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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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规定1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肇庆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
2、持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公开、民主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直属单位指当前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负责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实施的单位,下同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社保、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及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发展
3、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五)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标准数额的确定; (六)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4、(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按有关政策规定拨款;(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一)按照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审核;(三)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四)负责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五)
5、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法行为;(六)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七)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一)接受城乡居(村)民的申请,组织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对;(二)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三)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核;(四)收集、征询社会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信息;(五)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一)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在职、下(待)岗、离退休、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出具有关证明;(二)准确提供
6、本部门、单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工资收入、各种生活补助收入和各种救济收入(含临时援助、资助)的数额和领取时间,及申请人下(待)岗、失业的日期。 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负责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实施的单位,还应履行与(居)民委员会相应的职责。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一)城镇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
7、)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四)其它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为保障对象:(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或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营利的房产或其它不动产的;(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的范围,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居(村)民的实际生
8、活情况确定。第四章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城乡有别、地区标准有别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严格核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户籍,同一家庭成员只能享受户籍属地一方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下列的人员:(一)夫妻;(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
9、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四)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属一次性收入的,则按6个月平均计算。 第十六条 凡年满18周岁至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按月领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城乡居(村)民按实际月收入计算收入。城乡居(村)民
10、的其它非固定收入计算方法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第十条第一类保障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二)对国家做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三)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丧葬费;(六)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款项。 第五章 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以既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救济思想的原则,结合当地下列因素制定:(一)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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