身权利相对应,即人。在公私财物中,对不动产、无体物、违禁品、赃物、欠条等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作了具体阐述。对“其他相关在场人”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本文亦提出了若干界定标准。关键词:财产犯罪 抢劫罪 行为对象 犯罪对象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财产型犯罪,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的认定存有诸多争议,尤其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该罪的界定。本文试对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作如下探析:一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有何基本特征?
2、这是研究抢劫罪行为对象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关于抢劫罪的定义,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3、第一种定义以抢劫罪的罪状为基础,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抢劫罪的客观特征作了简洁明确的概括。第二种、第三种定义使客观方面更加具体,并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第四种则是明确了“其他方法”的行为特征。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一种事物本质上区别其他事物的特征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表述。一种事物的定义或概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该事物本质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出来。在抢劫罪中,“其他方法”是对暴力,胁迫以外的行为方法的一种概括,试图用“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来说明“其他方法”的行为特征有无必要?“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作为抢劫罪某一行为的特征,本身是否有违立法本意?再者,“不能抗拒”的标准也不
4、甚明确,是客观上被害人确实不能抗拒?还是主观上认为不能抗拒?是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还是以被害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其他在场人”具体范围是什么?和被抢劫的财物之间是什么关系?在定义中使用的词句来说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应当做到含义清晰明确,否则便不可能达到区分事物的目的。况且在某些案件中,针对抢劫现场的其他的在场人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取得财物也不一定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否要当场进行?取得财物是否要当场实现?回答是肯定的,从法条描述的罪状中已完全能够体现出这两个“当场”,所以在定义中过多地使用“当场”二字也显得似无必要。由此,抢劫
5、罪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根据和合理依据对他人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从而达到使用或处分的目的。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重要特征。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抢劫。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这里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当场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是客观上这种可能性能当场实现。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抢劫的手段行为,劫取财物是目的行为,前者
6、是后者的前提与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实现与结果。这决定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人身权利是非主要客体。抢劫罪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和实行行为的复合性,决定了行为对象具有二元性,一类与主要客体相对应,即公私财物;另一类与非主要客体相对应,即人。二财物的概念和范围各国刑法中大多未作界定,由此产生众多分歧,相应地对抢劫罪行为对象的理解也产生诸多论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不动产。刑法理论中有着不同的见解。否定说认为,“抢劫罪的财物只限于动产,非法抢占不动产的,不属于抢劫罪”。 “强行霸占他人之不动产虽带有抢劫性质,但同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之特征并不吻合,因此,值得研究”。
7、肯定说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其理由:刑法规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并没有因财物是否具有移动性而作分类,更没有把不动产排除在外。用暴力、胁迫方法将他人赶出家门,霸占房产,若不以抢劫罪论处,在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只作民事处理。判令退还房屋,未免轻纵罪犯;同时,不动产作为抢劫罪对象有外国立法例可循,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中,抢劫不动产就等于劫取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我国刑法虽无此种规定,但从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出发,有必要把不动产
8、纳入抢劫罪的对象范围。因此不宜将不动产一概排除在行为对象范围之外。折衷说认为,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行为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对象,各国的刑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一般可作三种分类。第一类,明文规定抢劫对象仅限于动产。德国刑法典第249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暴力或危害身体或生命相胁迫抢劫他人动产的,处1年以上自由刑”西班牙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第二类,明文规定抢劫对象是动产,同时规定,侵夺他人不动产的,作为独立犯罪加以处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三类,只规定抢劫对象是财物,对其性质不加限定。如俄罗斯
9、刑法典、泰国刑法典等。有人认为日本刑法典第255条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肯定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从而肯定了不动产也可以成为抢劫犯罪的行为对象。但是,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并非完全重合,能为盗窃罪所侵犯的未必属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1960年日本刑法增加了境界损坏罪、不动产侵夺罪以后,就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的争论随之终止,但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的争论却仍然存在,况且日本刑法通说也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普通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笔者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这是由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和不动产本身的不可移动性所决定的。所谓不动产,是指依一般观念认为在空间上不能移动否
10、则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已作相应规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对取得财物有两点要求:一是财物能被行为人占有、携带、移离,二要求取得财物当场实现的可能性。而当场可以取得的财物只能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携带、移离,并实际控制据为己有。门窗、林木、庄稼在和房屋、土地分离之前属于不动产的一部分,在分离以后,已从形式上转化为动产,对此实施抢劫实质上是抢劫的动产,而非不动产。不动产和动产二者的公示原则存有较大区别。动产的交付和公示方法是占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取得时效。而不动产的交付和公示原则采用的是登记方法,未经有效登记,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对于行为人强行侵占的不动
11、产,被害人可以较容易地通过政府机关收回,回复自己的财产权利,行为人不能当场对不动产完全控制和随意处置,无法实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方法强令被害人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等书面文件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并不能认为已被移离,因为这些合同的签订违背了民法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缺乏合法要件,受胁迫的一方亦可行使撤销权,使上述合同行为归于无效,由此进行的登记手续当然无法实现所有权的移转。对于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入住,霸占他人房屋的,可以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行为人有伤害、杀人行为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为霸占房屋土地,而毁坏财产的,可
12、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对于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应按行政法规处理,或者责令其承担一定民事责任。2、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无体物。刑法理论中,对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存在着争议,主要存在着有体性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有体性说认为,有体物是以固体、液体、气体的物理状态存在的财物,电力等无体物不是财物。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不仅包括有体物,有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是财物,无体物同样具有从刑法上给予保护的必要性。在管理可能性中又以“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观点影响较大。从界定整个财产罪的行为对象的范围角度出发,对财物作有体物和无体物划分确有必要,但对于抢劫罪个罪而言,笼统地称有体物或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
13、罪的行为对象似为不妥。有论者认为,“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没有疑义”。同样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不动产虽为有体物,但不能成为该罪的行为对象。因此,认定抢劫罪行为对象,不作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对于某些财物在立法上可作特殊处理,由法条明文规定,如电力,煤气、天燃气、电信码号等,这类财物不宜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理由是:这类财物的完全占有或控制,是需要持续一定时间才能完成,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取得财物的犯罪特征。行为人若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要求给自己提供电力、天然气或电信通讯等服务的可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方式,只是强行要求使用电力、天燃气等财物的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4、3、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所有权,“作为财产罪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是足以体现一定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笔者认为,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我国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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