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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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 科学技术 进步 奖励 办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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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创造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造。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创造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1)技术创新性突出或有重大科学发现。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或者在科学发现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或者科学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已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者应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科学发现对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广西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能够是以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它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密切相关的成果),而且是获奖3年以后的项目; (2)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3)当前仍在实施,并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 (4)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且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5)对推动广西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一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很大,并取得很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含自治区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广西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较大,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特别贡献奖:技术(学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总体研究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重要科学观念、特性和规律的发现以及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的学术疑难问题、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或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特别贡献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推荐综合性重大项目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推荐部门(推荐人)应当在报送材料时附上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九条 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二)聘请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以下称专业评审组); (三)审定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范围; (四)负责指导各专业评审组的工作; (五)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并将审定结果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 (六)对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七)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八)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九)对项目的异议进行最终裁决; (十)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由29~37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主任委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由委员所在单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奖励办公室设主任1名。奖励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奖励委员会评审工作的各项事务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依照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开展奖励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组织工作; (二)负责综合本专业评审组初评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负责本专业评审组评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协助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公布后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五)研究处理本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对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由5~9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秘书1人。专业评审组组长由奖励委员会委员兼任,每届任期3年。秘书及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组长提名,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可。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为使评审更加科学、准确,各专业评审组可根据项目特点聘请同行专家评审,具体专家名单由专业评审组从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学者中提出,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认可后颁发聘书聘用。 专业评审组组长负责组内全面工作,并在奖励委员会的综合审定奖励项目会议上担任本组项目答辩的主审员,秘书协助组长负责处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专业评审组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经专业评审组组长同意并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列推荐部门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的“其它单位”,是指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在广西有关部门及其它特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三)所称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现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活跃在科技第一线的著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实行数量限额推荐。一、二、三等奖的推荐项目数由奖励办公室综合历年和地区、行业等情况下达,各推荐部门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各推荐部门推荐特别贡献奖项目数每年限额推荐1项。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每人可推荐2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科学技术专家每年度每人可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八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奖励办公室当年规定的截止日期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十九条 推荐部门(推荐人)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前,项目候选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才能推荐。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推荐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的,不能单独推荐奖励;若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但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单独推荐奖励。但总项目推荐奖励时,应写明子项目获奖情况。在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获奖子项目的作用后,予以综合评定。已获奖励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已获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无新的重大突破,不得再次推荐科技进步奖;凡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推荐其它同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当年未授奖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不含申请撤回的公布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包括双重领导单位)完成的项目,经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各市(设区的市,下同)直属或市以下基层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向所在市申报科学技术奖评奖,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获奖项目中择优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已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只能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不得从其它渠道推荐; (三)中央驻桂单位、自治区以外的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项目,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须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应用证明及其它证明(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全套技术材料。 (二)特别贡献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推荐书》; (2)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应用证明及其它证明。 科技进步奖的推荐书,由奖励办公室统一制作。推荐项目完成人员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本人在项目中所做的工作进行签名承诺。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装订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每个推荐项目报送推荐材料一式8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另附推荐书电子版本一份。推荐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能够要求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二)推荐材料是否齐全和按规定填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推荐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按推荐项目所属专业分类后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形式审查合格的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初选。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1)奖励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形式进行初评。 ①每个项目聘请七名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 ②初评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分表》。 (2)各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在综合初评专家意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专业组评审意见(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实地考察进行辅助评审。专业评审组推荐奖励项目数量实行优中选优,限额推荐,推荐数量由奖励办公室视当年参评项目数具体下达。 (3)奖励办公室对专家初评数据进行计算机计分处理,并依据专家初评意见、计算机计分处理结果和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汇总平衡,提出推荐奖励候选项目,提交奖励委员会委员进行通讯审议。 奖励办公室综合汇总平衡推荐奖励候选项目总数实行限额制:一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9项(其中工业类项目数不超过3项,农业类项目数不超过3项,医疗卫生类项目数不超过1项,其它不超过2项),二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5项,三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项。二、三等奖的候选项目中,工业类、农业类、医疗卫生类及其它类的比例大致上与一等奖类似。 (4)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奖励办公室关于奖励初评情况的报告,综合审议奖励候选项目,作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 ①审定三等奖项目。对有疑义的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奖励票数未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项目,取消三等奖获奖资格; ②对一、二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经过。如二等奖候选项目获得一等奖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可作为一等奖候选项目进入一等奖投票表决程序。 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经过。如一等奖候选项目超过6项的,实行预选投票:预选投票中一等奖经过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直接作为一等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不须进入最后的投票表决程序;预选经过票数最多的6个项目中,一等奖经过票数未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项目,进入最后投票表决程序,在最后投票表决中,一等奖经过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作为一等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 (二)特别贡献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 (1)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根据特别贡献奖的奖励条件和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以会议形式讨论经过特别贡献奖初选项目名单(必要时请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组长参加)。 (2)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初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不含三分之二)经过。特别贡献奖初选项目超过2项的,实行预选投票:预选投票中经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直接作为特别贡献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不须进入最后的投票表决程序;预选经过票数最多的2个项目中,同意奖励的票数未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进入最后投票表决程序,在最后投票表决中,经过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项目,作为特别贡献奖评审结果的奖励项目。 (三)项目答辩的时间及要求: 一、二等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20分钟,前10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0分钟为质疑答辩时间;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前15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5分钟为质疑答辩时间。答辩应当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到会答辩。无正当理由(生病住院、因公出访等),项目第一完成人员不到会答辩的,取消当年该项目的奖励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答辩的重大项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若需要对该项目作进一步了解,能够适当延长答辩时间。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及其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作出的评审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除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奖励委员会委员对评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议外,其它情况不予复议。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专家、专业评审组成员、奖励委员会委员与被评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在专家初评、专业组评审及奖励委员会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如果专业评审组组长为上述人员,则该项目的评审意见由该专业组秘书组织其它成员综合。 第三十二条 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公室归档留存。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初评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异议期)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奖励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公布项目的评审等级及未获公布的项目要求复议的,不属于异议范围,但允许获公布的项目完成单位在异议期内申请撤回,并可按规定重新推荐。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表明真实身份,而且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专业评审组、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部门或推荐人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专业评审组、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能够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初评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部门、推荐人。奖励委员会对项目的异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十六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能够授奖;逾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后,可延至下一年度授奖;实质性异议内容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奖金(不含特别贡献奖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的奖金)的分配办法: (一)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它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发放; (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它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批准发放(必要时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奖金分配方案由批准单位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五)奖金分配出现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八条 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50 万元奖金中的30万元自主选题费用,由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结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商项目其它成员提出科研项目(课题),报奖励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由项目(课题)组与奖励办公室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奖励办公室按合同要求转拨经费,并对全过程实施监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奖金和证书由奖励办公室按规定转拨(转发)项目推荐部门,由推荐部门如数转拨(转发)项目完成单位;或由奖励办公室直接转拨(转发)项目完成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驻地不在广西的,奖金和证书由项目推荐部门按分配方案发放。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或截留奖金、证书。奖金自拨出半年后仍未分配的,由推荐部门负责将奖金退回奖励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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