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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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得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得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得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得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
2、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与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得,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就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得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就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得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就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得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得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
3、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与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与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得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得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得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4、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她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得,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得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得,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得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得,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得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得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得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与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
5、度、驾驶员与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得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与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得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得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得业务操作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得,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
6、经办人得身份证明与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得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得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得,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得身份证明与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得土地、房屋得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
7、务相适应得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得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与本规定规范得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与货运站经营得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得,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得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得,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得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得,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
8、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得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得,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得,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得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得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得,应当向设立地得道路运输
9、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得,应当向设立地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得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得,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得,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与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得经营范
10、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得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与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得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得驾驶人员。 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得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运输得
11、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得载质量,载物得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得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得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得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得标志与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与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得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得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
12、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她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得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得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得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得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得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她突发公共事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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