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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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的四种模式(中)三、帕克模式学说的时代背景 尽管帕克的模式学说具有非同寻常的持久生命力,它们仍是该理论诞生时所处时空的产物,在写作该文的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帕克认为刑事诉讼已由装配线司法过渡为障碍赛司法。(65)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首席大法官爱尔沃伦领导下的美国最高法院所进行的积极改革(66),在不到20年的时间内沃伦法院彻底改变了“游戏”规则,并使得美国的刑事诉讼体制向着正当程序的方向演进。 1961年,沃伦法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违宪获取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阶段(67),排除规则试图通过消除警察无视宪法的动机来防止宪法性侵权(68),法院并非基于供述存在虚假可能这一犯
2、罪控制的理由而对非自愿供述加以排除,而是因为其是通过警察侵犯了被告权利的非法行为而获得的(69),沃伦法院对警察逮捕附带搜查(70)、获取搜查令状(71)、进行电子监控(72)以及暂停搜身(73)都进行了规范。 辩护律师在正当程序模式中扮演了一个十分关键的角色,帕克认为沃伦法院最为重要的决定是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74)的判决,它要求政府必须为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重罪被告提供一名辩护律师。而着名的米兰达规则(75)要求警察必须告知被采取羁押性讯问的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包括公设律师。如果没有履行这种告知义务或拒绝被告聘请律师,那么即使是真实的供述也将被排除。米兰达规则的设立
3、是为了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的被告人免受自我归罪的权利。米兰达规则是如此地富于争议以至于国会试图推翻它的努力也未获得成功。(76) 沃伦法院对政府科以迅速审判的义务(77)、要求控方向被告开示无罪证据(78)、主张被告在庭审中保持沉默的事实不能被用作证明有罪的证据(79),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刑事司法。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人相同正当程序权利的判例则影响了为谋求未成年犯之最大利益而设计的程序,包括免受自我归罪特权、律师代理权、对证人的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80),以及只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才能被定罪的权利(81),沃伦法院致力于保护被告免受街道、警察局以及法庭上国家权力的任意侵害。 帕克
4、认为由美国最高法院推动的正当程序革命是不稳定的,它要求最高法院要给予持续不断的关注(82),法官队伍或观念的任何一点细微的变化都会使情况迥异,立法机关不会支持正当程序,因为它们对刑事诉讼改革本身就没有多大的政治兴趣,“任何一个正当程序化的刑事诉讼改革都会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行将崩溃的可怕预言。”但是帕克却充满信心,因为正当程序革命是建立在高阶位的宪法基础之上的,所以它们不会被立法机关轻易否决。(83) 就在帕克最重要着作出版的当年,国会修订了名为联邦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以试图推翻米兰达规则,其修订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完善法律,还不如说是为了还最高法院以颜色(84),法院大都忽视了这部法律中声
5、明废除沃伦法院所作出的宪法性判例的内容,但确实表明大众情感的指向是与正当程序模式相背离的,而政治家们则对犯罪控制模式情有独钟。 1972年帕克逝世前不久,他承认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是失败的,他从实证研究中发现了即使是在Mapp案和Miranda案中创设的最为彻底的排除规则也没有对现状造成任何改变(85),但是最后他仍坚持非犯罪化的思想,认为“我们永远不能左右刑事诉讼的改革,除非我们限制、并继而减少困扰整个刑事诉讼体制的案件负荷。”(86)帕克希望正当程序可以使得立法机关能够不再对刑事制裁寄望过高,尤其是在有关堕胎、乱伦、重婚、赌博、公共场合酗酒、同性恋、麻醉、色情以及卖淫等这些他认为是“无被害人
