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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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俄俄 罗罗 斯斯 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 二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22.3.4 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技术工艺和原材料)(技术工艺和原材料)卫生规定和标准卫生规定和标准 SanPiN 2.3.4.050-96“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经 1996 年 3 月 11 日俄罗斯联邦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决议第 6 号采用)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 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 目录目录 1.适用范围 2.标准参考文件 3.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 3.1.一般规定 3.2.企业规划 3.3.生产车
2、间 3.4.供水与排水 3.5.照明,加热与通风 3.6.厂区与生产车间的维护 3.7.设备,工器具和包装容器的要求 3.8.辅助材料和冰 3.9.捕捞 3.10.接收和整理间 3.11.鱼的冷却加工 3.12.盐渍产品的生产 3.13.腌制产品的生产 3.14.罐头食品的生产 3.15.烹饪食品的生产 3.16.鱼肉馅的生产 3.17.熟甲壳类和软体类动物产品 3.18.烟熏产品的生产 3.19.干制水产品的生产 3.20.鱼卵的生产 3.21.医用类鱼脂肪,维生素及水解物等的生产 4.出口水产品的捕捞和加工船的要求 4.1.捕捞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 4.2.渔船上原料鱼和水产品的要求 4.3
3、.鱼类加工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 4.3.1.通用要求 4.3.2.水产品前处理、加工和冷冻区域的要求 4.3.3.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 34.3.4.水产品的冷冻要求 4.4.加工船上的水产品加工和储藏要求 5.通用部分 5.1.生产条件的卫生-流行病监督和控制 5.1.1.一般检查 5.1.2.特殊检查 5.2.水产品在存在寄生虫情况下的要求 5.3.包装 5.4.标识 5.5.储藏和运输 5.6.水产品卸载和批发要求 5.7.环境保护 5.8.劳动保护 5.9.健康控制和检查 5.10.个人和职业卫生规定 5.11.公用设施间 5.12.防鼠防虫措施 5.13.遵守本卫生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6.
4、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 6.1.活双壳贝类养殖区的要求 6.2.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初级加工及至运输至加工企业的要求 6.3.加工企业和加工区的要求 6.4.净化中心的要求 6.4.1.用于储藏活双壳贝类的水池和容器的要求 6.4.2.活双壳贝类净化用水的水质要求 6.4.3.用于活双壳贝类净化的海水的处理 6.5.活双壳贝类暂养系统的要求 6.6.活双壳贝类净化过程的控制 6.7.包装 6.8.活双壳贝类的批号标记 6.9.活双壳贝类的储藏和运输 6.10.活双壳贝类的要求 6.11.卫生控制 7.附件 7.1.生产用水实验室检验记录表 7.2.依据委员会指令 80/778/EEC 的饮用水和
5、海水要求 7.3.空罐的清洗和消毒 7.4.品质证书 7.5.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水产品卫生证书样本 7.6.手和身体暴露部位感染脓疮和其他影响外表皮完整性的疾病的检查记录表 7.7.欧盟委员会指令中的术语 4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本卫生规定和标准(以下简称卫生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居民卫生和流行病健康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1994 年 6 月 5 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 N625 所批准的“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规定”,欧盟委员会指南:理事会指令 80/778/EEC、91/493/EEC、92/48/EEC、95/149
6、/;委员会指令 93/140/EEC、93/185/EEC、94/356/EEC;EEC 规章 1093/94,规定了鱼类和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官方要求。1.2.本卫生规定和标准适用于现有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不论其所属部门和财产形式*(1)。1.3.本卫生规定和标准建立了供出口的*(2),在船只上生产和加工的水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要求。在本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渔船队中海洋捕捞船的卫生规定,在船上加工水产品的卫生要求,N4393-87 及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 p.5部分。1.4.生产供出口的产品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完全执行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要求。1.5.生产供
