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xiudin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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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xiuding(1) 4 专用条款 4.1法律法规变化 4.1.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本工程计算规则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瑞安市清单计价的调整规范及九部委56号令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量计算。 4.1.2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1.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2工程变更 4.2.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2.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4.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4.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4.2.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4.2.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4.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4.4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4.4.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计算确定; 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 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4.4.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可选用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计算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 (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4.3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工程预算定额中无对应项目的,投标人可参照定额子目根据实际的消耗进行重新组合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确定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5、工程量偏差 4.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差异绝对值≥3%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差异部分造价绝对值≥1%投标造价); 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 3.清单项目或工程量调整应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等内容,按“计价规范”和本省“计价依据”等要求进行列项、计量。 4.5.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4.2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4.5.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4.5.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 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4.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4.6.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发包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按月将应得工程款(进度款)转入承包人指定的本合同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内。 4.6.2 支付时间及数额: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人在每月20号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承包人应得款额。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额为上月已完成实际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扣除发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的相应款额。如遇信息价没有或工程量清单中列为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可按实际购买价报发包人,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暂时计算依据,发包人可按此价计拨工程进度款,最终以瑞安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的85%,合同外进度款支付额为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额(扣除发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款)的85%。发包人在每月完成的工程价款中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算经有资质的审核部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预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 4.6.3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工程用款支付证书》; ②监理单位填制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格式自定); ③预算内(外)资金月度款计划表; ④申请拨付资金报告; ⑤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⑥直接支付委托书; ⑦农民工工资付欠清单; ⑧其它相关资料。 4.6.4发包人根据以下条款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①经工程师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②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③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的调整; ④工程款支付率。 4.7、安全文明施工费 4.7.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建标[2000]202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依据的规定为准。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额50万元。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给承包人;其余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工程阶段安全评价总次数均分,付款期限为区质监站出具结论为“合格”或“优良”的阶段安全评价报告书后5日内。 4.7.2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导致工程未能按要求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承包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及企业信誉等损失,或因此无法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按合同提取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仍无法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7.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4.8价格变化 4.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4.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4.8.3 执行本规范第4.8.1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4.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4.8.1、4.8.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4.9不可抗力 4.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40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10度及以下的低温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及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4.9.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9.3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9.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4.10工期延误 4.10.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进度。承包人每月的工期延误,按合同工期第一个月每延误一天罚人民币2500元(尾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第二个月每延误一天罚人民币5000元(尾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罚款额累计计算。工期延误超过3个月时除按以上标准罚款外,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保证金2%。奖罚款限额为工程合同造价的2%(不包含没收履约保证金中的工期保证金)。 4.10.2若承包人通过加快施工进度,使上月延误的工期在次月得到弥补(即承包人在次月顺利完成上月及当月的全部施工进度),则发包人应将上月收取的违约金全部返还。 4.10.3本工程工期90天,工期控制已考虑雨季、冬季及恶劣不能施工的天气和法定节假日等因素。承包人应当严格控制工期,并确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如由于承包人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10.4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工期达20天时,除承包人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除外。 双方约定工期可顺延的情况: 通用条款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 如需顺延应为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且工程量变化较大(超过单项工程总量20%),且应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交由发包人同意; 通用条款13.1条第(5)项变更为连续停电超过8小时的; 通用条款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 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并经发包人同意。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4.11提前竣工奖励 施工提前竣工的,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25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4.12违约索赔和争议 4.12.1除通用条款中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处理以外,另对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进行了约定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投标书中建造师及项目技术人员必须到位,实行工地考勤制度,建造师每月到位应在24天及以上(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例外),每不足一天罚款1000元;其他人员到位率与建造师相同,到位率不足的每一天罚款500元。 B、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原因除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的; 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 ③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 ④因职责履行不佳,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符合以上第①、②、③项情形确需更换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备案,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更换的人员的名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以上第①、②项情形,按履约保证金的5%标准收取违约金;第③、④项情形,不收取违约金,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履约保证金的20%标准收取违约金。 C、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另加合同总价0.5%—5%的违约金。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天内退场,如7天内未退场的,临时设施、机具、周转材料、施工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归发包人所有; ①建造师不到位或到位后没有施工和管理充分权力的。 ②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建设单位发通知后仍不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 ③材料、机械、人员等不按投标书承诺到位,严重影响施工,在合理期限内未整改。 ④施工进度慢质量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由于承包方原因,未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拖延形象进度20%以上。 ⑥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D、承包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合同总价的0.1%—1%违约金,并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有关责任人在10天内调换。如下月弥补上月过失成绩突出,且发包方满意可适当予以奖励: ①未经发包人同意,投标书承诺的人员经常不在岗,或担任与本工程无关的职务。 ②按批准的月进度计划拖延7天以上。 ③拒不执行工程停工令,复工令。 ④自检不认真,已自检合格并报验的工程,但实际仍不合格。 ⑤存在安全隐患且投标人组织大检查总分不足70分。 ⑥向管理人员行贿的。 ⑦工程资料弄虚作假的。 ⑧不按标准规定对材料、成品、半成品见证取样弄虚作假,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使用。 ⑨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质量安全隐患。 ⑩由于检验批质量不合格由此加固补强才合格的。 E、对投标期间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仍有对承包人追诉的权利。 4.12.2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约定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3其他 4.13.1工程分包及其他 本工程允许分包 4.13.2 担保 本工程双方综合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保函(公司基本户开户银行)如果提交履约保函则取消工程预付款 4.13.3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正本份数:正本贰份 副本份数:副本捌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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