6、”的犯罪之中,因为这些犯罪是双方合意的犯罪(87),警察必须采取诱惑侦查、电子监控、搜查以及讯问等手段。警察在采取最不重要行动的时候也是最具侵犯性的(88),而且可以觉察,帕克在对以上犯罪行为非犯罪化的倡导中体现了许多当时的自由主义思想。(89)除了堕胎和赌博以外,帕克大部分非犯罪化的倡议并未得到响应,而在今天看来,相对于对伤害和风险的新的阐释以及对弱势群体是否会对这些倡议真正感到满意的怀疑论调而言,它们又显得过时和落后了。 帕克的模式学说过时的另一个原因是它们忽视了被害人的存在(90),帕克写作该文时,揭示存在大量未举报犯罪的被害学尚未形成,他认为对已向警察举报的小部分犯罪进行的高效处理便足
7、以控制犯罪了。在帕克所忽视的所有被害人当中,影响最大的要数妇女了。(91)帕克一直使用的是阳性代词,而没有在一些十分重要的场合运用“妇女”的说法。他有一次也撰文承认,对妇女和儿童的性侵犯和家庭暴力被视作私人事务而被公然地忽视了。女权主义者在帕克发表其模式学说之后仅仅作为一支强势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力量而出现,这应被视作对其学说的公允评价。 四、对帕克模式学说之批评 帕克的理论遭致了严厉的批评,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在大部分案件中,他的正当程序模式似乎并不合乎实际,批评论者认为正是正当程序的错误观念使得犯罪控制理论得以成立并合法化,而不是单纯的限制国家权力,其他学者则认为正当程序太过现实,往往由于影响了
8、犯罪控制而使弱者利益受损。(92)一些批评者认为,帕克的两模式学说经由对于刑事司法富有创造力思考的自由主义和对抗制假定的限制而得到了有机的统一(93),其两模式说未能顾及有关刑事被害学领域内的最新成果和对被害人的全新关注。 正当程序之不合实际:过程即惩罚 实证研究者对于减少烦琐的刑事诉讼程序以达到诸如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的理性目标的努力持怀疑态度,Malcolm Feeley早已指出:“任何对于组织行为的分析都应足以解释构成整个体制的不同角色的多种目标、价值和动机,否则便会陷入过于具象的泥沼从而违背社会理论。”(94)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警察、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在抵制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这两组相
9、对的观念体系方面具有共同的团体利益,他们是这样一群官僚:总是通过惯性合作来使其团体利益最大化,而非天然地犯罪控制或正当程序的斗士。然而这并不表明我们认为他们的行为毫无意义。 在轻微案件中正当程序并不符合实际,因为主张权利的代价比丧失权利的代价更大,这就是为什么如此之多的被告人都愿意选择和平的辩诉交易的原因(95),正当程序权利主要作为公平的神圣象征或者充其量也只是重大、影响广泛的(intense)以及特别复杂案件所需要的奢侈品或备用品。(96)辩护律师时常表明选择辩诉交易是为其委托人争取最为高效和最为宽大的处置。(97)从系统的观点来看,他们是犯罪控制模式的执行者,很少向证据的可采性和上诉程序
10、的启动提出质疑。(98) 这些关于刑事诉讼的实证研究证实了帕克的论断:在大多数案件之中,刑事诉讼都按犯罪控制流水线的方式运作,这一点在辩诉交易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让帕克感到惊奇的是:辩护律师、法官和被告,其正当程序代理人,都认为辩诉交易十分符合他们的利益。实证研究表明充其量存在两个层次的正义。(99)帕克的模式理论保留了它们的实用性,而正当程序模式则为犯罪控制模式的恶劣现状披上了一件鲜亮的外衣。 正当程序的观念意义:正当程序服务于犯罪控制 如果正当程序不能合理地解释如此之多的实证研究的话,那是因为它是以它未经证实的观念和政治功能为论据的。面对众多批评,其唯一的回应就是“正当程序是为犯罪控制服务的
11、”。(100)这是个冠冕堂皇的标榜,但同时又是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说法,因为即使对相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它也有着不同的意义。(101) 正当程序之所以有助于犯罪控制是因为立法机关和法官所制定的正式法律赋予了警察、检察官广泛的可自由裁量的权力。Doreen Mcbarnet认为英格兰和苏格兰的诉讼程序并未体现帕克所说的正当程序价值,而是赋予了检察官和警察更多有利于犯罪控制的自由裁量权。(102)Richard Ericson在1982年宪法权利法案制定前对加拿大巡逻官员(patrol officers)和探员(detectives)正式与非正式权力的一项研究中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103):这部法律对
12、警察权力限制方面的规定十分宽泛和模糊,甚或可以说未置一词。“即使是在警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被证明为非法搜查所得的极少数场合下,该证据也会因没有排除规则而仍被法庭采纳。”(104)法律从实用主义和现实利益的角度出发加以制定,赋予了警察和探员以极大的裁量权,因而在犯罪控制方面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明确性。(105) 这些关于法律运作的研究结论并不会使帕克感到意外,也不会使他的理论受到威胁,大宪章制定之前的英国以及加拿大都没有宪法权利法案,也不存在司法能动主义的传统,而这两者恰恰是正当程序模式的关键要素,帕克本期望可以通过宪法权利法案的制定来给法律的运作过程注入正当程序的精神,但是却不得不承认立法机
