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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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第三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第四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第五条 会员的董事、监
2、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第二章交易会员第六条交易会员能够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五)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
3、要的期货从业人员;(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九)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而且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达到C类以上(含C类)。第九条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为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条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书;(二)会员入会登记表;(三)与结算会员签
4、订的结算协议;(四)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九)会员期货业务系统检查表及相关文档;(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十一)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十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人员配置情况表、业务代表申请表和业务联络员申请表;(十三)经具有证券、
5、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者材料。第十一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三章结算会员第十四条结算会员能够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
6、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能够为其受托客户也能够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第十五条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而且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达到B类以上(含B类)。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而且最近两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均达到A类。第十六条申请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
7、定的文件;(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会员资格申请书;(三)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当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者材料。申请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文件。第十七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申
8、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二)按照交易所规定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三)缴纳结算担保金;(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四章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但能够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所在会员资格发生变化后,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一条会员资格的变更是指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或者全面结算会员资格之间
9、的转换。第二十二条会员申请变更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会员资格申请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一)结算会员申请变更为交易会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二)交易会员申请变更为结算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三)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之间资格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标准缴纳结算担保金。会员资格变更涉及结算关系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四条 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变更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第二十五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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