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地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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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地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4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意见稿 ( 地面生产经营企业) 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元月 目 录 1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 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 4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1 5 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5 6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9 7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2 8 安全设施、 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1 9 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34 10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36 11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1 12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49 13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53 1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0 15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64 16 ”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68 17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72 18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79 19 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85 1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安全管理机制体制,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强化现场及人员管理, 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标准,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 各市公司、 各全资控股企业及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 各市公司、 各全资控股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负责研究、 制定、 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下设日常工作的办公室, 负责落实、 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 各市公司、 各全资控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人员数量及技术水平满足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矿山( 露天) 、 危化物品等高危行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 一) 建立、 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 财力投入的有效实施; ( 四) 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制定各级人员、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做到”橫向到边、 纵向到底”, 实现安全管理的层级网络, 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压力, 自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 为确保年度安全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充分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不断完善、 修订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 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二)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 三)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四)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 五) 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六)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 七)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 八) 安全设施、 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九)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 十)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 十一)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十二)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 十三)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 十四)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十五)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 十六) 安全、 卫生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 十七)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十八)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 十九)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二十) 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结合产业特点制定安全培训内容, 按规定学时进行培训、 考核。 第十三条 规范安全检查活动, 明确各级人员安全检查频次、 检查内容, 开展定期、 不定期及专项安全检查, 并对查出隐患进行整改、 验证, 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的有关规定, 安全费用坚持”应投尽投、 应保必保, 提足用好”的原则, 财务上建立专账, 专款专用,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 有效实施, 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优先, 保证安全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对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安全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在用安全设施台帐, 加大安全设施的检查、 维护及管理, 确保安全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并按规定期限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六条 进一步完善各级、 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险救灾措施及处理程序,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定期组织培训、 演练, 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安全规程要求, 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及工艺特点, 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程》。 第十八条 编制《职业健康检查计划》, 为员工进行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体检, 岗位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 使用、 储存、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完善防火、 防爆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 安全、 消防设施齐全可靠, 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证件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行业要求为员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高危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工具。需定期检验的防护用品、 安全工具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检修作业的管理, 对设备大、 中修及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动火、 进入受限空间、 吊装、 登高作业等要编制施工方案, 对涉及存在重大危险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严格事故管理, 发生事故必须按程序进行上报, 现场处理措施行当, 不得隐报、 瞒报和谎报, 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做好领导干部值班、 带班工作, 节假日期间要有领导在现场值守, 解决现场重大安全问题或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强化班组管理, 班前会要有安全内容, 对当班注意安全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并定期开展班组活动, 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开展安委会、 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及月度、 周安全例会, 传达安全信息, 安排部署安全工作, 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安全工作做到有计划、 有总结, 并按时完成计划、 总结及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安全奖惩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 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第二十八条 安全奖惩分为季度安全风险抵押考核、 事故处罚和日常安全检查考核, 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在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兑现, 事故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对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日常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奖励内容及办法 ( 一)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重大火灾、 爆炸、 人身伤亡、 主要设备损坏的, 根据可能造成后果严重程度, 对单位奖励1-3万元, 对发现者奖励 -3000元; 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一般及以上事故发生的, 对制止者奖励3000-5000元。 ( 二) 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并效果明显, 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 在集团公司评优、 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惩罚内容及办法 ( 一) 生产经营单位无证或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 限期进行整改, 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的罚款3-5万元, 对主要负责人无资格证罚款3000-5000元。 ( 二)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 停产限期进行整改, 并处罚款1万-2万元。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不能按期进行整改的, 一项罚款1000-3000元。 ( 三) 违章行为严重, 可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 对违章人员罚款1000-3000元, 其它轻微违章行为可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 或免于处罚。 ( 四) 集团紧急安全工作会议、 安排传达不及时, 行动滞后的单位罚款3000-5000。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种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罚款1000元。 ( 五) 节假日期间值班领导不按规定到岗值守, 发现一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0元。 ( 六) 安全设施、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三同时”进行, 按危险性大小对责任单位罚款1万-3万元, 关键岗位安全设施失效罚款1000-3000元。