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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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1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02-23 11:39:49南方网讯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废弃剧毒化学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第四条 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理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依照下
2、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
3、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剧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剧毒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
4、剧毒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八)邮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防止剧毒化学品进入邮寄领域。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 省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距离下列场所、区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
5、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它区域。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6、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总体规划;(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四)有满足生产、储存需要的技术人员(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能够保证生产、仓储全过程安全的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六)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7、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和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报告;(二)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或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式样见附件),附电子文档;(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六)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七)安全评价报告;(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
8、程;(九)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第八条 申请设立和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经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式样见附件);不予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批准书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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