13、构仍会制定法律以使检察官和警察更好地达到犯罪控制的目标。然而,正式法律文本中犯罪控制价值的彰显并非微不足道,而在沃伦时代来临之前忽视了这些却使得帕克备受批评,许多美国法院都接受了犯罪控制的思想(106),正如Mike McConville所言,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二者都深嵌于基本法律原则之中(107),而这意味着警察的不当行为往往会被一些以犯罪控制为面目出现的华丽辞藻披上合法的外衣(108),犯罪控制是一个可以与立法者和法官沟通的观念体系,同时也是警察、法官权力运作方式的抽象概括。 人们认为正当程序是为犯罪控制模式服务的另一个原因在于,它有助于说明对犯罪人课以刑事惩罚的正当性,这里所言之正当程序
14、并非仅仅指的是法律的执行,更是对司法(109)或改革的一种修辞性说法。(110) 通过制造出在正当程序的障碍式司法中被告被公平对待并有充足的机会行使其权利的印象,这种理想化的、被公众广为认可的法律形式对犯罪控制提供了支持。但是在现实中,被动而孤立无援的被告却在犯罪控制的装备线上等待处理。帕克本来会对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之间的这种传说中的联系而感到惊异,其理论也会因此而受到挑战。他相信,正当程序模式尽管远非完美,却能够对犯罪控制施加一定的限制,而不是使后者正当化。 批评者认为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并不冲突的观点是很有说服力的,在加拿大,在最高法院对警察、检察官权力施加了许多重要的正当程序限制之后,囚犯
15、数量仍一度剧增。(111)在美国,正当程序标准也未减缓针对毒品的斗争和囚犯数量的增加(112),唯一可能的质疑在于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囚犯数量是否会更多(113),然而比起如排除规则之类的并不经常发生作用的正当程序救济途径而言,监狱容量是限制囚犯数量增长的更为可能的原因。(114) 批评者认为正当程序使犯罪控制合法化的论断也是不无疑问的,必须承认正当程序不会放纵罪犯,甚至也不会减少罪犯数量,但是也应承认,如果没有正当程序,犯罪控制事业也不会如此迅速的发展。媒体在报道依据正当程序所作判决方面有很多问题,其间,依正当程序所作的判决往往给人以法院让罪犯逍遥法外的印象而触犯众怒,帕克意识到,依据正当程序
16、作出的判决是经不起检验的,它受制于司法和立法的细微变化,依正当程序所作的判决从间接和略显新奇的角度使得对罪犯的刑事制裁更为公众所接受。 那些认为正当程序使得犯罪控制合法化的批评论者,时常忽略被害人权利在使刑事制裁合法化和给犯罪控制披上崭新、有力的人道主义和尊重权利的外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由于Michael Mandel(115)用阶级术语来界定弱势群体,所以他并未强调政党化的后唯物论者(116)社团如女权主义者和犯罪被害人集团为日益强势的犯罪控制游说和使之合法化的能力。被害人权利可以比正当程序更为直接和感性地使刑事制裁合法化。尽管一些被害人权利模式的初级形式极易受到司法审查的非难,但是总体来说
17、却比正当程序模式的初级形式要稳固得多,因为这些权利来自于民粹主义者的倡导并会引发立法与行政改革。正当程序模式偶然、不稳定以及充满争议的本质使得它很难被看做是一种很精细的正规技术,尤其是相对于被害人权利模式而言。 帕克模式学说自由主义和对抗制图景的局限性 帕克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模式因其程序和政治上的假定而备受批评,它们是根据当时美国社会的整体框架加以设计运作的(117),并且以对抗制为其理论前提,尽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的都是纠问制程序。这一点具有政治和程序上的双重意蕴。对抗制是建立在只关注独立纠纷解决的应激性国家权力假设之上的,而能动性国家权力则试图控制社会和人们的生活(118),被害人权利
18、模式的初级形式可以使政府摆脱无所作为的状态,尽力控制风险与损害,矫正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中存在的不安全感、疏远感和不受尊重感。 帕克以传统的自由观念将权利视作政府权力的制衡力量,针对排除证据和驳回起诉这些“宣告无效”(119)的救济方式是十分有限的,这些权利可以用以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他并未将权利视作安全与平等的有效保障,也未将刑事制裁看成是要求尊重被害人及潜在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方式。帕克模式学说的有限性在其写作当时就已被注意到了。(120)1970年,John Griffiths就批评帕克以自由的美国法律思维的流行观念来构建他的学说,帕克的两个模式学说都认为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
