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企业广告传媒.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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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设200451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
2、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v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v一、政策性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v二、技术性审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v第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v第二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第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五、有关表格一、勘察设计单位资
3、质管理1、主要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是否越级设计,并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资质章。2、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闽建设20095号)。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应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3、人防工程设计:关于明确部分行业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8号);关于建筑工程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22号)。附(结)建式人防工程应由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单位设计,不得将其独立发包给其他的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取得建筑工
4、程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取得建筑(限人防工程)资质的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二、设计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1、主要审查执业注册人员是否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号是否与勘察设计单位的证书编号一致,注册有效期是否过期,是否越级承担设计任务。2、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与注册建筑师是否一致。建筑专业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3、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小型规模的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设计规模划分表)。三、政策性审查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3、建设工程安全
5、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86号)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
6、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二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得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
7、级许可得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09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八
8、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9、)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
10、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11、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1、重大设计变更: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510号)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0717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
12、设200510号)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4)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13、报告;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图号等);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5、修改图的目录;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通知(闽建设200717号)重大设计变更超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规模和范围,特别是突破容积率、初设概算等指标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审批文件,否则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要加
14、强内部设计质量管理,把好校对、审核关。送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要避免施工图出现错、漏、缺等现象。住宅设计不得出现功能缺位。改变建筑规模(如层数、面积、建筑高度等)、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审批文件,否则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修改变更。2、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m,但不应大于3.2m,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m;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m。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
15、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定。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m,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五、有关表格v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申报表v建筑
16、工程装修设计技术复核表v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v节能设计修改涉及结构专业技术复核表建筑工程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重大变更申报表建筑工程装修设计技术复核表建筑幕墙设计技术复核表节能设计修改涉及结构专业技术复核表第二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一、设计说明六、居住建筑设计二、总平面设计七、无障碍设计三、地下室设计八、建筑节能设计四、设计基本规定九、建筑防火设计五、公共建筑设计一、设计说明v1、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性文件(批文和相关规范),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v2、项目概况。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项目设计规模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
17、类和耐火等级(地上、地下)、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仓库)、人防工程类别和防护等级、人防建筑面积、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等。v3、设计标高。工程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v4、卫生间等有水房间的楼地面及墙脚的防水处理;变形缝的防水、防火、保温节能构造。v5、阳台、楼梯栏杆及低窗护拦的安全要求。v6、外门窗、玻璃幕墙类型与玻璃的选用,气密性等级;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做法;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及大玻落地门窗的警示标志。v7、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的防火封堵(非23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7.2.10条v8、木部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
18、剂。强制性条文(房)第八篇第8.8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第4.3.10条v9、电梯(自动扶梯)选择及性能说明(功能、载重量、速度、停站数、提升高度等)、无障碍电梯(公建)。v10、建筑防火设计说明。v11、无障碍设计说明。v12、节能设计说明。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说明示范文本(闽建科200879号)二、总平面设计v1、总平面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v2、消防道路、出入口、工程周围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房屋间距(日照、防火要求)、消防登高面等。v3、无障碍设计。人行道交叉路口缘石坡道、盲道,区内道路纵坡应小于2
19、.5%,无障碍坡道坡度1:12,宽度大于1.5m。v4、汽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规划红线7.5m,在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v5、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第4.1.2条三、地下室设计v1、地下室防水等级,构造作法及防水材料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2.2条条文说明明确规定地下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v2、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双层机械停车库防火分区面积是否折减。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1条注规定应折减35v3、变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
20、设备用房是否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应有直接对外出入口。v4、地下商场不应在防火墙上开设通向非商场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另一安全出口。地下商场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2000m2,当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城需局部连通时,可采取下列防火分隔措施: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v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v6、人防工程设计:设计说明;人防顶板底面标高是否高于室外地坪;人防口部直接通向楼梯间时不应将防护
21、密闭门和密闭门当作防火门(人防门虽然具有一定的防火功能,但由于门扇较重、开启不便,平时处于常开状态);每个防护单元对外出入口战时采用预制构件封堵数量不应超过2个;人防疏散宽度(0.3m/百人)。2008年4月国家人防办颁布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v7、汽车坡道出入口是否按照省建设厅规定设置挡水槛。四、设计基本规定v1、厕所、盥洗室、浴室等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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