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设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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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广告设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4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论广告设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 姓 名 汤姆 年级班级 广告1101班 专 业 广告 学 号 62140118 长沙理工大学设计艺术学院 年10 月目录 扉页(1)中文摘要(3)英文摘要(4)一、中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及其特点(5)(一)中国广告法律法规的发展.(5)( 二)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7)二、中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11)(一)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有空白. (11)(二)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合理.(17)(三)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有些规定不明确.(21)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 .
2、(27)(一)抓紧制定一批新的行政法规或规章.(27)(二)尽快修改.(27)(三)对现有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9)(四) 对广告法律规范中的有些概念作进一步的明确或解性.(30)结语(31)参考文献(31)附录(36) 摘 要自 1995 年 2 月 1 日生效至今,已有 13 个年头了。13 年来,等广告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广告业的竞争也日渐国际化和专业化,立法时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广告法律体系本身的弊端也不断的显露出来。面对一些新形式的广告问
3、题,现有的广告法律体系愈发显的力不从心。下面,笔者就结合中国现有的广告法律体系的特点,讨论一下中国的广告法律体系在规范有关网络广告、名人广告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希望能对中国的广告立法有一点启示。关键词:广告法 网络广告 名人广告 公益广告ABSTRACTIt has been 13 years since the Advertisement Law came into Duringthese years,laws,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Advertisement Law haveplayed an important rol
4、es in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economy,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ustomers andadvanc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advertising industry.However,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echnology,the advertising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nternationalized and speciali
5、zed.Social background has changed a lot sinc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Advertisement Law.Hence,the drawbacks of the advertising legal system continuously reveal.The legislationof the Advertisement Law becomes powerless with new advertisingissues.The author will debate on some new problems and approach
6、esstandardizing some web advertisements and celebrity advertisements in thehope of giving some revelation to our advertisement industry.Key word: Advertisement law; Network advertisement; Celebrityadvertisement; Public service a dvertizing 一、中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及其特点(一)中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发展广告是一个与社会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宣传活动。广
7、告在中国有相当长的历史,在隋唐时期已出现印刷广告,但其手法和技术的进步相当缓慢。中国广告业的发展在近代开始形成一定规模。中国广告法制化的进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粗放、局部的管理措施到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的过程。1.广告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建国初期(1949-1956)这一时期,广告业在一些中心城市有了一定的发展,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提出对广告内容、广告活动依法规范的要求。各大城市相继发布了一些广告管理法规,如天津、上海相继发布的,另外,西安、重庆也陆续发布了类似的广告法规,明确了广告规范的范围、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出证制度、广告经营许可证方面的内容。同时,有些地方对关系到国
8、计民生的特殊商品的广告,也规定了管理办法。2.广告法制建设的增强阶段”文化大革命”前十年(1956-1966)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家法制的加强,广告管理的法制化记忆不断增强。各大城市的广告管理法规、规章,相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指示做了趋与一致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注意到了商业广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非商业广告上的区别;广告媒体的范围和户外广告的设置范围有所放宽,促进了中国广告业的繁荣和发展。3.广告法制建设的停滞阶段文化大革命(1966-1976)这一时期广告的积极作用被否定,广告作为封资修的东西被砸烂,广告管理机构解散,国家法制遭受严重破坏,广告事业的发展陷于一片空白。4、地方行政规定
9、规范广告活动的法律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指定和发布的法规、决定、命令。如: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还有北京等省市制定的一些对特定广告活动或商品服务广告予以规范的行政规定等,这些规定能有针对性的解决本地区的实际问题和处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某些倾向性问题,是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补充。5、其它法律法规中的广告法律规范广告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和传播行为,同样也受到刑法、民法的有关
10、规定及国家某些经济、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如:、等等,还有诸如有关城市建设、交通、环保、医药卫生事业管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广告活动方面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是广告法律体系的外围支持。另外广告行业自律规则规范广告活动的必要补充。例如,中国广告协会的,中国广告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于1996 年经过的等,在约束行业组织成员的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司法行政措施的必要补充。(二)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1、有单独的法典。当前国际上对于广告的立法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单独的法典,一种是没有单独的法典,而是将一些相关的条文规7定在其它的相关法律中。以后一种立法模式最为常见。前一种立法模式
11、的代表主要是英国等一些国家。英国很早就制定了广告法规,主要有、等。后一种模式主要是法国,法国于 1968 年制定、等有关法律,对广告活动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了严格限制,使广告活动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1963年国际商会经过了,此准则在丹麦、希腊、瑞士等国家作为法律依据而执行。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较早发布了各类广告法规,以台湾省为例,截 1980 年,已有各种广告法规 40 个以上。1中国的广告立法属于后一种,1994 年 10 月 27 日经过的是中国广告法领域中的基本法律。在广告法颁布后,1987 年 10 月 26 日颁布的仍在实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引导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颁布了众多
