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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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招标管理规定 2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xxxxxx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加强对外招标业务的监管,引入竞争机制,有效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参照《康佳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状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在对外采购时进行的招标活动,本处招标指广泛意义上的招标,具体包括严格法律意义的招标(简称“法定招标”)、竞争性价格谈判(简称“竞价谈判”),本处所指招标、开标、评标及中标等相关概念,如果没有特指,一律为广泛意义上的招标。 第三条 定义 法定招标:指采购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根据国家的规定程序组织相关活动,并经过投标人的一次性报价决定中标人。 竞价谈判:指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采购方事先确定竞价程序和相关标准,组织三家以上的竞价人进行保密性报价,必要时能够重新多轮现场报价或者价格谈判,根据最后一轮的报价情况选择最优者作为中选人。 第四条 原则和目的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 招标目的:鼓励竞争,择优中标,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招标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五条 “法定招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下列项目要进行招标: (1)新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2)工程装修项目; (3)工程改造项目; (4)生产设备的引进(包括使用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内运输承运; (6)海外运输承运; (7)促销、宣传、广告制品的制作、印刷等业务; (8)市场推广策划方案; (9)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采购; (10)生产废品出售; (11)公司办公会决定招标的项目; (12)董事会或其它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 (13)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其它项目。 (14)其它能够经过招标方式选择最优方案的项目。 第七条 上述各项目,单项采购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单项交易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要求进行招标。 单项交易金额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同类采购年度总金额预计超过30万元的常规采购项目,应该进行招标。 第八条 单项交易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者需求紧急的项目,能够采取询价比价采购、压价谈判等方式进行,但仍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招标项目属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厂业务的应以公司名义对外招标。 第十条 在招标时,禁止以下的行为: (1)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非法干预和影响发标、评标、中标的过程和结果; (3)私自透露招标活动中小组的决议、规则、标底或者其它相关信息; (4)完成招标项目所确定的采购数量后,非经招标小组允许,继续进行采购的; (5)其它违反招标原则和精神的行为。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组 织 招 标 一、成立招标小组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申报核准后,由申请招标单位组建招标小组,小组成员原则上包括: 成员来源: 公司内部人员:公司总经理或公司主管领导、申请招标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的业务主管以及公司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司外部人员:集团公司纪委、法务办等相关负责人,外聘专业人员 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5-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性招投标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 单项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原则上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可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招标小组,进行招标。 其它的标的太大或技术要求太高,本公司能力不及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小组应对招标活动的全程工作负责,下列重大决策由招标小组集体决定,并形成文字记录存档备查。 (1)发标对象的确定即供应商资格审查与确定; (2)招标方式的确定; (3)审核重要招标文件的编制; (4)标底及评标办法的确定; (5)中标人的确定。 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小组形成的各项决议。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小组各成员的具体职责如下: (1)申请招标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组织招标、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签订合同、项目实施、跟踪、监管、验收、归档全过程)负全部责任; (2)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招标项目全过程的监督; (3)综合管理部负责招标合同审核、招标事务申报、招标会议联络及相关记录。; (4)财务部负责招标项目资金审核、招标财务风险控制、招标保证金管理及招标财务数据处理。 (5)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负责技术评审。 二、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选择由招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综合招标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确定。 1、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可经过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或在互联网等媒介公开发布信息的方式进行。 2、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至少在三个以上,且必须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如一些标的较小的技改项目、装修项目,且有过良好合作经历的,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招标小组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由于业务特殊需要(如部分废品处理),向自然人招标更符合公司利益的,经公司总经理书面批准后,能够向自然人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截止投标的时间等事项。 招标单位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能够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察。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或“竞价”)、项目的规模和采购数量、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形式约定以及评标标准、具体的定标方式(当场定标或评议后定标)、招标标的物的质量标准、项目履行期限要求、付款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招标小组召开预备会,对前条所编制之文件进行审查、讨论、核实并确定。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中应包括《xxxxxxxx有限公司正当交易保证协议》,以便中标时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附件。 四、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为招标项目总金额的1%—5%之间),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交付,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机会。开标后,对未中标者,招标单位须立即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可选择退回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选择退回的,应另行提供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总金额的1%—5%之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密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员对已获取的投标书在公开开标前不得开启,应交由公司档案室专人保管,并遵循公司保密制度进行保存。 第二十五条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它情况。