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明确各级部门、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自上而下各负其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 各地面企业专业委员会、 党政工团及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负责对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督、 管理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 决议和文件会议精神, 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三) 建立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 四) 统一安排部署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 监督、 考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安全生产实际, 安排、 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 五)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指导、 协调所属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 ( 六)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 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 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考核、 奖罚等激励制约的方式方法; ( 七) 督促、 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情况; ( 八)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 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各市公司、 直属公司( 安委会、 各地面企业专业委员会、 党政工团及各业务主管部门) 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 管理责任, 是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 决议及文件会议精神, 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定,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四)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实际,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对重要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五)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制约机制, 制定安全投入计划、 宣传培训教育计划, 进行有效的落实; ( 六) 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所属县区公司以及其它区域性管理公司经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授权, 履行被授予的安全管理职能, 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它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 负责对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行业标准、 达标规划、 预控措施、 规章制度以及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 ( 二) 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目标管理、 安全奖罚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 三)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计划, 保证考核指标的完成; ( 四) 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律, 制定实施安全示范单位建设规划、 安全质量标准达标规划; ( 五) 根据不同时期安全生产的特点, 积极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 六)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问题, 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 七) 依法依规提取安全费用, 保证安全费用有效、 合理使用; ( 八) 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集团公司备案, 并组织演练,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及抢救、 自救措施; ( 九) 抓好安全培训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 举办好安全培训班, 完成培训计划, 提高员工素质, 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 十)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建设氛围。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安全管理行为的主体。管理人员杜绝违章指挥, 操作人员杜绝违章作业, 同时做好自主保安和互助保安。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对基层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编制完善专业技术标准, 做好业务保安。管理、 督促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把好业务安全准入关, 创造良好的安全运行条件。 第八条 各单位正职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和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者; 干部职工对所在岗位、 工作范围和自身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各全资、 控股企业要制定执行严格的安全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确保各级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晋能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 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全资、 控股企业层层制定各级部门、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严格落实。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3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目标, 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采取有力保障措施, 实现安全生产常态化, 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 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以及同上级部门签订的安全、 经济发展等目标责任书, 结合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现状,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各单位的其它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目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细化, 层层落实责任, 自下而上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 各单位安全目标的分解细化不得低于集团公司总体要求。每年集团公司要与各市公司、 各全资、 控股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各市公司、 各全资、 控股企业要与所属各厂( 公司、 站点) 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各厂( 公司、 站点) 要与基层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职工与单位签定个人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 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 第五条 地面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 杜绝重大灾害性损失、 杜绝恶性交通及其它事故、 消灭工业生产死亡事故、 安全费用计划完成指标、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 安全培训计划完成指标等。 第三章 安全目标的实施及考核 第六条 各市公司、 各全资、 控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 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安全目标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层层定目标、 定责任, 严格落实、 严格考核, 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第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个人安全绩效奖励、 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的要求, 每个年度末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集团及各二级公司要及时总结推广完成目标的经验做法, 查找未完成目标的问题和原因, 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促进安全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 集团及各二级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研究决定, 对圆满完成安全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 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 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协调处理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消除事故隐患、 确保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 各市公司及所属全资、 控股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 各二级公司、 厂、 车间安全会议都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 日期、 参加人员、 召集单位、 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 处理结果、 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等。安监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 纪要、 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指导、 考核。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执行集团《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五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全会议, 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办公室主任参加, 地点在开会前具体通知。 1、 会议内容: 研究讨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及上级安全工作部署安排; 审定、 分解、 考核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研究决定重大安全政策; 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制定解决重大隐患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审定经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决定和通报, 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工作。 2、 会议所议事项及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发送到与会人员及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安监局、 安保部负责督促、 检查、 考核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 月度例会 1、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每月参加集团月度安全例会。 2、 汇报本月安全工作、 上次安全例会安排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 政策及有关文件, 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研究落实解决事故隐患的办法和措施。 第七条 各市公司、 全资公司、 控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经理安全办公会议比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由厂长( 经理)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由厂长( 经理) 主持。安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由分管安全副职主持。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及执行、 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报告) , 由安监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第九条 车间安全会议 车间( 公司、 站点) 安全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由车间( 公司、 站点) 负责人组织 ,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规定, 研究安排安全生产事宜。做好会议记录、 纪要, 会议执行、 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由车间( 公司、 站点) 负责存档备查。 第十条 班( 组) 安全会议 每班提前30分钟召开班组安全会议, 安排部署当班安全事宜。会议安排要作好记录, 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专业性安全会议 由各单位、 职能部门领导负责, 根据需要召集相关领导和人员召开, 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由各单位、 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季节性和突发性等情况, 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主管职能部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5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落实责任, 加大力度, 推进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 提高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第一责任者, 各级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抓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按计划提取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形式及对象 第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 主要有集中学习、 脱产学习、 业余学习以及网络学习、 电教学习、 远程学习教育等各种现代化学习培训手段, 全面提升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 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第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所有的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集团公司、 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地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操作工以及其它需要教育培训的人员。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职业卫生健康知识, 先进的技术, 国内外安全先进管理经验, 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或根据培训的性质, 安排相关的安全培训内容。 第七条 集团公司、 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 机械制造、 建筑施工、 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 方可任职。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 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九条 特殊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 集团的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条 新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经”三级( 公司级、 车间级、 班组级) ”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1、 公司级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相关的安全、 消防法律法规,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职业预防知识等, 生产( 工作) 特点、 工艺流程, 主要设备的性能, 有关事故案例, 主要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设备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 时间不少于32小时。 