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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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4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发改价格[ ]670号文颁布,自 5月1日起执行。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工程监理就是施工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的“三控”: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三管':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相关服务是指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服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 三类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一)综合资质 能够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可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能够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能够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能够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勘察资质,设计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丙级。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第155号)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 ]291号)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 11月1日起施行。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沪建管( )第154号) 一、改变现有检测委托方式,从原来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任务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不得“同体检测”,即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三、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 6月14日发布)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6号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它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具体规定十条。其中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部委相关文件 建设部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建质安函[ ]135号)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强令她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函[ ]366号)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48号)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建安办[ ]10号) 对于涉及到市政污水管道(井)、人工挖孔桩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的工程,施工(维护)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 ]8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 ]75号) 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她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有效期2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 ]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下列人员应参加专家论证会:(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自 12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相关法律与规章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国务院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 ]21号) 通知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推进能源节约、深入开展节约用水、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工作,以及加快节约资源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加强对资源节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 ]33号) 到 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对《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技术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房地产开发、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现场推进监管的若干规定(沪建安质监[ ]第112号)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图机构审查经过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对于首件样板、隐蔽工程和关键节点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过程应进行旁站,并留有影像资料。负责将建筑节能工程监理通知书和整改情况按月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 ]9号)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把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简称为“安全监理”。 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3.安全监理只是习惯提法。安全监理不是控制现场施工安全的全方位全过程工作,安全监理的内涵应该是过程记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过程就是强制性标准及委托监理合同,在所监理的工程中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4.安全监理重点抓危险性较大工程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体系。 5.工程监理单位做好了自身的工作,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 6.过程监理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现场施工安全。 7.安全监理需要进一步的培育和支持。 《建设安全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一是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二是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管理。从方案审核到实施监督、监理要主动发现隐患。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沪建[ ]623号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及时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设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事故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项目建立机构落实情况: 1,审查核验制度; 2,检查验收制度; 3,督促整改制度; 4,工地例会制度; 5,报告制度; 6,教育培训制度; 7,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8,其它为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要的制度。 总监 总监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 2,确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4,主持编写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专题报告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7,主持审查施工单位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3,可将部分安全监理工作向总监代表授权,但本条中第 1-5 款,及 7、11 款不得委 托。 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在总监领导下,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 2,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类人员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 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参与审查施工 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4,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的大型起重 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主要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1,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业务范围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 2,做好检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对中型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并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中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 监理手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应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设 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具有 可操作性。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师编制 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批准; 专业工程师编制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相应工程概况; 2,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4,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 5,检查记录表。 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理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安全监理基本工作方法和手段 审查核验 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 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D-c2) 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 通知 停工 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D-b3)表,并按实际请看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3,事故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D-a12),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会议 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 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事故单位拒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项目记录机构应将月度安全记录工作情况以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能够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信息报告、平台报告。 监理日记 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和承包工程范围应同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动态管理中应合法有效。 1,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填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登记表(D-a10)表,并将 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操作规程;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 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6)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7)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9) 现场动用火管理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审查管理人员资格。 施工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保体系认证并填写安保体 系认证备案登记表(D-a10)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1,应对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查;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附C确认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填报危险性较大工 程确认报审表(D –a5)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 以下方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1,程序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3,针对性审查 程序性检查,主要体现在下列各项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1.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2.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总包单位审批 3. 达到一定规模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必须经专家组审查的,必须经过相应审查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核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塔式起重机; 2,施工升降机; 3,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4,吊蓝; 5,自升式模板架体;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以下内容: 1,产品合格证; 2,设备监管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 3,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和建筑机械 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根据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D-a9)表,经检查一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已发生的费用。 项目监理机构应动态考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检查记录(D- c4) ,并以此为依据,对施工总包单位的每次自查评分和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分包单位的月 度评价进行审查并核准,有安全记录人员汇总后网上填报月度核准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如是提供安全监理资料。 能源是关系国家兴衰的大事,建筑节能是国家的重大战略问题。建筑节能已经成为中国建筑的重点。建筑节能投资少,见效快,发展潜力大,是打破能源“瓶颈”约束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低碳经济'是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 其中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照明、家用电器等方面的能耗。它属于民生能耗。 建筑物维护结构节能、建筑用能设备及其设施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三大类。1.建筑物围护结构。如:屋面、墙体、门窗、楼板和地面。 可再生能源利用。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改建和扩建的中水工程设计。建筑中水是指民用建筑或建筑小区使用后的各种排水,如生活污水、冷却水等,经适当处理后回用于建筑或建筑小区为杂用的供水系统。建筑中水则是建筑物中水和小区中水的总称。 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 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以及涉及建筑节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工程师应当参加建筑节能执业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培训覆盖率达100%。 建筑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与控制、验收的划分。这些管理方面的规定,是整本《规范》的纲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三个环节:1.实际上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预控。2.这种工序质量的控制属于质量的过程控制。3.这种工序的检验实质上是质量的合格控制。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或实行备案等措施。具体做法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方可采用,节能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应对部分材料和设备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复验项目中应有30%的试验次数为见证取样送检。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4.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能够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当建筑节能验收难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划分时,可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5.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应单独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如遇到某建筑物分期或局部进行节能改造时,不易划分分部、分项工程,此时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相关专业的质量员与施工员参加; 2. 节能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代表参加; 3. 节能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要节能材料、设备或成套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1. 检验批验和隐藏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 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3.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主要节能材料、设备、成套产品或技术的提供方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4.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地下连续墙 1. 观察,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2.挖槽的平面位置、深度、宽度和垂直度。尽量检查和检查挖槽施工记录。3.取样检查和检查泥浆质量记录。5.地下连续墙裸露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优良: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2%。6.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应符合以下规定,合格:接缝处仅有少量夹泥,无漏水现象。优良:接缝处无明显夹泥和渗水现象。7.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标准规定。检查数量: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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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建设 工程 监理 相关 服务 收费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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