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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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XXX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编制: 校对: 审核: 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 月 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于 月 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008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二节 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六章 要害生产岗位管理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八章 危险物品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第三节 装卸运输 第四节 报废处理 第九章 物资储存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仓库管理 第三节 储罐管理 第十章 电气安全 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四节 管理分工 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第六节 检修组织的管理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九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第一节 防护和治理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四节 车辆 第五节 车辆驾驶(附:驾驶叉车的”十三个不准”) 第六节 车辆装截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十五章 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 科研 第二节 设计 第十六章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 第十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第二节 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整改 第四节 责任划分 第五节 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章 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操作工的六严格>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规程、规定 第一章 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节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二节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第三节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第四节 厂区设备检修安全规程 第五节 厂区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节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七节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第八节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第二章 用电安全规程 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 第二节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节 电气装置的检修和维护安全要求 第五节 倒闸操作的安全规程 第六节 移动电具的安全规程 第七节 停电检修工作的安全规程 第八节 不停电检修工作的安全规程 第九节 临时用电装置的安全规程 第十节 工作票制度 第十一节 常见安全措施种类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化学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六章 实验(分析)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章 外来工程队管理规定 第八章 办公室消防、安全保卫制度 第九章 节假日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章 对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之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公司所属各部门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各部门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 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 真贯彻执行各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 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消除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批准发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承租,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承租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分管副总的安全职责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直接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的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各种安全检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 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5、组织全公司(厂)性的职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6、根据季节的变化,做好设备和人员的防冻保暖和防暑降温工作。 7、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上报。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9、审查会签特级安全作业证和有关”安全作业证”,加强对特种事物和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6、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事故应急训练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按规定审批或会签有关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7、负责一级登高作业证、二级动火证、三级吊装作业证的签发,及其它特殊作业证的会签。 8、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9、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10、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及接受车间主任的委托,行使有关职责。 第十三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工段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 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在异常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其它各项特殊作业的进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停产,直至撤离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安全员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分厂分管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 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 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实施安全措施,办理好各种作业证,方可通知进行,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车间主任(分厂分管领导)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 时报告。 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 工人安全职责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 否齐全完好。 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 按时认真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 洁。 6、 正确作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她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做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九 技改、设计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 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施项目均要有<职工安全卫生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师>(GB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进劳动条件的项目。 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 则不准挪作它用。 3、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 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4、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参与安全技 规程的修订。 5、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6、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 严禁违章指挥。 7、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订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分管领导 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2、负责新工人入厂的一级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教育(车间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应负责转岗、复岗教育,班组长教育,外来人员教育等)。 3、负责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6、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动火作业、进罐作业、高处作业的审查,会签,监督,检查日常见火管理和其它安全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 8、 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9、 指导基层安全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工作和 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 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 负责编制消防器材的配备(置)计划,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对所属消防器 材进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落实断路措施,办好断路安全作业证。 7、负责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防雷系统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其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热力管网、电力系统供水系统及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 校验工作。 3、 负责对各单位电工进行业务培训。 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 负责签发电气作业工作票。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 作规程。 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总务部) 1、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的要求。 2、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组织对外来施工工作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发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5、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签发工作。 6、参加土建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负责。 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在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并向使用部门(人员)交代清楚。 3、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采购危化品,必须委托有资责的单位进行运输,并要签订符合规范的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 款。 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 1、主动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组织新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症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 3、编制、组织和落实职工教育计划全面提高职工素质。 4、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会安全职责 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部门做好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 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5、 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 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8、 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三十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安全教育(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2、车间安全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火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应急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新工人经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岗位。 教育时间: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四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三十七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将教育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十九条 日常教育时间全年不应少于40学时。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由有资质单位负责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该项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进行。 第四十三条 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公司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辖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 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和其它应急器具的正确使用 方法。 8、 本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 的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和其它应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7、本岗位及本车间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及工作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安全作业证进行抽查,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近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 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或工艺负责人以书面下达,经主管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进行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能够行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在得到领导同意后再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二节 开 车 第六十四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防护应急器具齐全,通道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场。 第六十八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七十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七十一条 应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使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十二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的设备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须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助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对硝化、缩合、氢化、氨化等高危岗位,必须严密注视,并时刻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九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要害生产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贵重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 要害岗位应由所在单位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办公室)、安保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八十九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备。 第九十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安装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管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和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力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 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 用火证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体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 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批准后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 的有效期为半天(12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查后与动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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