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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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8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4月3日 农银发[ ]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经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能够是基层经营单位,也能够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理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理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能够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经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理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理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理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它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略)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指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遵循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标准 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抵债资产,按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经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借贷关系因此正常。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借款人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经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组织实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集中清收是指信用社以分社为单位或将清收管理人员划分若干小组对负有清收责任的贷款。 第十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信用社的信贷人员或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理权限按《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由联社按照法律事务授权范围执行。 (三)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国家税务总局[ ]年第4号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量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四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能够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贷款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贷款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借款人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贷款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限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对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严重,诚信极差的企(事)业单位,可经过人民银行、新闻媒体,采取联合制裁、发布黑名单、公告、公开曝光等方式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信用社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其它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十六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展创新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的提供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业务。 资产重组时,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理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抵债资产按照《XX县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理和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社内奖励和社外奖励两部分。以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多人清收(含社内、社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一条 社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完成计划给予单项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清收1992年底以前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30‰兑现奖励; 2、清收1993—1997年度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25‰兑现奖励; 3、清收1998— 的贷款,最高按实收利息的12‰兑现奖励; 4、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贷款本息金额的15‰兑现奖励; 5、盘活不良贷款按1—4款标准的50%兑现奖励; 6、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社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社外人员、机构协助清收不良贷款,按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手续费支出”账户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按社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9月7日 农银发[ ]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 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它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它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理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十条 协议接收抵债资产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权限: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接收单个借款人抵债资产总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经营行无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经营行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接收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1); (三)借款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的证明; (五)拟抵债资产市值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接收抵债资产意向书; (八)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法院判决接收抵债资产可不上报审批,但应报上级行备案。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一级分行备案;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接收应在接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抵债资产接收后要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 抵债资产过户费用及抵债资产接收过程中的其它费用可在其它应收款科目中垫付,待抵债资产处理变现后冲回。 第三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行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行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分类建立卡片或登记簿,详细记录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别、性能、保管方式、入账价格、取得时间、处理情况、管理人等。定期向上级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由我行自行管理。确需委托她人管理的,应当订立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管理人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证抵债资产完好无损,对需保养、维修的要及时保养、维修,对管理期间抵债资产价值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十九条 抵债资产要定期盘点。盘点情况要有记录,并与卡片、登记簿、报表核对,做到实物、卡片、登记簿、报表完全一致。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应当在接收后一年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集体研究决策,依法合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处理应经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底价要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 不宜拍卖的抵债资产经有权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可采取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要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并按我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的处理由经营行信贷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从事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有权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的处理权限:单次处理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下且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单次处理抵债资产接收价格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预计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根据工作需要可向二级分行转授权。 第二十六条 处理抵债资产应当提供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处理抵债资产的报告; (二)处理抵债资产审批表(见附件2); (三)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四)有权行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 (五)拟处理抵债资产清单、登记簿或卡片; (六)抵债资产处理意向书; (七)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抵债资产的处理不需上报审批,经营行可直接处理: (一)抵债资产为金额较小、不易管理、耗损率较高的流动资产; (二)抵债资产的处理价格等于或高于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与管理、处理费用之和。 第二十八条 处理抵债资产不需上报审批的,经营行要及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下抵债资产的处理要在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报一级分行备案;原接收价格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抵债资产的处理要在处理后15个工作日内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付款后,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差额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后,列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条 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收入列营业外收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要把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理和核算等环节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当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行的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理变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抵债资产的处理率和变现率。 抵债资产年处理率=(当年处理抵债资产接收价值的总和/当年待处理抵债资产的月平均余额)×100% 抵债资产年变现率=(当年处理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的总和/当年处理抵债资产的接收价值的总和)×100% 第三十四条 严格抵债资产管理。对在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理变现工作中,逃避审批、违规审批甚至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理过程中失职或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审批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处理抵债资产审批表(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9月14日 农银发[ ]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当前,在继续按照“一逾两呆”的标准划分不良贷款的前提下,为准确把握贷款质量,总行近期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客观需要的管理方式。当前,各行要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00〕241号《关于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0年1月至6月贷款质量真实性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对“借新还旧”贷款,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综合还贷能力综合分析,正确判断贷款质量。 二、由于当前未对各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暂缓执行,待《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评价办法》下发后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呆滞、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认定审批权限相应暂调为: (一)县级支行:贷款余额10亿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为单笔2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10亿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单笔100万元(含)以下。 (二)二级分行:贷款余额100亿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为单笔500万元(含)以下;贷款余额100亿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为单笔300万元(含)以下。 (三)省级分行:审批权限为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超过3000万元的由总行审批。 三、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发放的各项人民币和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对象是新增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升级。需认定的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类调入逾期、呆滞、呆账类的贷款或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不良贷款升级是指逾期贷款转为呆滞贷款或呆账贷款,呆滞贷款转为呆账贷款;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五条 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一逾两呆”贷款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标准分类时,可分别采取两种认定方式: (一)对期限因素造成的逾期贷款和呆滞贷款,科目反映与认定申请同期进行; (二)对呆账贷款和非期限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呆滞贷款,要先申请认定,待审批后再反映。 第七条 逾期贷款的认定标准: 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账)。 第八条 呆滞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的贷款; (二)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6个月,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九条 呆账贷款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批准可专案核销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形态标准(特征) 第十条 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分类时,不良贷款要先认定后反映,未被批准不得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条 次级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完全依靠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可疑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三条 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特征):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贷款; (二)借款人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四)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四章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各行必须按程序操作,不得逆程序或缺少环节随意操作。 第十五条 逾期贷款的认定程序。 逾期贷款发生量大,变动频繁、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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