7、国内销售的产品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完全执行与设施卫生维护相关的要求;在重建和加工过程机械化后执行的要求必须在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生效之日的 5 年内达到;与厂区发展规划相关的要求应在各个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规定的截至日前前达到;1.6.新建的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应完全执行本卫生规定和标准。1.7.本卫生规定和标准规定了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要求。1.8.对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对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遵守情况的检查由主管部门执行*(3)。2.标准引用文件标准引用文件 本卫生规定包含对以下文件的参考:2.1.俄罗斯联邦法律“居民卫生-流行病健康法”。2.2.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8、3.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2.4.“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的规定”,由 1994 年 6 月 5 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第 625 号采用。2.5.1991 年 12 月 19 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第 2060-1 号“关于周边环境的保护”。2.6.生产原材料和食品的医学-生物学要求和卫生质量标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健康部,第 5061-89 号。M.,1990。2.7.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铯-134,铯-137,锶-90 的暂时可接受水平(TAL)。TAL-93。1993 年 7 月 21 日施行的俄罗斯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令第 7 号“卫生标准的批准”。2.8.19
9、91 年 7 月 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1/492/EEC“活双壳贝类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2.9.1991 年7 月 22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1/493/EEC“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2.10.1992 年 7 月 16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2/48/EEC“海洋渔船上生产的水产品遵守指令 91/493/EEC 第 3(1)(a)(1)条的最低卫生要求”。52.11.1979 年 10 月 30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软体动物暂养用水的水质卫生要求”。2.12.1992 年 12 月 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3/51 EEC“烹饪加工的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类生产的微生物标
10、准”。2.13.1993 年 1 月 19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3/140/EEC“水产业寄生虫的视觉检查的具体规则”。2.14.1993 年 3 月 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3/185/EEC“关于对从第三国进口的水产品实施依据指令 91/493/EEC 出具证书的规定”。2.15.1994 年 5 月 20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4/356/“执行委员会指令 91/493/EEC关于水产品生产的适当卫生控制的具体规则”。2.16.1995 年 3 月 8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95/149/“某些水产品中总挥发性氮(TNVA)的最高限定浓度及分析方法的标准”。2.17.1994 年 5
11、 月 6 日施行的委员会规定()No.1093/94“由第三国渔船在联盟港口内卸载和销售渔获物的条件”。2.18.1980 年 7 月 15 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 80/778/EEC“供人类食用水的水质要求”。2.19.鱼类和无脊椎动物类食品生产的卫生-微生物检验指南,1991 年 JI.,GHYPRORYBFLOT 第 5319-91 号。2.20.水产品加工企业和加工船上的技术设备的卫生处理指南,1985 年 M.,运输,第2981-84 号。2.21.海洋鱼类和水产品(原料,供零售网络和公共餐饮销售的冷藏和冷冻的海洋鱼类)的卫生-寄生虫检验指南。1989 年 M.,1988 年 12 月
