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舆论如何看待秋瑾案——兼与李细珠先生商榷(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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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舆论如何看待秋瑾案兼与李细珠先生商榷(之一)【内容提要】互动对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及其互动提出很有见地的看法,也有严重失实之处。在君权大于法权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舆论集矢于张曾以革命罪杀害从未革命的“弱女子”秋瑾,痛斥官府制造冤案。其原因既是清政府权威丧失,也与延续千年仍是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性别与社会角色观念有关。1907年前后,“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清政府与民间舆论之间的“共识”,“预备立宪”是双方都在利用的“话语资源”和攻击对方的“武器”。且史料与学术规范等,似亦有可探讨之处。【摘 要 题】百家争鸣
2、【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正 文】近日拜读了李细珠先生大作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 颇有启发,也有一点疑惑。先生大作多处引用近代史所所藏档案,笔者心羡而难以企及,不敢置喙,仅就目力所及,就教于先生。一民间舆论抨击“就地正法”了吗?、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陶葆霖论就地正法,李贵连晚清就地正法考论。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从晚清就地正法之制的争论谈起除对“就地正法”作更深入更广泛的研究分析外,还指出前人论说的某些不足。拙稿不探究“就地正法”本身,仅讨论互动的说法。)互动“内容提要”首句是:“在清廷预备立宪的形势下,浙江巡抚张
3、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抨击浙江官府处理秋瑾案的种种作为,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 显然,这是对文章核心论点与基本内容的概括。正文中也一再强调:“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在处理秋瑾案时坚持采用就地正法措施”;“当时,正值清政府法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
4、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并于第一节末总结道:“应该说,张曾作为封疆大吏,实行就地正法措施并没有超出他的职权范围。但问题是,秋瑾案发生在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这正是当时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 对什么是“清末民间舆论”也界定:“时报、申报等上海报刊媒体表达的民间舆论,主要是反映立宪派尤其是江浙立宪派的声音”、“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等报刊言论”。拙作即依照李先生的定义使用“民间舆论”一词。前辈史家再三强调,史学论着无一字无来历。既然“就地正法从根本上违背宪政精神”,“江浙民间舆论一片哗然”
5、、“大加非议”,是“舆论攻击的焦点”,那么,当时的报刊以此为主题的新闻、评论不说连篇累牍、触目皆是,至少同一文论中将“就地正法”、“正法”与“立宪”、“宪政”密切相联的关键词应时时出现,原始资料应当非常多。然细读互动,数万字长文,除第一节论说“就地正法”外,其余四节仅两处在行文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各一次,皆为对事件过程的客观叙述,未有评说,所引史料也与“就地正法”无关。第二节及其后几节亦无任何对“就地正法”的评说。显然,互动的核心论点之一:“浙江巡抚张曾将尚未举事的革命党人秋瑾就地正法,引起了江浙民间舆论的一片哗然”,仅在文章的第一节展开分析,因此需要对该节文本作进一步考察。第一节很短
