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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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与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与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得及时性与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得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她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得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得救治、会诊与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与双向协作。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得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得原则。地方
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得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与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得数量与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与救治网络。省级与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得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得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
3、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得功能定位与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与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得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得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得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
4、头负责得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与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得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得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与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得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
5、、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就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得救治、会诊与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与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与欠发达地区得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
6、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得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得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得,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得医护人员询问病情与前期抢救情况,查瞧病历与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与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与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
7、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与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得远程会诊与患者转运过程中得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与随访管理等信息得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与救治成功率。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得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得有效救治、快速会诊与迅速转运。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
8、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得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得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她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得妇幼保健院与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得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得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得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
9、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得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得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得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与治疗得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与突出产科特色。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与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得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与实际收治患者得需要设定。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
10、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得监护与治疗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得监护与诊疗技术项目。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得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与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与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
11、见附件3) 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家属接待区应当有清楚得识别标志,便于家属到达时能够快捷地与医务人员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得通讯、监控、网络与临床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收集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并按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落实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当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与新生儿主要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第二十一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业务能力持续提升机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医师与护士应当
12、具备相应得知识与技能,不断加强知识更新。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结合收治得上转危重孕产妇情况对基层进行培训。基层救治中心对上转得危重孕产妇要进行追踪,及时了解与学习上级中心得救治方案,有条件得应当参与上转孕产妇得救治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救治中心人员得救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团队,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专项技能培训与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确保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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