12、 29 日采用。2.22.生产企业,批发储藏企业,零售商和公共餐饮储存的食品卫生-工艺控制指南。VBIICOP,M.,1993 年第 01-19/9-11 号,1992 年 7 月 21 日施行。2.23.工人和运输工具司机雇佣时的强制性健康检查及定期健康检查的执行指南,由1989 年 9 月 29 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 MH 第 555 号命令批准,与 1989 年 9 月 27日 VCSPS 秘书处第 20-27 号令一致。2.24.鱼类罐头生产企业和船只的卫生-微生物检查方法学指南,第 4222-86 号,1986年 12 月 5 日采用。2.25.1989 年 9 月 29 日
13、施行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 MoH 第 555 号命令附件 1,2“工人和运输工具司机健康检查体系的改进”(除第 p.p.1-3)。2.26.俄罗斯卫生和医学产业部及俄罗斯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 1995 年 10 月 5 日施行的第 280/88 号令“关于有害和危险物质及生产因素的暂列清单的批准以及工人需要进行最初的和定期的健康检查的规定”附件 1,2(第 p.p.1-3 部分)。2.27.鱼类加工的工艺手册集,第一卷,“冰的生产说明”(TI No.9),M.,1992 年。2.28.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卫生规定,第 1927-78 号。2.29.1990 年 12 月 3 日采用的关于
14、鱼类卫生-蠕虫鉴定和消除裂头绦虫和吸虫类污染的条件的卫生规定。SanPiN 15-6/44.M.,1990。2.30.保护地表水免遭污染的卫生规定和标准(SanPiN 4630-88)。2.31.保护沿海水域免遭人类用水区域污染的卫生规定和标准(SanPiN 4631-88)。2.32.饮用水和地区供水。生活用水水源和供水系统的卫生保护区域(SanPiN 2.1.4.027-95)。2.33.易降解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SanPiN 42-123-4117-86。2.34.生产车间微气候的卫生标准,1986 年 3 月 31 日施行的第 4088-86 号。2.35.工作区可允许噪音水平的卫生
15、标准,1985 年 3 月 12 日采用的第 3223-85 号。2.36.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渔船队的海洋船只的卫生标准,1977,1977 年 12 月 622 日施行的第 1814-77 号。2.37.工业企业的设计卫生标准(245-71)。2.38.海产品在船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 4393-87 号。2.39.表面水体卫生-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议,M.,1981 年,第 2285-81 号。2.40.海洋鱼类和水产品(未加工的海洋鱼,冷藏和冷冻的鱼类)的寄生虫检查方法,1989 年.,1988 年 12 月 29 日采用。2.41.淡水鱼和小龙虾兽医-卫生鉴定的规定,M.,1981
16、年。2.42.工艺文件记录体系。灭菌制度和半成品巴氏消毒的细化制度。2.43.地表水保护准则。环境保护委员会。M.,1991.2.44.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 01.01-82)。建造中的规范化文件体系。总则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建设部采用。2.45.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 2.04.01-85)。建筑内部供水和排水系统。2.46.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P-4-79)。自然和人工照明。设计规范。对 1996 年 10月 BST 第 8 号的修改。2.47.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 2.04.05-91)。加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2.48.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 2.09.04
17、-87)。办公用建筑物和生活用建筑物。2.49.GOST 18963-73。饮用水。卫生-细菌分析方法。2.50.GOST 2874-82。饮用水。卫生要求和质量控制。2.51.GOST 13830-84。食用盐。2.52.GOST 8.002-86。测量装置的国家监督和官方检验。总则。2.53.GOST 12.1.005-88。工作区空气的通用卫生要求。2.54.GOST 11771-93。罐装鱼类和海产品,腌制.包装和标识。2.55.GOST 7630-87。鱼类,海洋哺乳类,海洋无脊椎动物,藻类及其加工品.标识。3.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水产品加工企业的要求 3.1.总则总则 3.1.1.
18、根据生产能力和产品的类别,水产品加工企业可包括以下部分:冷藏,盐渍,罐装,腌制,鱼卵,烟熏,烹饪,鱼油,蛋白浓缩物,鱼卵蛋白,饲料及其工业品生产,制冰,空罐生产罐等部分。3.1.2.在新建和改建水产品加工企业时,应遵守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 01.01-82。建造中的规范化文件体系.总则,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建设部采用)。3.1.3.设计新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或对已有企业进行重建,以及运用新设备前,应同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相协调。3.1.4.水产品加工企业建造工作将近完成时,必须由包含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的代表的委员会批准运营。3.1.5.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每一个改变都应同国家
