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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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 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 名词解释 1.金融法:是关于中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她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它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能够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9.封闭是基金:是相对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能够经过债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契约型投资资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21、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该款额叫存款准备金。 1、中国人民银行的立法目的和特点 答: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2、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金融市场准入的审批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 三、依法审批和监管金融机构; 四、依法监管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管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和国家外汇和黄金储备、经理国库; 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作; 八、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和手段 答:目的为一、维护金融安全;二、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三、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四、促进经济发展。 手段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金融机构许可证审批权;宣布停业或关闭的权利;贷款权和处罚权。间接手段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 * 货币政策包括: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贷款;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4、商业银行的立法目的 答: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促进经济发展。 5、商业银行的概念、设立的条件 答:商业银行是指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其设立条件如下: 一、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6、商业银行的方针和原则 答:方针: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原则:效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7、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原则 答:权责发生制原则; 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原则; 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8、贷款与经营的基本规则 答:一、资本充分率监管。是商业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资产之比,不低于8%; 二、贷款余额限制。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75%;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比例不低于25%;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不超过10% 五、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9、银行的清算程序 答:支付清算费用; 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 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章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0、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答:是指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11、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 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 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12、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13、外资金融监管措施 答:一、利率管理; 二、存款准备金; 三、指定比例和形式安排生息资产:30%。 四、资本充分率:5% 五、贷款集中程度限制:同一贷款不超过30% 六、投资总额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30%; 七、固定资产投资限制:不超过实收资本加储备之和的40%; 八、流动资产; 九、吸收本地存款的限制:不超过总资产的40%; 十、计提呆帐准备金; 十一、补充注册资本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 十三、财务报表要求; 十四、其它。 第四章 其它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5、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和审批的程序及管理 答:是指依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个,其中企业法人不少于10个;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发起人不少于20人,企业法人不少于5人,发起人认购的股金额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总额的40% 二、开业阶段 社员大会是城市信用社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是城市信用社的常设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至11人。城市信用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16、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设立程序及管理 答: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织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设立条件:一、社员不少于500个;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设立程序:一、筹建阶段;二、开业阶段 17、金融租赁公司的概念 答:是指由出租人提供资金购买或租赁物品,并将购买或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式向出租人还本付息,并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租赁形式。 18、信托投资公司的概念 答: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她人代为管理或者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 2)信托收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信托人、受托人、收益人 19、证券公司的概念、业务和分类 答:是指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主要方式有两种:第一、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第二、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所剩余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第五章 贷款法律制度 20、贷款通则的目的 答: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1、贷款的种类 答:按贷款期限分类:短期贷款(1年内)、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 按有无担保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按风险承担主体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以票据贴现为基础的贷款、信用证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22、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答:借款人的资格要求: 一、不得在一个贷款人的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 五、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六、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七、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八、不得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 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货款通则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⑦有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不得为委托人垫付自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23、贷款程序及贷款管理 答:程序:一、贷款申请;二、贷款申请评估;三、贷款调查;四、贷款审批;五、签订借款合同;六、贷款发放;七、贷后检查;八、贷款归还 管理:一、行长负责制;二、审贷分离制与分级审批制。 第六章 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24、保证的概念、方式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券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贷款的保证人。 25、质押的概念、范围、内容 答: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的范围: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能够质押的其它权利。 质押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26、抵押的概念 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27、留置的概念 答: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第七章 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28、人民币储蓄的种类 答:储蓄是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它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 法定种类为:一、活期储蓄;二、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三、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它能够类的储蓄存款。 29、储蓄管理条理的特点 答:《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3月1日施行。 其特点是:1、确认了人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 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超过原来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 第八章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30、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性质 答:从法理上来看是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化服务。 31、银行对客户的法定义务 答:一、为存款人保密义务; 二、利率公告的义务; 三、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四、保证支付与承担延期支付的责任。 32、客户对银行的法定义务 答:一、还本付息义务;二、诚信义务;三、谨慎义务 第九章 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 33、人民币法律地位 答:一、人民币的法偿性,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 二、人民币的使用范围,人民币限于在中国大陆市场上使用; 三、法偿货币的支持,人民币的法偿性来源于国家法律的保障。 34、人民币的发行原则和程序 答:发行原则有:一、经济发行原则;二、计划发行原则;三、集中发行原则 程序:现金从发行库进入业务库,称为货币发行;现金从业务库进入发行库,称为货币回笼。 35、保护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答:一、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二、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三、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四、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五、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它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36、外汇的含义和作用 答: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能够用作国际清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以及其它外汇资产的形式。 作用:一、价值尺度;二、支付手段;三、信用手段;四、储蓄手段 37、外汇管理的目的 答:外汇管理的目的:一、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 二、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 三、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 38、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处理 答:对套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逃汇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期限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外汇担保 答:外汇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它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券人提供的担保。重要有以下几个种类: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其它担保。 