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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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样本)2020年4月19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 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 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 结合本矿实际, 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从根本
2、上杜绝事故发生。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 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3、令第446号)、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 煤矿安全规程、 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组 长: 总工程师成 员: 分管副矿长、 通风区、 技术科、 安监处、 基建科、 机运区、 调度室等”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 全面掌握通风系统、 瓦斯管理、 防灭火、 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 地点及现状, 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2、 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组织优化通风系统、 实施瓦斯治理、 开展火灾治理、 有效
4、防治粉尘等工作。3、 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 协助制定整改方案, 根据审批权限划分, 审核治理措施, 评价治理效果。4、 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5、 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工作, 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6、 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治理、 报告制度,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7、 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 治理方法和措施、 治理资金、 治理负责人员、 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
5、落实。8、 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 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完善整改方案。9、 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 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 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第七条 要制定年度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 责任、 资金、 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 每周由矿通风区副区长对主、 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 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
6、施、 管路设施、 监控探头、 线路的完好状态, 以及瓦斯、 风流状况, 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 提前制定预防措施, 排查结果通报通风区; 同时通风区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由通风区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 分析隐患, 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 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 上报矿解决。第十条 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 从通风、 防火、 瓦斯、 监测、 井巷、 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 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 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 分类, 排查治理; 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 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
7、患, 由矿限期进行解决; 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 上报公司解决。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 一)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 二)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 三) 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资金和物质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 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8、员, 停止作业, 设置警戒, 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 隐患注销第十四条 隐患注销: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 能够进行注销: 1、 隐患治理方案、 措施确定的工程量( 工作量) 全部完成; 2、 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 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 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 验收合格后, 由公司组织验收、 注销, 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第六章 考 核第十六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 实行月度、 季度考核。”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一
9、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 、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结本矿实际, 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 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 重大隐患: 1、 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 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 或虽有两个回路, 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 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 5、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 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风门、 风桥、 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 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8、 未按规定对盲巷、 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9、 使用3台(含3台) 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1、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存在漏检、 假检的; 12、 井下瓦斯积聚、 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 掘进工作面及其它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4、 未配备专职人员
11、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使用和维护, 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 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15、 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 安设位置不当、 调校不及时, 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 超层越界开采, 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17、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 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8、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 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 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 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9、 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0、 使