6、,约占全文的十分之一。前27行叙述徐锡麟刺恩铭、绍兴受牵连、秋瑾被捕、在轩亭口“就地正法”等事件过程;后57行考证晚清“就地正法”的起因、作用、发展脉络,1906年前后朝廷对“就地正法”存废问题的讨论,以及张曾在法制改革方面保守态度。除一条20余字的“孙宝瑄日记”提“就地正法”四字外,通篇只有李先生本人的论述、分析和推理过程,不见任何形式“民间舆论以立宪精神非议、抨击就地正法”的原始资料,笔者始终没有明白,事发当时“一片哗然”、“大加非议”的“江浙民间舆论”,究竟有哪些言论显示出时人已经意识到“清廷预备立宪时代,张曾实行的就地正法措施从根本上是与宪政精神相违背的”,并将“就地正法”作为“舆论攻
7、击的焦点”?互动引用的报刊资料中,南方报笔者未见,不敢乱下断语,但南方报是影响面有限的小报,而李先生认定的“反映江浙民间社会舆论的上海主要媒体申报、时报”,皆当时大报;尤其是申报,19世纪后半期至1949年的确是当之无愧的中国民间舆论之骄子。笔者逐日、逐条细读了与徐锡麟、秋瑾案有关的申报、时报,以及李先生未曾提及却同样能够反映江浙士人心态的东方杂志、中外日报、新闻报和北方大公报。遗憾的是,自1907年7月7日刊出首条徐锡麟枪击恩铭的报导、十天后秋瑾事见报,到8月下旬热点渐次转移的一个多月中,有除事发当时数篇新闻报道及公开刊布的官方文件中提到“正法”、“就地正法”一词外,其余数百条专电、紧要新闻
8、、新闻,专栏性的汇志、详志、续志、三志,十四志,数十篇论说、时评,来稿,皆未见任何与“宪政”联系在一起,对秋瑾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言辞一文提到“就地正法”,认为秋瑾案实际是文字狱,张抚却“律以兵燹后治匪之条就地正法。”但并未与“宪政”相连。)。当然,“非议”也有,不过主要不是抨击“就地正法”,而是集矢于官府制造冤案。东方杂志是月刊,迟至9月2日出版的第七期始有关于徐锡麟案株连秋瑾的简要报道, 第八期卷首还在历来刊登世界各国帝后、中外名人照片的位置刊出了浙江巡抚张曾的照片。此后,除第十期有条30字的消息,记山阴县令李钟岳因秋瑾案自缢外,再不见任何与秋瑾或皖浙案相关的文字。以至时报时评的作者喟叹
9、:“我于绍兴一狱,窃痛心切齿于我奄奄无气之国民。试问,兹事之起也,除一二报界中人奋其笔舌,以声官吏之罪外”,绍绅、浙绅、各省之绅士“何乃无一人焉?何平日言论风发,而今日噤若寒蝉耶?抑立宪国民之资格当如是耶?”大公报设在天津,注重京津及周边地区的情况,但对全国的经济命脉以及开风气之先的江浙、两湖地区亦十分关注,它当然不及江浙“民间舆论”那么活跃,但也有贴近国家中枢、信息灵通的特点,有自己的视角、视野和主旨。该报对秋瑾案的报道很晚且十分简略,至7月25日始见皖乱汇志记秋瑾女士株连被捕情形,且系串连、压缩申报、时报的报道而成,强调秋瑾无辜受累,此系冤案。又过五日,才有以预备立宪评说秋瑾案的“言论”。
10、但并未非议“就地正法”,而是强调“秋瑾之株连被杀,以一女子之身,有何能力、有何设施而谓为党于革命,以猛狮搏兔之力擒之。似此种种野蛮手段,已不见直之于万国;况今以煌煌诏旨、三令五申预备立宪之时代乎?”“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舆论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是,同年“8月22日,江西官军击毙南赣教案匪首陈冼,并擒斩女匪罗妪头,乱势稍杀。” 女匪罗妪擒获后砍头,可知“就地正法”并无男女之别;民众既没有因为罗妪是女人而抗议,更不曾予以“同情甚至赞美”!同理,既然“就地正法”违背宪政精神,且正如先生所说,“秋瑾案本是徐锡麟案之余波”,徐锡麟“正法”时,行刑者“将徐带
11、至东辕门用刑,先剜心祭酒,再斩首级。” 在生命仍存的情况下,先剜心、再处死的方式较之秋瑾直接被斩首,显然更残酷、更惨无人道,何况剜下的心肝还被恩铭的卫队、仆夫煮熟后分食。民间舆论对“正案主犯”徐锡麟“就地正法”又如何看待?时报先后有数文提到徐锡麟狱,但都集矢于官吏大肆株连和剜心致祭,“以预备立宪之时代,而仍株守此野蛮之刑法,则前数日之谕旨煌煌,所谓官民各负责任,果何语乎?”此“足以揭政府立宪之假面具而使薄海人士咸为寒心”。申报、东方杂志等不仅无一字为徐鸣不平,更不用说以“宪政精神”、“法制”抨击“就地正法”了,反倒是时有“徐匪”、“金华匪徒”、“武义会匪”、“萍乡匪党”之类的字样,至多说办理此
12、事的官吏太野蛮。如何解释同一报刊报道同一事件,差别如此之大?互动评说“就地正法”惟一直接引用的史料是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且不说未曾公开的私人日记能否算作“民间舆论”,仅就事论事。农历五月二十六日徐锡麟刺恩铭,两天后孙宝瑄记:“闻安徽巡抚恩铭被刺而死,凶手何人,即巡警局会办徐锡林也。徐当场即被擒,自称革命党,讯实口供,就地正法,取心血以祭恩焉。” 并无一字褒贬,只对事件本身作客观记述。孙宝瑄是清末驻德公使孙宝琦的弟弟、李瀚章的女婿,家世显赫,思想却相当趋新,新书新报弥不浏览,所交皆一时豪俊。梁启超办时务报,他是主要撰稿人之一;谭嗣同等六君子就义,作诗哭悼,寄沉痛佩爱之情。日记中常有读天演论、群学肄
