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题库——工程法规2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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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题库工程法规2级资料仅供参考工程法规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 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2.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3. 注册建造师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有效期3年,前后连续计算。4.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的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5. 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经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6. 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7. 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
2、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8. 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9.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10.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犯罪行为不是不良行为11. 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2. 相互告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1. 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宪法、民法、商
3、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2. 合同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3.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4.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5.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6.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8.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中国法的形
4、式。9.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三、宪法1.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 监督权包括: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 获得赔偿权的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赔偿:国家机关或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害补偿:国家机关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害4.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
5、法纳税。四、民法1.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不但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够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
6、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条件)。()其它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国家机关在不行使行政权力时也能够是民事主体4.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5.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6.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履行)、协议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违约终止7.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8.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它形式
7、均可。9.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10.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人指被代理人11.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12.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 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
8、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 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3)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4) 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 转托她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14.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5.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16. 债是按照
9、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7.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要的管理支出能够向债务人索取,但不能要报酬)、债的其它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18. 债的消灭:(1)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提存(4)混同: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免除(完全、部分免除)(6)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
10、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19. 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创造权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20. 著作权:(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21. 专利权:职务创造专利权主体:创造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创造20年;其它 。22. 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23.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24. 诉讼时效
11、的种类:1) 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 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 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 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26.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 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2) 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12、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五、物权法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于 3月16日经过,10月1日起实行。2. 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直接支配、排她3.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对自己的物)、用益物权(对她人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 六种物权保护方式: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损害赔偿。5. 抵押权1) 抵押人:能够是债务人,也能够是第三人。2) 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 在建工程
13、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 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 5)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6. 承租人:)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7.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但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8.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它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9. 撤销权:协议损害
14、其它债权人利益的,其它债权人能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10.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能物尽其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质押权的产生一定要转移占有交付给质押权人,质押合同和质押物权分离11.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能够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2. 留置权1) 留置
15、财产:只能是动产。2) 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3)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利息。4) 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而留置权最为优先5) 留置权的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6)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16、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动产交付()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14. 建设用地使用权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
17、价的方式出让。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 物权的保护:(l)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能够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六、建筑法1.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
18、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3.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能够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4.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
19、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7.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8.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20、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9.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10. 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11.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
21、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12. 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13.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4. 禁止违法采购: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15.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16.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
22、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19.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20.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
23、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能够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1. 转包(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她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22. 转让、出借资质: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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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建造 题库 工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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