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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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21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
2、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选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3、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 (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 (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 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 第七条 在对适宜开发整理
4、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连同耕地后备资源地块资料,应及时上报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 第九条 项目必须从经批准的县级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选
5、取。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和林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其中,项目资金来源于县级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审核审批;项目资金来源于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前期审核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
6、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当前期审核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当前期审核申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 (二)项目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或专项规划图(局部图); (三)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和项目地类表; (五)地形图(1:10000); (六)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河滩地的,应附县级水利部门同意开发整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认真核对项目开发整理前的图斑,并对项目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等
7、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土地权属单位是否同意开发整理,山坡地的坡度是否小于25,地类是否与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一致,面积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审核。 项目的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土层达到一定厚度,经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耕种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当前期审核批准后,市、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区的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后批准;属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由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并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属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审批。 属县级审批的,审批后的设计预算材料应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和财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强化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
9、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并做好施工日志记录。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应引入竞争机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有计划地从耕地后备资源地块中分批选择项目引入社会资金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在项目设计方案及投资预算经批准后,经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者,并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与其签订开发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 属土地权属所有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
10、项目的前期审核、设计、实施等手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投资收益补偿方式等事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者具体协商确定,并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机构与其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地级以上市验收并经省级抽查经过后发函确认二个阶段。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初验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验收和补充耕地进行初验;其中,县级发展改革、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工程验收,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参与补充耕地初验。 (
11、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具有中级以上农业(或土壤)、水利(或水保)、国土(或测绘)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每次验收时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补充耕地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确认函需待省级抽查经过后,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联合核发。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对补充耕地进行随机抽查,并反馈抽查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验收。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上报下列材料和电子文档: 1.土地开发
12、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 2.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3.由地级以上市专业机构出具的按行业标准测定的项目补充耕地土壤抽样化验报告; 4.项目竣工图。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以及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或初验,填写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见附件3)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见附件4)。 1.初验认定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初验认定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充耕地验收申请,同时按一式两份上报下列材料和电
13、子文档: (1)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 (2)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 (3)项目实施前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标准分幅); (4)项目竣工图。 (三)市级验收。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级农业、林业部门对项目补充耕地进行验收,并在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1.验收认定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验收认定合格的,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按一季度一个批次,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月底前,集中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补充耕地抽查申请,附市补充耕地验收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分项目、按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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