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B证考试重点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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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B证考试重点整理 资料仅供参考 三类人员继续教育B类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 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经过。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5.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6.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9.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政府要求施工单位要缴纳工伤社会保险,关于该保费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0.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使用单位应当对再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索具等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11. 《起重机械安全规范》中规定:安全、防护装置,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二次。 12. 根据《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30学时。 1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范围是本企业的职工与分包单位的职工。 14. 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 15. 塔式起重机拆装工艺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16.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形式是TN-S。 17.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8.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9.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1. 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不=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2. 患有色盲、心脏病、断指、癫痫、矫正视力低于5.0(1.0)等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能做塔式起重机司机工作。 23.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4.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6. 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27.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28.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无芯电缆。 29. 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能够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0. 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1.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2. 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3.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4.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6.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9. 当前中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40.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41.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那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2. 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43.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44. 项目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45. 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46. 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7. 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48. 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49.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50. 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2m为一级基坑。 51.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52. 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3.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4. 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显得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55. 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56.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7.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8. 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成都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放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59. 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60. 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61. 使用旧扣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必须更换。 62. 电缆线路能够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63. 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因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64. 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65. 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66.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7.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68.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9. 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70. 施工现场使用两台以上塔吊,两塔之间应满足低塔臂端与高塔塔身有2m以上的安全距离。 71. 电梯井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十米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8m的金属防护门。 72.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3.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74.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7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无极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成带连带责任。 77.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8. 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79. 中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80. 《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81. 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它电加热器具。 82. 施工单位不能够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3.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8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85.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86.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应由负责管理的技术人员向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7. 市、县建设主管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施工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88.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89.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90. 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91. 本市对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算分支累计达到10分的工地为“不合格工地”。 92.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93. 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94. 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95.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96.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97. 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和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98. 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99. 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100. 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01. 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02. 总包单位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企业,对施工现场及日巡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03. 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04. 受监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评定、分包企业竣工的确认、监理的复核情况进行季度确认。 105. 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企业应及时进行竣工自评,并报总包单位企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 106. 整个工程整体工程施工竣工结束后,总包企业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自评。 107. 施工现场各责任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108. 企业新成立一年内承接的工程或者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经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外审认证。 109.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10.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11.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112.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113.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114.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115. 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116. 对于不积极配合,现场班组管理不善的分包单位企业,总包单位企业可判定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不合格”。 117. 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118.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的企业、施工现场的处理包括: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记分;实施媒体公布;企业及所属工地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管理实施联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等5项措施。 119. 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120.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21.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122.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123.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24.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25.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126.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127. 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28. 50000万元以下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29. 5000万~1亿元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130. 亿元及以上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131. 专业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132.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3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134. 施工作业班组能够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35. 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现场是否成立了由总包单位牵头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是否为相关单位领导;领导小组的履责情况。 136. 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总包单位现场实际配置的人员,与报监是否一致,是否在岗,是否合法持证。 137. 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138. 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经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乎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39.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40. 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它工程七大类。 141.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42.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4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44.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5.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6.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7.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8. 搭设告诉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9.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5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51.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5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5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15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5.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56. 不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工程师审核签字。 157.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58.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59.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型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160.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6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16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组织实施。 16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6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作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65.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66.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6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68.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测。 169.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7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7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72.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17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174.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175.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76.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177.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178.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179.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 180.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由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 18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 182. 施工单位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指导。 183. 施工单位应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 184. 电梯井内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 185. 对超过24米高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86. 对连续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电梯井内脚手架,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 187. 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 188. 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抽样复验。 189. 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 190.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191.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192.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 193.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94. 使用单位在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5.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196.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197.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98.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指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9.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200.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01.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202.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203.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后,及时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 204. 本市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205. 本市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206. 本市要求,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应明确维修保养单位。 207. 本市要求,流动式起重机在临近基坑的施工区域进行起重施工,其基坑加固措施必须符合要求。 208. 本市要求各种起重施工作业必须配备指挥。 209. 本市规定,当两台流动式起重机同时作业时,需制定专项方案。 210. 本市要求,起重吊装前由总包单位对施工场地、操作工序、驾驶、指挥等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211. 本市规定,流动式起重机驾驶员获证不满一年的操作人员不得单独作业。 212. 本市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塔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213. 本市规定,塔机产权或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塔机基础验收。 214. 本市规定,凡与塔机说明书提供的基础开形式不一致的,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215. 本市规定,当地基承载力达不到塔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塔机基础必须采取加固处理。 216. 本市规定,塔机基础在选择桩基加固形式时,宜优先使用钻孔灌注桩。 21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她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21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 219.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220.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221. 本市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附着升降式)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建筑电工;普通脚手架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222. 以工地务工人员总数为基数,本市建筑工地 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的比例不低于60%。 223. 凡未达到建筑工地生产操作工人持证上岗比例要求的,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该建筑工地的总包企业进行处理。 224.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和更新和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25. 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依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行立项,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26. 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核经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来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 227.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应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作业环境,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指定的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进行报价。 228.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用的90%。 229.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230. 创立文明工地的,能够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231.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 232.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33. 总承包单位不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2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均应同时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 235.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合同应附详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 23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清单项目内容应注明材质、使用部位、使用周期;创立文明工地的,增加费用另行注明。 237. 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的时间节点与额度。 23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合同应报受监安监站备案。 239.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使用计划,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 240.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由总包单位审核后,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拨付。 241. 总包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申请的审核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42. 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243. 现场项目经理应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组织实施。 244. 因未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24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将列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动态考核。 246. 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不规范的,不得评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合格工地,不得参与文明工地等评优工作的评比。 247. 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支使用情况,财务应单独立帐,确保专款专用。 248. 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 249. 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 250. 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 251.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252.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 253. 建设部要求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 254. 建设部规定隐患排查治理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255.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是“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 256. 本市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做到“五个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257. 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 258.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也隐患排查统计工作分市安质监总站、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三大块。 259. 本市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包括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三个层面。 260. 本市隐患排查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261. 工地(总包单位)每季度末前,应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26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64.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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