40、外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变迁 答:一、解放初期,取消外币的流通权,保障人民币的唯一合法地位; 二、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外汇使用根据中央的统一计划,统收统支。 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点包括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等。 第十一章 利率与汇率管理法律制度 41、利率管理的必要性 答: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有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两种形式。 必要性: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一、能够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动; 二、调节资金的使用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影响市场价格变化。 42、人民币汇率制度 答:人民币汇率统一由国家管理,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调整和公布,是官方唯一合法汇率。 43、取缔黑市交易方法 答:首先,控制住黑市汇率,使其与官方公布的汇率的差别不大; 其次,疏导个人直接从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币的渠道; 最后,国家管理个人外汇的政策适应情况的变动。 第十二章 信用卡法律制度 44、信用卡管理的基本内容 答: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放的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管理内容:一、统一管理。信用卡的制定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发卡行总行负责印制; 二、特许制度。信用卡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 三、银行内设部门。有权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部门进行管理。 45、信用卡业务规则和特约规定 答:一、单位卡必须有特殊标志DWK; 二、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 三、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四、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五、单位卡持卡人不能凭卡提取现金; 六、银行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千元; 七、发卡银行的透支业务必须纳入其信贷规模进行管理。 特约规则:1.不得拒收;2.不得支付现金;3. 手续费限制 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46、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答:1.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 2.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2)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47、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和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答:基本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监督管理:1、政府统一管理;2、证券交易所;3、中介机构 48、股票的发行条件 答:一、A股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5)面向公众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本公司职工认购的不超过1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B股发行的条件----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1.5亿; (5)面向公众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起人在近三年连续盈利; (8)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人民币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49、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 答:预选阶段的程序: 一、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指标; 二、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三、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 审批阶段: 一、地方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二、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 四、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五、中国证监会批复。 50、股票发行认购方式和股票承销协议 答:一、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二、全额预交款方式。 股票承销协议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签订的,明确股票承销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51、股票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 答: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股票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公司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而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5. 股票发行人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7. 外资股的上市,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二,股票交易程序 1. 名册登记和开户 2. 委托的办理 3. 委托的受理执行 4. 清算交割 5. 股票保管和过户 52、内幕交易的行为 答: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她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她人泄露内幕信息,使她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经过不正当的手段或其它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她人买卖证券; 4、其它内幕交易行为。 53、虚假陈述的概念及主要表现 :1发行人、证券公司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它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它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它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公司、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5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它虚假陈述。 第十四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54、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点、种类 答: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是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其特点主要有:(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一般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另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种类有:(1)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标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转换公司债券; (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55、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条件。 5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答: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经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1亿元); (4)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5)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9)债券须有担保; (10)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第十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6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和基本要素 答:一般意义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特点:(1)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与买入期权的组合体。 基本要素:1.基准股票;2.票面利率;3.转换价格;4.转股溢价比率;5.赎回条款; 6.回售条款; 7.转换期;8.转股价格的调整。 6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答:(1)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2)可转换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3)可转换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4)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5)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62、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答: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经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特点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小、费用低。 4证券投资基金能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5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强。 63、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答:(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6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答:基金托管人: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管理人: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65、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区别 答: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则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体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收益人,对基金管理人所作的重要投资决策一般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4)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态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能够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能向银行借款。 5)经营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凭借基金契约经营基金财产;公司型基金则依据公司章程来经营。 6)基金经营的期限不同。公司型基金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经营也就终止了。 66、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答: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定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收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债券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之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期限的,除非公司破产、进行清算;投资基金则要视所持有的基金转台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 68、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答:一、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 二、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 三、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 四、基金单位投资策略不同。 69、期货的概念和特点 答: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经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特点如下: 1)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订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 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 3)实物交割率低。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5)期货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 70、期货建仓、持仓、平仓、多头、空头 答:期货建仓是指交易者新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持仓是指建仓后尚没有平仓的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未平仓头寸。 平仓是指买会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 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 卖出期货合约后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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