19、相冲突的,它们之间唯一的不同就在于究竟何种利益应被优先考虑。 Griffiths提出了第三个模式理论:家庭模式。他认为国家与被告正如父母与子女一样有着共同的利益,因为惩罚之后他们仍要继续一起生活。(121)被告的需求比他她的权利更为重要,国家亦应按善意行事。(122)家庭模式最为贴切的例子就是未成年人犯罪法案,它允许国家可以像父母对待子女一样去谋求未成年犯之最大利益。(123)通过使加害人对其罪行感到耻辱的非正式、非惩罚和非对抗的干预,John Braithwaite开始转而重新转向曾给其颇具影响的“羞辱感重整(re-integrative shaming)”模式以巨大启发的Griffiths
20、的家庭模式理论,并且通过家庭和社会为加害人提供援助和重返社会的机会。(124) Griffiths和Braithwaite的着作都对当地居民司法推崇备至,它极为清楚、雄辩的揭示了帕克模式理论的自由主义与对抗制的理论假定(125),Karl Llewellyn凭借其对沙伊安部落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而可能成为首位对刑事司法中家庭模式和距离模式(arm,s length)加以对比研究的学者。在家庭模式中,被告被认为是大家庭中的一分子,司法人员努力搜集证据只是为了证明其是无辜的。(126)如果被告果真有罪,那么审判就着眼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和社会关系的恢复过程,而非对加害人的孤立与惩罚。“其目的在于使得犯错
21、的兄弟现在人们已经这样认为忏悔、公开认罪并重新回归其所属的社会,而与往常无异。”(127)刑事司法的家庭模式认为帕克关于个人和国家利益是在根本上对立的假定是错误的。 距离模式起初比家庭模式更为不信任官员,但是越到后来越加强调刑事司法的惩罚性。被告虽被权利所保护,但却不被看成社会大家庭的一分子。因为对官员的不信任,所以严格排除大量相关证据的正式裁判程序便得以举行,而这往往使得真正的审判对案件事实真相一无所获。(128)武装对抗模式与帕克的正当程序模式一脉相承。刑事司法和当地居民司法的家庭模式揭示了帕克有关对抗制诉讼体制和自由主义的、应激性国家权力的理论假定。新模式理论应尽少强调被告和国家之间的角
22、色冲突和对抗关系,而应更多地关注加害者、被害人、他们家庭(129)以及所属社会之间的和解。 帕克对被害可能的忽视 在帕克的研究进行过程当中,对广泛存在的犯罪黑数现象和犯罪高发率进行描述的被害研究尚未展开。被害研究为被害人权利运动提供了由政府部门发起调研的具体数据材料的支持,以证实问题的严重性并非空穴来风。(130)帕克的理论则是建立在已举报的犯罪统计数字基础之上的,所以他认为提高破案率即可有效控制犯罪。被害研究则指出仅仅依靠警察和检察官的犯罪控制行为对绝大部分犯罪是无能为力的。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认为与警察联系是没用的,有些甚至害怕会在报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再次受害。(131)新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
23、应充分考虑到有关这些未举报犯罪的新研究成果。 对被害人研究中揭示的居高不下的犯罪黑数有多种解释。如有论者认为这表明刑事司法已经丧失了它的功效,已经不能得到被害人和一些不同程度的暴露于一部或全部犯罪之下的特殊团体的信任了。这些解释推动了一系列改革以期提高对性侵犯和家庭暴力案件报案率和起诉率。(132)现实主义的犯罪学家亦注意到,被害研究显示贫困人群往往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犯罪侵害。美籍非洲人中不同程度的受害情况(133)就在有关刑事司法的争论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更概括地说,被害研究可以为刑事制裁所招致的巨大不满以及对于现行制度之不足而产生的激烈批评提供佐证。当风险已延伸至对犯罪的恐惧时,被害研究
24、会为对逮捕、起诉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持续需求提供依据。这些国家所采取的对绝大部分犯罪进行的犯罪控制措施的失败,以及被害人对对抗制模式和惩罚性模式信任和利用的限度,正是公众对犯罪控制产生巨大不满的原因所在。 另一方面,犯罪黑数也可以看成是可以引发对犯罪的非正式反应和民间反应的法律多元化的表征。被害人不向警察举报犯罪,而是自行对付犯罪,包括非正式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举措。被害人更可能通过保险公司获取其受害赔偿而不是通过国家赔偿或被害人补偿计划来达到这一目的。(134)有充足条件的人士会发现私人保镖在预防犯罪和减少损失方面比公共警察更为有效(135),因为他们不需要遵守正当程序规则,也不需要将人定罪。犯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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