13、言、新民丛报、黑奴吁天录等书的记载,大段摘录笛卡尔、康德、孟德斯鸠、卢骚、培根等思想家的论述,评说立宪、议会、公理、自由、民权、进化、富强;还曾就职于主管司法审判的大理院,自应了解清末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可通读已刊的忘山庐日记,上下两册,数十万字,仅上述一处有“就地正法”四字,此后再未言及,更不见一丁点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的言辞。显然孙氏从未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更不会有李先生想象中的“任何惊诧”! 倒是笔者有点不明白,如果影印的报刊资料字迹缺损不清,难免引用错误,忘山庐日记是排印本,字字明晰,何以短短二十余字,错了两处,还漏了十分重要的“自称革命党”五字?按照常理,但凡称之为“舆论
14、”,总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面,有形成、发展的过程,决不会突然冒出来,更不会仅仅针对秋瑾案。李先生也的确将“就地正法”的考察从个案上升到一般:“法制改革终清之世未能完成,但一些近代法制观念已被不少先进人士所接受。清政府处理徐锡麟、秋瑾案仍沿用就地正法旧制,其野蛮、落后之处便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焦点”;“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以,需要扩大考察范围。就地正法“是清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紧急情况下,从重从快处理谋反、叛
15、乱和聚众抗官等严重危及统治秩序的案件。” 虽然有关“就地正法”存废的争论时断时续,试图加强对督抚权力的约束,但直至清亡未能终止。晚清天下大乱,民变“无时不有,无地不有”2003年第5期。),“就地正法”者动辄成百上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53、619、98页,等等。),报刊中此类新闻比比皆是。被“正法”者包括盗匪、土匪、会党、海盗、康党、革党、蒙、藏、回少数民族,乃至饥饿难耐或雇主拖欠工资、不得不抢米索物的雇工、饥民、贫民等。即以1907年为例,除去各类因捐税、灾荒、抢米等地方性、突发性的民变外,辛亥革命史通称的革命党人十次武装反清就有三次发生于该年:黄岗、钦廉防城和徐锡麟、秋瑾领导的皖
16、浙起事。刊载徐锡麟、秋瑾案的上海各报,在同一时期甚至同一版面登出金华剿匪电文汇录、武义县会营通禀匪乱原因、会匪正法记数等新闻和地方官汇报“剿匪”情况的奏折:“半月以内陆续正法者,武义二十八人,永康三十人,金华四人,兰溪一人,记已六十三人。尚有头目十五人、大头目三人行文悬赏,未经缉获。”会匪正法记数,1907年9月1日中外日报。) “金华府属土匪滋扰,业已拿获着匪正法。闻有匪首周某曾在绍兴纠合党羽,有交给学堂装运军火情事。”“聂李唐供称,将该三犯于二十五日辰刻即请军令,就地正法。” “武义县境九龙会匪起事。于五月下旬拿获匪党聂李唐、梅金桂暨抢米犯臧水王、麻见如等四名。讯取确供,即将李、梅、臧三犯
17、先行正法,麻俟复讯详办。” 这显然就是秋瑾等人筹备许久的浙江会党起事了,战友聂李唐、梅金桂等“三犯先行正法”,而“学堂”当指秋瑾所在的大通学堂。这些都不是藏于深宫的“密档”,而是公开见诸报端者,每个读报人都能见到。远至东北、蒙、藏、陕甘、云贵、湖广、两广,近在上海城内,各地被“就地正法”者,动辄数十、数百乃至上千人,其中许多是与秋瑾、徐锡麟同样的革命党人,“民间舆论”并无任何评说,更无庸谈“以宪政精神抨击”云云了;相反却是“徐锡麟越墙遁后,重赏万金就擒”;“秋瑾俯首就刑,观者如堵。亲属不敢来,故由同善局备棺收敛”;“观者万余人,无不同声称快”。此语或有夸张,但内中透出的“看客”心态与国民素质,
18、正是鲁迅后来写夏瑜、写“人血馒头”的直接动因。张曾也绝非只“正法”了秋瑾一人,早就是杀人老手。任山西巡抚期间,先后将“会匪头目杨彦彪等二十六名,绛案匪犯童志修等十六名,茅津案内匪犯皇甫世英等三十名”,“批饬正法”;调任浙抚后,先后拿获了“聚千数百人”、要求涨工资的宁郡米铺春米短班米工叶昌才等,以及新城县因饥抢米的贫民史炳生等多人,皆“讯明正法”,“即行正法”。 核查当时报纸,杳无声息。由此可见,如果确如李先生所说,当时的“民间舆论”的确基于“法制社会、要求实现立宪”、“以宪政精神抨击就地正法”、“对就地正法大加非议”的话,何以不见对众多革命党人以及成千上万反清会党乃至贫民百姓的“就地正法”有任
19、何议论?!如果说“张曾是一个较为守旧的官僚,在法制改革方面是保守的”,那么,以法律改革不合礼教、比张曾更强烈反对司法改革、“力争地方督抚的就地正法大权”、有礼教派首领之称的张之洞,是更为守旧的官僚?再者,1907年立宪刚刚起步,此后数年,一方面宪政和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另一方面,“疆臣乐其便己,相沿不改。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改”,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2024203页。),被正法者只增不减,可谓杀人如麻、血流成河。其中绍兴府正法“革党赵光潮”案的审理、上报、批饬程序与秋瑾案完全一致,但愈益发达的“民间舆论”未有丝毫声息,更不曾因为此种行为有悖“宪政精神”、“违反司法程序”而抗议
