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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 ) 号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 男, 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 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 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承办人: 月日二、 起诉意见书公起字( )104号犯罪嫌疑人朱, 男, 1989年12月5日出生, 汉族, 出生地: 县乡村, 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 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
2、就不学正道, 经常耍流氓。 下半年到中学后, 恶习依然不改。 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未遂) 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 朱某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 但她姐姐不肯带她, 她就躲在徐家的屋后, 想等她姐姐走后, 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 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 这时她灵机一动, 恶性发作, 动了坏脑筋, 就从屋后偷偷出来, 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 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 窜人其家, 隐蔽在灶间内, 想偷看徐洗澡, 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有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 朱犯见她没有洗澡, 非常扫兴, 同时因
3、潜伏时间较长, 肚子又痛, 急于大便, 无法出去, 就产生行凶的恶念, 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 对其行凶, 舞刀乱砍, 受害者越是呼救, 朱某越是逞凶, 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 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 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 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 经技术化验, 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 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 依法起诉。此致 敬礼人民检察院
4、 5月7日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作业2答案一、 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 检刑诉 第号 被告人: 孙, 男, 28岁, 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 本人为市工厂工人, 小学文化, 汉族, 住市路号, 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 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 但经常不上班。 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害人: 章, 女, 住市路号, 9月13日出
5、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于 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 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于 9月4日下午6时许, 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它小孩玩, 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 以糖为诱饵, 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 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 一直拖延到夜, 10时左右, 孙才
6、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 在进门时, 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 藏在床下, 9月5日中午, 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 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 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 姐姐、 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 孙将尸体拖出, 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 当夜, 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 早晨, 孙买了细盐, 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 7日早晨、 8日、 9日, 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 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 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 味道很鲜, 多活二十年, 五六岁小孩
7、更好等”。”小孩最好哄, 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 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 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 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 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 为” AB”型, 孙的血型为”O”型, 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 孙供认后, 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 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 血迹亦为”AB”型。3、 从河中打捞装尸体、 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 姐姐、 妹妹辨认, 肯定是她们家的, 放在孙住处。4、 据孙供认, 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
8、器, 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 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 弟弟证明是实。5、 孙供认, 9月6日买细盐一斤, 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 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 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 用量最少四两, 与孙供认相符。6、 孙供认, 抱走被害人时, 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 经法医鉴定, 孙精神状态正常, 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充分, 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 故意将她人杀害, 并肢解、 煮食尸体,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9、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 恶劣, 社会危害性极大, 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本院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此致敬礼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二、 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 第37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 男, 省县人, 26岁, 19年月日生, 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 后来经人介绍于 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 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10、。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 自由散漫, 经常违反纪律, 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 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 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 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 将其关押于看守所。辩护人王,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 )42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 于 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
11、人刘及其辩护人王, 证人, 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 2月, 公司发放 奖金, 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 5月10日, 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 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 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 就上前与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 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刘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 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 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
12、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 请侯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 刘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人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的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 先
13、逃到市长途汽车站, 企图乘车逃回老家, 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 随即转到火车站, 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 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 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 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确实, 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 事出有因, 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 2月, 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
14、。 5月10日, 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 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 就走了; 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 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 就上前与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 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刘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 木工凿一把, 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 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 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 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 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 于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 谎称
15、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 请侯XX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 刘进入333办公室, 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人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 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 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 后又对着许的面部、 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 脑组织外溢, 面部、 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上述事实, 合议庭主持, 控辩双方当庭举证、 质证, 有被告人刘的供述, 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 对刘指纹的鉴定, 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 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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