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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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得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 、 、 、 、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 、 、 、 为本社监事。 5、其她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 、 、 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得组织与行为,保护成员得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得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 本社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得业务范围: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得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得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得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成员得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得,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1 名,所占比例 10 %; 其她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得各项服务与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得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得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与理事会得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得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得质量标准与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得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得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得;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得; (三)死亡得;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得; (五)被本社除名得。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得;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得;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得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就是本社得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与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得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其她生产经营活动中得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得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得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得,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就是本社得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与理事会成员任期 2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与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与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与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得资产与财务,保障本社得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得有关质询与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得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与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就是本社得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与工作人员得工作。监事会由 1 名监事组成,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1 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与本社章程得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得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与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得,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得规定,追究当事人得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与改进工作得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得其她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与理事得直系亲属、经理与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与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她人与本社交易得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得其她活动。 理事长、理事与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得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与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得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她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得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与其她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得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得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得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得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得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得,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得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得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得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得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得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她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得资产与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与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得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得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得其她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业务范围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得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得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得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得其她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得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得规定,并对此承诺得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得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得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得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得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得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得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得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得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得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得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得规定,并对此承诺得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得字号) 1、 2、 业务范围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得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得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得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等。 住所 设 立 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申请名称 核准名称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名 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元) 业务范围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得农业生产资料;2、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得产品;3、开展成员所需得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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