2、 车间级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 规章制度, 工艺流程, 主要设备的性能, 有关事故案例, 主要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设备设施、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等, 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 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注意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岗位主要危险源及应急处理知识等, 时间不少于16小时。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合格后填写个人”考试成绩卡片”, ”三级”考试全部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转岗人员( 包括车间内调动) 、 工伤复工人员及离岗超过一年以上( 包括一年) 重新上岗的人员, 必须进行车间级、 班组级安全及消防教育培训, 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人员到各公司、 厂接受安全、 消防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本公司、 厂生产特点,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检修管理规定、 有关的事故案例, 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教育时间: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4-16学时。各公司、 厂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第十四条 各单位每年都要对所有员工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6学时, 其它从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基本知识、 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教育, 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指日常教育) 。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 安全演讲比赛、 职业病防治宣传等活动;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每周一次( 周五安全活动) , 活动要有记录, 并经主任、 安全员签字。 第十六条 其它培训 ( 一) 在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料生产前,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考试合格后, 方能进行独立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 二) 在大修或对重点项目进行检修、 从事危险性作业时, 各检修( 施工) 单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检修( 施工) 前的安全教育, 项目所在单位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内容包括: 车间生产特点, 有关事故案例, 检修作业规程, 安全注意事项等。 ( 三) 员工违章及一般以上事故责任者, 应由所属单位对其进行停工教育。 1、 停工教育的对象: a) 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自己带头违章作业、 因管理混乱连续导致事故发生的车间领导。 b) 违章作业、 不听劝阻、 态度蛮横、 无理取闹者。 c) 一般以上各类事故的责任者。 d) 无安全作业证上岗操作、 无各类票证施工。 e) 票证不齐全、 内容填写不认真、 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主要责任者。 f) 施工现场混乱, 安全设施没有及时恢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者。 g) 违反劳动纪律、 脱岗、 睡岗、 串岗、 打架斗殴者。 2、 停工教育的内容 根据停工学习原因及本人安全技术素质, 结合本岗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所有生产单位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教育培训, 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 制定预防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不断完善教学设施, 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 有条件的单位要按照集团建立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 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建立职工培训台帐及档案, 建立各种资格证书台帐, ”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发放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全集团的安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负责实施; 各单位相关部门按照集团总体规划, 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职教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必须坚持依法培训, 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到教师队伍中, 优化教师队伍, 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 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 整合教学设施, 充实实物教学内容, 创新培训环境, 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干部不准指挥生产、 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四条 《合格证书》的颁发与吊销, 由职教部门执行, 安监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 一) 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 二) 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 三) 严重”三违”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 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 职教部门相互协作、 相互配合, 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保证持证上岗人员全部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 考核奖罚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考核, 各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的, 按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6 安全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 省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法律、 规章、 规程、 规范等,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 控股企业。 第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自检与互检相结合、 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做到规范化、 制度化、 常态化。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 各市公司、 全资及控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 分管副职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安监部门负责总体协调安排, 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分管业务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集团、 各市公司、 直属公司、 厂( 公司) 、 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四级”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体系, 实行集团公司→市公司、 直属公司级→厂级→车间级四级管理, 四级体系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 一)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 二) 《安全规程》、 《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 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 四) 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 五) 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安全文件、 安全会议纪要、 安全阶段性工作安排落实情况; ( 六)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情况; ( 七)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 八) 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九条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由各级安监部门组织, 相关业务部门参加; 专项安全检查由业务部门组织, 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 二级公司每月、 生产经营单位( 厂、 公司) 和其它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旬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二级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 厂、 公司) 和其它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大检查覆盖率达100%, 集团公司综合性大检查的抽查率不少于30%。 生产经营单位( 厂、 公司) 和其它基层生产经营单位业务部门每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作业现场由安全员24小时巡回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根据安全形势、 节假日、 季节情况和业务特点随时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第十二条 检查分为日常检查、 专业检查、 定期检查( 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 和不定期检查, 要做到班组天天查, 区队或车间每周查, 二级公司( 厂、 公司、 站点) 每月查, 集团公司适时查, 形成安全检查的长效机制。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类检查中, 要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标准、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等要求, 制定安全检查表, 对照检查表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 避免事故发生。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当场与车间、 站点负责人认定并签字, 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并填写事故隐患”三定”表上报安监部( 科) 。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认定, 并由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后报上级公司安监部。 第十五条 各市公司、 合资及控股企业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 由安全管理部门分类汇总, 并及时报送各市公司、 直属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及有关业务部门。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并履行责任者签字排查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问题, 由各市公司、 直属公司上报晋能有限责任公司, 在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六章 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八条 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集团、 各市公司、 直属公司总经理及厂( 公司、 站点) 负责人分别是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第一责任者, 分别对各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第二十条 集团及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分管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 厂( 公司、 站点) 分管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 各市公司、 全资及控股企业所属厂( 公司、 站点) 各业务处、 科室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过程中, 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作业环境、 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时, 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 由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别挂牌督办, 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业务部门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严格坚持”谁检查、 谁签字、 谁负责”原则, 被检查单位主要领导在监察文书上签字。每次检查结果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建立隐患综合台帐, 业务部门建立隐患专业台账, 台帐格式由二级公司统一规范。一般隐患按照”三定”( 定措施、 定期限、 定责任人) 原则管理; 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措施, 并按照”五定”( 定措施、 定期限、 定责任人、 定预案、 定资金) 原则管理。 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及业务部门协助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并负责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隐患整改结束, 由二级公司现场验收, 重大隐患要编写整改验收报告, 及时报本单位领导, 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及业务部门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市公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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