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厦门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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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作经营厦门有限公司章程1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中外合作经营厦门 有限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合作各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签订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厦门市 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是厦门市 公司(下称甲方)与 公司(下称乙方)在厦门市合作经营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合作公司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厦门市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MEN CO.,LTD;法定地址:厦门市 。第四条 合作各方:
2、甲方: 公司, 法定地址: 乙方: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条 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第六条 合作公司宗旨为: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专利技术,开发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获取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规模:年产量 ,年产值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九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 币 万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 币 万元。第十条 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甲方: ; 乙方: 。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或
3、提供合作条件。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作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上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合作期内,合作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若吸收外资、各方增资、变动出资比例或以合作公司自身经营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各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她方书面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时,合作她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合作她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受让方在接受股权转让的同时应接受本合作公司合同与章程的约束。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
4、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审定总经理的报告,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策略和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营计划、资金筹措和基建规划及其它重要发展计划。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储备基金、职工奖金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及使用方案。 、经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公司文件和支票签署制度,组织机构及编制、财务制度、职工守则、劳动工资制度。 、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讨论经过本公
5、司章程的修改、补充和附加文件。、讨论决定公司停产、终止、解散清算或延长以及与另一个经济组织的合并; 、讨论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它高级职员并确定其权限和工资待遇;10、负责合作公司终止和期满时清算工作; 11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上述由董事会讨论经过,决定批准的重大事项,按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须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仍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董事,乙方委派 名董事,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后如再次受委派可连任。合作各方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应将其印鉴及签字底样送公司存查。第二十
6、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书面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代理人具有与董事同等的权责。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
7、托她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且各方都有董事出席,不够三分之二数时,其经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须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权书,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经过。1、企业章程的修改; 2、企业的延期、中止及解散;3、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企业的分立、合并和变更组织形式;5、企业的资产抵押及金额在 以上的对外借款;6、各方认为需要一致经过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九条 除以上二十八条规定事项
8、外,其它事项须在各方均有董事出席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或过半数)董事经过。( 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劳资、行政、财务等部门。具体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全面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提请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请,能够连任。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增设副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9、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作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作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如下: 、按照合作公司的章程,董事会会议经过的各项决议、规定和一系列制度,组织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组织编制合作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各项经营目标和利润目标,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和实施。 、主持制定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制度、职工考勤、升级与奖罚制度等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 、组织制定合作公司财务制度以及提出资金筹措、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基建规划送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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