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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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 12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管理员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主管税务机关负有管户责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熟悉基本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 (三)政治素质好,为税清廉。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既要按户管理涉税事务,又要按照管理的业务流程,对所管纳税人的具体税收事项实施有效的控管,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管理。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的分类管理机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经过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纳税人有关信息采集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促进信息共享。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提高税收管理员占全体税务人员的比重。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 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要经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税收管理员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加强户籍管理。 (一)严格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全面掌握所管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掌握辖区内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 (二)有计划地对所管纳税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户,清理漏征漏管户; (三)经过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了解和掌握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类动态情况。 第九条 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掌握所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为组织入库并准确预测税源走势提供依据。 (一)了解所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销售收入、资金运作及经济效益的变化等; (二)了解所管纳税人各个时期的申报纳税情况; (三)收集可能引起纳税人税源变化的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经营策略的调整,税收政策及其它相关政策变化,经营环境(市场条件、市场因素)的变动情况等; (四)预测所管纳税人资金运作对税收入库的影响,协助组织税款入库; (五)加强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的管理; (六)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协助做好欠税清理工作; (七)协助做好管理范围内非正常户的监督管理和注销户的税款以及税收票证的清缴; (八)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对策。 第十条 优化纳税服务。要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为所管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根据所管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促使所管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及时宣传各项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并做好纳税辅导; (二)辅导所管纳税人依法申报,正确划分纳税环节、正确计算应税收入; (三)辅导所管纳税人正确取得和使用合法凭证; (四)接受所管纳税人税法咨询,解答涉税方面的各种疑难问题; (五)协助和辅导所管纳税人做好各项纳税检查工作。 (六)征询并及时反馈所管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实施纳税审核。对所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质疑约谈。 (一)收集、汇总、分析税收征管资料,确保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根据审核对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 (三)对异常申报纳税人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四)根据纳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质疑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税务质疑约谈; (五)为稽查选案提供案源,对稽查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并将审核资料与其它相关信息有机结合,形成监控合力; (六)对纳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档案管理。 (一)及时归纳、整理、分析和记录所获的各种税源信息,实行共享,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 (二)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并经过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人户籍资料的”一户式”存储管理。 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档案资料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核定及其有关资格认定、各类征收方式核定、多元化申报和缴款方式的核准情况;各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滞纳及催缴和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处理情况;享受减免税政策及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发票的领购、核销情况;纳税人关、停、并、转以及委托税务代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调查核实。税收管理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一般性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所列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 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处理。 第三章 对纳税户的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管住大户、责任到人的原则,把税收管理的重点和主要的力量放在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上,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一律要落实责任,由专人负责、专人监控。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的分布情况以及管理力量和税收管理员素质,按应纳税额、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等因素确定重点税源户。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新设立的对税源影响较大的大型企业、大型工程(投资)项目要及时列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主要采取派出税收管理员的方式进行。 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能够是专职也能够兼职。各地要抽调业务能力强,熟悉税收征管业务,熟悉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税收管理员从事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向重点税源户派出税收管理员,必须发出<派出税收管理员通知书>。 第二十条 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重点税源户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取得有关涉税的动态数据,找出影响税源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源变化趋势,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送派出税务机关。分析报告的具体内容见<重点税源户税源分析报告(式样)>,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分析对象适当增减有关内容并设置有关分析表格。 对纳入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必须督促其按时如实报送<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能够设立或指定负责重点税源管理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本辖区的重点税源户; (二)制定对重点税源户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三)建立重点税源户台帐; (四)对重点税源变化情况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进行分析并写出书面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重点税源户,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范、公平的原则,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多少和人均管户的数量,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方式。一般来说,管理人员较多、人均管户较少的单位,可分户管理,责任到人;管理人员较少、人均管户较多的单位,可按地域范围结合行业等对纳税户进行细分,在细分的基础上实行分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非重点税源户,采用分户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员必须定期下户进行管理;采用分片管理方式的,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纳税户进行巡查辅导,对申报纳税情况异常的要及时下户检查。 非重点税源户税收管理员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对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的总体情况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户籍变动、税收收入、税源变化、收入预测以及存在问题等。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征管业务规程办理各种管理事项,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文书。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纳税人进行调查时,态度要文明,不得向所管纳税人索取超出工作范围以外的资料及提出其它要求。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代所管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购买发票、购买印花税票等。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与所管纳税人串通进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活动。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经营、纳税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廉政纪律制度。 第五章 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纳税人原则上每两年应更换一次。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检查要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下户调查核实纳税人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和进行日常检查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户调查或检查要有详细记录,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制定廉政警示工作制度,如定期召开廉政监察座谈会,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热线等。 第三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机制。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漏征漏管情况,纳税人欠税增减情况,纳税人自觉诚信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人的涉税违章、违法情况,税源变化掌握情况,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税收政策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纳税服务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地方税务机关可参考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政纪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管理外,地方税务机关还应采取下列方式加强与所管纳税人的联系和管理: (一)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本辖区内所管纳税人代表进行座谈,通报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听取所管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召开纳税辅导会议,对所管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三)其它有利于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与发展和改革委、工商、统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招商办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建立全方位、宽领域的经济信息采集、交流平台,及时掌握有关经济税源信息,提高税源监控和税收收入预测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从 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XX地方税务局(分局、所)派出税收管理员通知书(略) 附件2:重点税源户税源分析报告(式样)(略) 附件3:关于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几点说明(略)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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