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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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 医学 专题 云南省 职业病 防治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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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病防治云南省职业病防治(fngzh)(fngzh)条例条例云南省卫生云南省卫生(wishng)(wishng)厅卫生厅卫生(wishng)(wishng)监督监督局局王树忠王树忠第一页,共四十九页。摘要摘要(zhiyo)(zhiyo)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号)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法于(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法于(2009年年3月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次会议通过(tnggu)2009年年3月月27日云南省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二页,共四十九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zngz)(zngz)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xinggun)权益,促进经济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活动。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的疾病。第三页,共四十九页。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县级以上(yshng)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页,共四十九页。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diy)。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页,共四十九页。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gunl),使劳动者得到职业,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卫生保护。第七条第七条 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识的宣传。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知识的公益宣传。每年每年4月月25日至日至5月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第六页,共四十九页。第八条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yngdng)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页,共四十九页。第二章第二章 预防预防(yfng)(yfng)第九条第九条 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证(lnzhng)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第十条第十条 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的报告作为审批的条件。的报告作为审批的条件。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高毒物品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行。第八页,共四十九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和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部门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yoqi)的方可施工。的方可施工。第九页,共四十九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hg)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页,共四十九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者欺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卫生(wishng)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一页,共四十九页。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使用。督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shbi)和个人使用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十二页,共四十九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得不得(bu de)少于少于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监测每个月不得(bu de)少于少于1次。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当经有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其中放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作,其中放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十三页,共四十九页。第三章第三章 职业职业(zhy)(zhy)健康监护健康监护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因素种类,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su fn)。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随访的费用。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单位(一)本单位(dnwi)的基本情况;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监测的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人数、监测的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及其他有(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关资料。第十五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知(o zh)劳动者本人,并对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予以劳动者本人,并对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健康损伤或者需要复查保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健康损伤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要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要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供。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禁忌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禁忌或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原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对需不适宜原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要复查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十六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做到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做到1人人1档。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有(xingyu)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第十七页,共四十九页。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fngzh)(fngzh)服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boku)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在批准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负责。负责。鼓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鼓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科学研究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第十八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控制制定的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并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效果评价,并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60日内出具评价报日内出具评价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与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评价报告应当科学、公正、客观、真实评价报告应当科学、公正、客观、真实(zhnsh)。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组织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涉及建设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涉及建设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及劳动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及劳动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十九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开展现场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检查时,应当开展现场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情况,依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情况,依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gudng)的项目进行检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漏项。查,不得缺项、漏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表。式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个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个人结果通知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人结果通知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析,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改进建议。第二十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疑似患有职业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疑似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突增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突增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zhndun)机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构提出职业病诊断(zhndun)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zhndun)所所需资料。需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在30日内作出诊断。日内作出诊断。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或者医学观察后再作出业病病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或者医学观察后再作出诊断。诊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条例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指定并公布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职业个月内,指定并公布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病诊断鉴定(jindng)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jindng)工作。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日内作出诊断鉴定。鉴定。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b f)的,自接到职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卫生日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省日内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出诊断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鉴定构提出诊断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所需资料。第二十三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位承担。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服务职业卫生服务(fw)机构提供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fw)、健康检查、诊断及鉴定的收、健康检查、诊断及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部门制定。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九页。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监督(jind)(jind)检查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gudng)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按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准和卫生要求,按照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诊断、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诊断、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存在职业病卫生监督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及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危害的场所及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场,了解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分布和接触人员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分布和接触人员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布局、流程、岗位设供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布局、流程、岗位设置、用工情况、职业卫生服务置、用工情况、职业卫生服务(fw)机构出具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协助监督检查。的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协助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质。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质。第二十六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格认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可能产生严重(一)可能产生严重(ynzhng)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行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意,擅自开工的;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九页。(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时施工(sh gng)、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擅自施工的;(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前未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竣工验收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有关材料;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处逾期不提交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程序序(chngx)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和职业卫生服务人员,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和职业卫生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或者吊销其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或者吊销其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一)超出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ho chu)的;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范、标准及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第三十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开除的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xingm),发给项目,发给项目(xingm)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的;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的;(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检查职责的;(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九页。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fz)(fz)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本条例(tiol)自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第三十二页,共四十九页。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亮点亮点(lin din)(lin din)系列解读系列解读 摘要:摘要:云南省职业病防治云南省职业病防治(fngzh)条例在政条例在政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处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处罚上等方面较多亮点,本人将一一进行解读。罚上等方面较多亮点,本人将一一进行解读。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年3月月27日审议通过,并将于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三十三页,共四十九页。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职业病防治法自条例)是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年5月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来颁布的首个地方职业日起开始施行以来颁布的首个地方职业病防治条例,尤其是条例制定期间发生病防治条例,尤其是条例制定期间发生了云南水富了云南水富12位农民工职业病病死事件,因位农民工职业病病死事件,因此这部条例受到了极大关注。此这部条例受到了极大关注。条例经过充分讨论、广泛争取意见条例经过充分讨论、广泛争取意见(y jin),又有水富事件的教训与启示,因而在,又有水富事件的教训与启示,因而在政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政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处罚上等方面较多亮点。处罚上等方面较多亮点。第三十四页,共四十九页。亮点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亮点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应负责任中应负责任亮点二明确各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亮点二明确各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应负责任中应负责任亮点三条例给了劳动者更多权益亮点三条例给了劳动者更多权益和保护和保护(boh)亮点四对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违法行亮点四对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加处罚为严加处罚 第三十五页,共四十九页。亮点亮点(lin din)(lin din)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应负责任病防治中应负责任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治(fngzh)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有责任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用人单位有责任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可能产生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职业危害。第三十六页,共四十九页。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也要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也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进行培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shsh)并保证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使用。使用。第三十七页,共四十九页。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监测提出了量化规定。场所监测提出了量化规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fz)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条例在第第十八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量化运行状态。条例在第第十八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量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得少于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次。条例提出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条例提出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人一档建立起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度,一人一档建立起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八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的职业病危害状况(zhungkung),建立职业健康监,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护制度,根据劳动者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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