12、用非阻燃皮带、 非阻燃电缆, 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1、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2、 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3、 存在煤尘堆积的; 24、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它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附: 一通三防风险预控管理表瓦斯检查及瓦斯员巡回检查和报告制度1、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 硐室、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安设地点、 有人工作的地点以及能行走的通风的巷道都必须进行瓦斯检查。2、 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小班至少检查三次, 无人工作时至
13、少检查二次, 涌出量较大、 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3、 井下瓦斯检查实行分地区检查管理, 瓦斯员要认真负责本地区的瓦斯管理, 检查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检查结果要记入原始记录本, 并填写瓦斯检查牌和瓦斯日志。4、 检查过的地点, 不得发生瓦斯超限和超限作业情况。检查中发现瓦斯瓦斯聚集和超限, 及放炮违章作业时, 有权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并进行处理。 5、 在本地区规定的现场、 时间交接班, 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在交接班牌上签字, 瓦斯大的地点逐头交接, 瓦斯超限和停风时要在上拐子或掘进头内交接班。 6、 瓦斯员不得在井下睡觉, 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区。 7、 瓦斯员若发现瓦斯超限, 积
14、聚应立即处理, 并向上汇报, 处理不完, 不得离开工作地点。 8、 瓦斯员在井下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不得升坑后汇报, 否则按规定处理。 9、 瓦斯员、 放炮员经过探头时, 专职瓦斯员每班3次用检定器校对测报仪和探头, 并汇报情况。 10、 瓦斯员每到一个地区必须由本地区班组长和放炮员签名,并注明签到时间不得弄虚作假, 在规定签到时间内, 放炮员未见瓦斯员签到,放炮员要立即汇报. 11、 所有停头地区及采掘地区内, 盲巷要按规定设签到牌, 建棚栏, 挂警标(瓦斯大班长负责安排挂牌等, 瓦斯员负责汇报), 停掘头签到牌由瓦斯员挂在跟头5米内。 12、 无人工作掘进头, 所有人员包括瓦斯员, 放炮
15、员不得在独巷内躺、 卧, 更不得睡觉, 处理完问题要立即到独巷外。 13、 在半班前瓦斯员未见到放炮员, 或放炮员未见到瓦斯员,都必须立即汇报值班, 值班要立即安排处理, 查明原因, 属违章的要分析处理。 14、 瓦斯员要按规定时间每班汇报三次, 第一次要在半班前,第三次要在布置任务前, 末到交接班时间, 打完电话后要立即回到交接班地点。 15、 不得漏检假检, 检查后要立即填原始记录和签到纸, 末检查瓦斯填写记录, 签到时按漏检分析处理。 16、 瓦斯员升坑后要认真填写日志, 并保证”三对口”。 17、 瓦斯员必须按检查地点, 次数时间进行巡检, 检查时间允许左右10分钟, 误差时间10分钟
16、至一小时按签到时间不准处理, 一小时以上按漏检处理, 特殊情况要汇报值班室。 18、 停工不停风的掘进头每班必须检查签到两次, 但只要有人工作, 如开泵等, 每班必须检查签到三次。 19、 瓦斯员接班后, 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如属上班遗留问题, 且未交班说明, 则值班可让上班瓦斯员下井处理, 可是否下井处理, 都要对上班瓦斯员进行分析处理, 瓦斯员对本班发现问题, 不论属于哪个班的, 都必须听从值班安排, 立即进行处理。 20、 工作面上拐子瓦斯由放炮员和瓦斯员负责, 风帐由瓦斯员保管。 21、 掘进工作面跟头20米范围内瓦斯由放炮员负责普查和处理, 本地区属瓦斯员处理, 放炮员协助。 22
17、、 回采面放炮员不放炮时必须在上拐子管理瓦斯, 否则按脱岗处理。 23、 所有大瓦斯地区都必须按规定安设断电仪, 跟头5米悬挂测报仪, 配备专职瓦斯员。 24、 所有地区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检查附近20米内瓦斯, 超限不得放炮。附近20米指顶板、 底版、 两帮各20米内, 只要人能进入或交代能深入即必须检查其内瓦斯,确定其瓦斯浓度, 体积是否超限, 如躲避洞、 空顶、 老空等。 25、 掘进头停风期间, 放炮员或瓦斯员不得无故离开独巷口,并必须现场交接班。 26、 瓦斯超限时严禁一切作业, 特别是放炮、 电气操作, 应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27、 瓦斯员要进入棚栏内检查瓦斯。
18、 28、 瓦斯员每班都要普查本地区瓦斯情况, 对下列地点要重点普查: 高瓦斯掘进头巷道顶部、 躲炮洞、 高冒区; 风筒离头远时跟头瓦斯; 高瓦斯回采面上拐子、 采空区、 煤帮、 溜槽下、 高冒区; 温度高、 有热气地区; 风量小、 风速低地点; 瓦斯涌出异常地点; 岩巷见煤前、 见煤时; 大断面巷道及机电峒室顶部; 野青掘进头见断层; 盲巷等。 29、 对冒顶区, 瓦斯员要详细检查顶部瓦斯。 30、 瓦斯班长至少每两天审查一次瓦斯日志, 发现的问题要用不同颜色的笔改正。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 一般巷道贯通, 必须有经矿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通风区派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进行贯通。2、 与已采区、
19、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 瓦斯尾巷贯通必须有经公司( 局) 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并探明积水、 瓦斯等安全隐患, 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3、 一般巷道(用放炮方法贯通)在相距20米前,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 突出区域60m前, 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同时通知矿调度室及通风区等有关部门, 及时下达贯通测量通知单。 4、 对于对穿贯通时, 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时, 突出区域60m前, 必须停止一头掘进, 由一头向另一头掘进贯通。 5、 对于停头巷道, 要切断独巷内一切电器设备电源, 在独巷口打上栅栏, 挂上
20、警标, 而且要保持正常通风。 6、 巷道贯通前相距5米时, 要打探眼, 执行先探后掘制度, 而且要探2米进1米, 探透后要立即停止掘进, 并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 7、 通风区在接到地质测量部门的测量通知单后, 必须提前考虑通风系统的调整, 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8、 贯通后, 通风区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防止瓦斯积聚, 受风量瓦斯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断电撤人, 停止作业, 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且瓦斯正常后, 方可恢复工作。 9、 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相距20米, 对方停头巷道在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人站岗警戒, 并设专职瓦斯员负责对方停头处的瓦斯检查工作。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三次, 而且每放一炮加检
21、一次瓦斯, 要在瓦斯签到牌和原始记录本上同时记录。 10、 一般巷道在贯通前相距20米时, 每次放炮前, 放炮员必须让报信人拿放炮记录本到对方停头通知专职瓦斯员检查停头瓦斯情况, 符合规定专职瓦斯员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 然后由报信人通知放炮员开始放炮, 放炮员不见专职瓦斯员本人签字, 不得放炮。 11、 在没有专职瓦斯员时, 放炮员必须亲自到对方检查瓦斯。 12、 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时, 技术员和值班人要随时掌握生产进度情况, 以便对贯通及时采取措施。 13、 贯通后及调整通风系统后, 要对贯通的相关区域的风量及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4、 开掘巷道与已
22、采区、 老空、 瓦斯尾巷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时, 最后2米不得放炮, 必须用铜制工具刨透, 而且必须配带呼吸器做贯通工作, 其它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15、 开掘巷道与密闭巷道贯通时, 一般巷道在相距20米, 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时, 必须先排除密闭内的瓦斯, 恢复正常通风。16、 对于未经公司(局)、 矿批准, 或没有地质测量部门的测量通知单而误穿贯通的, 要按重大事故进行处理。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 对于被封闭的巷道启封复用, 以及开掘过程中与已采区, 采空区和不明真相的巷道贯通, 必须首先进行瓦斯排放。2、 对于有计划或无计划临时停电停风的开拓掘进工作面, 在恢复通风前,
23、首先必须检查瓦斯, 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3、 在进行瓦斯排放时, 必须严格遵守由外向里, 先进风后回风的排放顺序, 特别是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 必须严格按顺序排放瓦斯。 4、 瓦斯排放必须实行分级排放: (1)、 因临时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积存, 时间不超过8小时, 或时间超过8小时, 但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 实行一般排放制度, 由瓦斯员、 放炮员和采掘班组长三人共同进行排放, 但排放前必须打电话汇报值班室, 值班必须详细说明停电、 验及撤人站岗措施。 (2)、 对于瓦斯积存时间超过8小时,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 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由通风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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