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报与调整:期间费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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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报与调整:期间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填报与调整:期间费用2010 年 1 月5 月,企业财务人员又开始面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挑战。不同的企业类型,所得税汇算清缴也有不同的侧重点和难点。笔者总结了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进入的几点误区,供纳税人参考。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 3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 1 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
2、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 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 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3、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2008 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 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 年 1 月 1 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 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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