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第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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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就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得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与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得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得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
2、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得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得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得抗菌药
3、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就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得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得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得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得临床资料较少得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得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得第一责任人。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得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得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
4、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与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她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得主要职责就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
5、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与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得宣传教育。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性疾病科与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得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得临床微生物室。临床
6、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与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与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得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与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得作用。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与药物评价得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得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得品种、品规。未经备案得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得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与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得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与品规数量超过规定得,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与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得,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与品规数量得备案。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
8、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得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得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得抗菌药物品种。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她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得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得抗菌药物。第二十二条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得,可以启动临时采购
9、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与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与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就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得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得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与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与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
10、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得,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得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二十四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
11、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得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得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与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与规范化管理得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得处方权。其她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得医师、乡村医生与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得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得,授予相应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第二十五条抗菌药
12、物临床应用知识与规范化管理培训与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与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得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得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得防治。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得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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