12、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解释。它们构成了中国广告法的专门法律体系。可是,这并不是广告法的全部,中国、都是广告法的重要渊源。在、等法律文件中也有广告法律规范。因此,分析广告法,必须对广告法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清晰的了解,必须认清各类广告法规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广告法律纠纷。2、数量多。1995 年 2 月 1 日施行后,1987 年 12 月 1 日施行的依然有效。该条例的实施细则(1998 年 1 月 9日发布施行)也同时存在。另外,中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广告部门规章,到广告的设计、发布、代理、制作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具体规范中国的广告市场。可是,由于这些部
13、门规章和行政解释一般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出版物上披露,因此,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知晓。加入 WTO 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我们必须完善广告规则的信息披露机制。最近上海已经免费向公众发放政府公报,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的广告管理机关也会采取措施将这些广告规则向公众披露。3、内容规定细微。中国从总体上形成了以商业广告为主体,兼容社会类、公共类广告的多方位的调整对象。具体内容上涵盖广泛,已经陆续出台了等几十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多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规范。中,规定了多种关于广告禁止的情形,如,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级、
14、最高级、最佳等用词,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性别歧视的内容。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农药广告还专门作了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农药方面的广告除了符合关于广告内容禁止情形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符合这些专门性的规定。由此可见,中国对于广告的规范甚至于细化到了字斟句酌,连用词造句都做了详细的规定。10广告等。网络广告具有以下的特征:(1)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表示,(2)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看到广告,(3)传播范围大,速度快,具有灵活性和适时性,(4)交互性,客户可经过访问在线填写并提交表单或者发送 EMAIL 与商家交换意见,及时得到
15、交流与反馈。1994 年 10 月 14 日美国著名杂志 Wired 的网络版在其主页上登载了 AT&T等 14 个客户的 Banner 广告,从而宣告了网络广告的诞生。这是广告史上里程碑式的一个标志。从此以后,网络广告逐渐成为网络上的热点,也成为欧美发达国家最热门的广告形式之一。在网络媒体和广告主的热望之中,网络广告的发展势头迅猛,引导着互联网发展的新方向,是迄今为止电 子 商 务 领 域 最 为 成 功 的 一 个 方 面 。 据 美 国 因 特 网 广 告 署(InternetAdvertisingBureau,简称 IAB)公布的数据:1997 年,国际互联网的网络广告营业额接近 10
16、 亿美元,到 年底,仅美国国内网络广告营业额达到 82 亿美元。(4)互联网已成为电视,报纸,杂志,广播四大传统媒体之外的又一个重量级的广告媒体。当前中国的网络广告仍处于起步阶段,在20亿广告金额中,网络广告仅有 1600 万,可见其发展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然而与网络广告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却严重滞后,这不但不利于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制约网络广告自身的健康发展。虽然中国已开始尝试建立网络广告的规范体系和机制,但这些规范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网络广告,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现行规范操作困难。比之传统的四大媒体广告管理,被称为第五媒体的网络广告
17、的规制存在”五难”:一是因新而难。媒体新、运作模式新、表现形式新、计价方法新等等,使广告管理机关对网络广告有一种陌生感,因为生疏而不知管理应从哪里入手。二、中国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经过多年的理论和实践,广告法律体系已具雏形。广告法制体系对中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广告市场的成长与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从现实状况和发展的需要看,现实广告法制体系的完备性、质量水平等方面尚有某些缺陷,广告法制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加入 WTO、贯彻实施等重大发展变化,在广告市场规则的完善、广告诚信建设、对广告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中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等
18、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广告法制体系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一)现有广告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有空白1、网络广告发展快速、问题很多,因法规无明确规定,管理上无章可循。我们知道,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经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2而网络广告则是最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迅速崛起的一种新的广告媒介形式。是继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介之后新兴的一种广告媒介,有第五媒介之称。3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4网络广告形式有:横幅式广告、按钮式广告、邮件列表广告
19、、墙纸式广告、电子邮件式广告、插页式广告、互动游戏式管辖难、适用法律难、调查取证难、追究责任难。三是网络广告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授权难。由于其跨地区甚至是跨国的,该由那一级广告管理机关为其核发证、照?其是否适用传统的资质等级标准?怎样确立其资质?都没有现成的依据可循。四是界定网络广告难。互联网上的信息交叉性突出,区分较传统广告媒体不易。五是广告管理机关一时难适应。首先是人员素质不适应,其次,管理装备不适应。正是由于上述难点,因此中国网络广告的管理现状并不理想。(2)网络广告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国虽然有,可是由于制定广告法时没有预见到网络广告的发展趋势和数字化特点。因此大量的数字化的网络广告制
20、作、发布、传播的行为不能为现行广告法所涵盖。网络广告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因此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数字化媒体广告的发展需要。另外,现行网络广告的规制,带有很强的部门立法倾向,往往从本部门和本地区利益出发,这与互联网开放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不相吻合,不利于网络广告的发展。最后,对网络广告进行管理的国际性的条约和协定还没有达成,因此对大量违背中国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国外网络广告,我们还无能为力。(3)司法对数字化的适应性有待提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主要的广告管理机关)认为,互联网广告同印刷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同,都应该处于严格的管理之下。在任何媒体上,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因此,在
21、互联网络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等的义务并不会因为网络而有本质的不同。这样就要求中国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和数字化媒体的变化,利用现行法律体系,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管理,而不是一味地依赖立法。(4)法律与行业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协调配合不够。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能够说只是处于萌芽状态。特别是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包括网络广告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都还处在起步阶段,过于严格的法律规制可能会窒息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因此在立法之外,应大力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教育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方面在中国做得还远远不够。(5)法律救济途径不完善。网络广告由于受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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