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并保密。 第二节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小组一般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的二十天内组织开标,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在开标三日前,将开标日期通知招标小组全体人员,并将相关资料如项目、投标人背景情况等送达招标小组人员参阅。 招标小组在开标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了解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复核招标单位编制的全部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确定异常情况的解决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招标小组全体成员、全体投标人必须在场。不能按时参加开标会的招标小组人员,应预先征得招标小组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它相关人员参加。由招标小组检查投标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委托书等资格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然后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小组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可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 第三十条 招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招标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定标方式,属于当场定标的,在完成评标后当场公布中标结果;属于评议后定标的,招标小组在评审后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公司总经理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待核准后公布中标结果。 评标的内容及过程应严格保密,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中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经评审价格最低或性价比最优。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招标失败 第三十三条 招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本次招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合格投标人数不能满足三家以上的,应否决全部投标。必要时可宣布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四条 上述招标失败时,如果需要让步接收或者采取其它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允许的其它变通方式(如由合格的两家来经过公开竞争或者分别谈判)完成采购项目的,须经招标小组全体成员书面同意,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能够作变通处理。 五、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她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她人转包、转让。 第三十七条 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小组成员不得违规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它好处。 第三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应以提交的书面投标书等文件为准。 第三节 跟踪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由招标单位负责跟踪、协调和监管。招标单位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就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问题(如项目超支、产品或工程质量、延期交货或完工等问题)进行协调,并向综合管理部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实施情况。如涉及增加投入事项,需根据该招标项目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四十条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由招标单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格,二者必须没有关联关系。 第四十一条 需由数家供应商供货的招标项目,应严格按招标确定的比例进行采购。因故需要调整的,须经过招标小组的认同,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必须整理所有招标文件,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待工程完成后一并归档)。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完成确定的采购数量后,由招标部门编写《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采购数量、采购价格、对方履约情况等)进行书面总结,报综合管理部,并将相关文件随附招标文件一起,在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的采购,由责任部门提出并写明原因,报主管副总和总经理批准后,能够不进行招标。特殊情况为: (1)采购进口关键设备的指定专用备件,在国内找不到替代品,同时该专用备件不能找到三家以上的销售代理商,导致在国内无法进行招标; (2)由于突发时间而导致的相关生产急需物质,为保证生产不断线而进行的紧急采购; (3)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满足招标条件,可是由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无法进行招标的采购; 为不断减少少数厂家的垄断局面,减少紧急采购情况,采购部协同生产厂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快进口设备备件国产化进程,分析以往紧急采购的情况,总结经验,做好预测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原材料的采购 原材料采购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市场成熟度、供应商情况及物料采购周期等因素,在经过评定的合格供应商里面进行招标;根据业务状况,不需要经过供应商认定的附料,能够向社会供应单位进行招标。 下列原材料的采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能够不进行招标: (1)对于指定供应商和采购价格的原材料采购,由公司根据生产计划需要,合理下达采购定单的定点采购项目; (2)不宜招标或者供应单一的专用原材料、辅料、部件等非通用原材料的采购项目; (3)其它没有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上述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具备一家以上供应商,业务部门应当进行询价、比价,以确定合理的价格;属于独家供货的项目,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直接谈判采购。 第五章 责 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出现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招标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就地免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经济责任,视损失程度处以一定金额罚款(具体金额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如中标方同为过错方,则中标无效。 (1)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单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3)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向她人透露投标人的标书内容的,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的; (4)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5)其它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和公司招投标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中标无效,给招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相互串通或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人以向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投标人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单位或招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其它好处,或向她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取消其评标资格,而且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处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义务,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额部分予以赔偿(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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