20、。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在君权大于法权、谕旨就是法令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晚清政府何时何地开始实行“就地正法之制”等研究。),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笔者所见晚清平乱后汇报情况的各类奏折,除了两军交战、战场上格杀武装反清的“现行罪”罪犯外,但凡涉及“就地正法”的案件,均有“讯据不讳,均即就地正法”、“迅据供称,会讯明确,批饬就地正法”、“提讯供词无异,即将钟增辉正法” 等字样。当然,不排除这其中有许多仅为形式、甚至是栽赃,但奏报皇帝时,即便是手握重权、操生杀之柄的地方督抚皆注重并至少在形式上都遵循了“司法程序”,并都得到皇帝的认可和批准。张曾同样清楚“讯明口供
21、”的意义。朝廷讨论法律改革时,即已强调证据、口供在审讯案件时的重要性; 奏报秋瑾案也遵守了该司法程序,一再称搜查大通学堂时“起出后膛枪三十枝,子弹数千粒。讯据秋瑾供认不讳,并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匪党程毅亦供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语。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不吐实,查有亲笔悖逆字据,已电饬将秋瑾正法。”“秋瑾供认蓄意革命不讳,即经电禀请示,奉饬先行正法。”,第94、188189、8690页。) 各折虽有“供认不讳”、“供不吐实”、“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差异,但都有“供”,且有“供认不讳”、“供认蓄意革命不讳”的明确表示,加上查获的枪支弹药、“亲笔悖逆字据”等反清革命直接“罪证”,以及“匪党程毅亦供
22、出秋瑾为首,余系胁从”等旁证,然后饬令“就地正法”,不仅适用大清律的“谋反罪”,也符合“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司法程序,只不过社会不认可。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之所以一再强调张曾、贵富“无口供,无见证,无实据” 杀人,就是为了突显省、府大吏公然违抗圣旨、制造冤案的“罪行”;倘若直接抨击“就地正法”,反倒是主笔、报人、投稿者违抗圣旨,犯上作乱,给官府以封报抓人的口实。这也就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事实上也丝毫没有抨击“就地正法”的根本原因。李先生何能按己所需,在“看不出有任何惊诧”处,想象并洋洋洒洒编织了“民间舆论坚持以宪政精神做思想武器”,将“就地正法”作为“秋瑾案激变之肇因” 和“当时舆论攻击
23、的焦点”?倘若“一片哗然”、“攻击焦点”皆系子虚乌有,又何来这“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二民间舆论同情秋瑾是同情“革命”、代表立宪派的声音吗?互动第二节论述“民间舆论攻击之要点及其压力”。清末民间舆论抨击清政府、为秋瑾辩的“要点”究竟是什么?是明知秋瑾革命,为之辩;还是竭力否认秋瑾革命,抨击政府滥杀无辜,为并未革命、也不可能革命的弱女子被冤杀辩,这是观察、分析秋瑾案中“清末民间舆论”抨击“官府作为”及其与“官府作为互动”的基础和关键点。也即李先生一再强调的“官府与民间关于秋瑾案性质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秋瑾身份认定的歧异”;“秋瑾是否革命党的问题,是民间舆论与官府分歧的关键
24、。”互动第一节首句指出:“1907年,光复会首领秋瑾、徐锡麟分别在浙江、安徽加紧革命活动,密谋联合发动浙、皖起义。秋瑾案发生,全国尤其是江浙地区舆论哗然,矛头直指官府。”第二节开篇再次强调:“秋瑾尚未举事,因而官府以谋乱或通匪罪处死秋瑾便是一桩冤案。”第42页的论述更为明确:“秋瑾案的实质本是革命事件。但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却同情秋瑾,而攻击清朝官府。”该论点还作为文章的关键概括进内容提要。其所述确实是当时的历史场景,然而,如不对场景中错综复杂的人物、事件进行适当的界定和解析,就接着往下讲,实际便设置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反映立宪派声音的江浙民间舆论知晓秋瑾的身份“光复会首领”、“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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