19、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协调。3.1.6.新技术设备的启用,以及重装或修理后的设备只有在进行强制性微生物检验的适当的卫生处理后方可使用。3.1.7.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所有部门都必须组织实施定期的卫生清洁日和班次。企业的卫生清理日期必须同企业的实验室相协调并由主管批准。当生产设施出现不适当的卫生状况时,应按照实验室的要求,组织实施额外的卫生清洁日。73.1.8.卫生检查必须将所有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对象包含在内。3.1.9.水产品的安全参数和最高可接受值必须符合医学-生物学要求,生产物料和食品的卫生质量规定以及其他标准文件的要求*(4)。3.1.10.原材料,半成品,辅料和成品的卫生-微生物检验应遵循“水
20、产品和海洋无脊椎动物类产品生产的卫生-微生物检验”以及“罐头产品生产的卫生-工艺控制”。3.1.1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技术设备的卫生状况的视觉检查是强制性的,并且必须每 2 小时/班次执行 1 次。3.1.12.生产罐头类食品,腌制食品,氯化钠含量小于 5%的低盐食品,烟熏食品,烹饪食品,鱼卵,冻煮冻煮产品的企业必须配备实验室,并且实验室员工中必须有专业的微生物检验人员。3.2.企业规划企业规划 3.2.1.水产品加工企业内必须设有运输通道,人流通道,厂区路面硬化,并且配备雨水排放系统以消除大气降水造成的影响,同时厂区应与外界隔离,并在绿化、自然光线、通风和地下水等方面符合卫生要求。3
21、.2.2.水产品加工企业的选址必须排除其他企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3.2.3.生产区与外界(街道或公路)的间隔不少于 15m。3.2.4.公用设施区(如机修车间、库房、储藏设施等)与生产车间的直接入口处的距离必须不少于 50m。3.2.5.建筑材料、设备、库存物、包装容器和燃料仅可存放在特定区域内并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则。3.2.6.所有的供水井和水处理设施必须处于严格的卫生保护区内。3.2.7.水产品加工企业内禁止建造任何与生产无关的建筑物。3.2.8.为了对运输工具进行适当的卫生处理,必须在公用设施区内划出防水路面的特定区域,并且该区域内有斜坡以确保污水进入污水排放系统,同时还应配备用于
22、配制消毒溶液的容器。3.2.9.消毒杀虫物质应储藏在特定的存储设施内,温度介于 530之间,湿度介于 7580%之间。这些设施必须是密闭的,并且应分别标记。所有物质均须贴有清晰可辨的标签。3.2.10.收集固体废弃物的金属容器必须安装在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区。该区域的面积必须使得其在任何一个方向上距离容器底部均超过 1m。收集固体废弃物的容器安装的位置必须离生产和存储设施至少 50m 以上。并且该区域必须三面由水泥墙或砖墙围起来,墙的高度不低于 1.5m。同时配备供水系统,并且有通道连接到排水系统。3.2.11.供货运代理人,司机,搬运工等使用的厕所最好设在有通向企业厂区内的独立出口的附属建筑物
23、内。3.2.12.工业产品生产区与食品生产区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 100m,中间应有绿化带。3.2.13.车间、装置和设备必须仅用于水产品的生产。但是,在通过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的允许,并进行了彻底的清洗,洁净,消毒之后,可用于其他食品的生产。3.3.生产车间生产车间 3.3.1.企业生产区的面积应足以满足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进行所有必要操作的需要。83.3.2.生产车间的面积和容量取决于特定的技术工艺流程,平均每个员工至少 4.5 m2*(5)面积,15 m3空气*(6)。3.3.3.考虑到所用的设备以及将生产区内多余的热量,湿气和气体排出的情况,生产车间的高度不得低于 4.2m;小容量
24、的生产车间可允许 3m 的高度。油脂-面粉区,喷漆印刷区,罐头生产区,琼脂生产区的车间高度不得低于 6m。3.3.4.企业的设计和分区必须能防止产品的污染,并且将建筑物内非清洁区和清洁区完全隔开。3.3.5.建筑物内生产车间的选址以及企业内生产大楼的选址必须确保工序的正常流转,排除原材料,半成品,废弃物流转与成品流转间交叉的可能性。同时防止半成品通过开放区运输时受到周边环境的影响。3.3.6.食品和医疗用品的生产区必须与工业产品和饲料产品的生产区充分分隔开来,并设有独立的进口通道和设施间。3.3.7.企业必须配备冷藏库冷藏库或冷冻库用于水产品的储藏,其温度应符合特定产品的标准文件规定。3.3.
25、8.在多层建筑物内,用水量最大的区域必须设置在一楼以减少通过天花板排放到排水道内的污水量。3.3.9.根据安全法典的规定,地下室内如果有足够的通风,可允许放置储藏设施,冷藏库,盐罐,冷藏设备的燃料和机械部件。3.3.10.水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储藏间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鼠类的入侵(门应关紧,管道口应彻底封闭,通风口安装金属栅栏)。3.3.11.生产车间和加工车间的分区以及设备的安装方案必须保证能进行充分的卫生处理。3.3.12.生产车间的地面应使用坚固、不渗水、防滑、无毒、耐酸、耐碱、耐油、易于清洁和消毒的材料,并能通过常规的方式干燥。3.3.13.地面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没有凸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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