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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04月27日 08:21:40 来源: 窗体顶端 Email推荐: 】 窗体底端 2021年4月22日人民审讯会4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1〕3 人民 ?人民审理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4月22日由人民审讯会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 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 为在审理进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讯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以下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著名作为根据人民根据案件详细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犯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进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一样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进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以下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对于所涉商标是否著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进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著名为根据的; 二〕被诉进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一样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展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民认定商标是否著名应当以证明其著名的为根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著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著名的应当根据案件详细情况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诉进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著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著名的其他。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调查、价值评估、是否曾被认定为等证据人民应当结合认定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展审查。 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进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著名的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被诉进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或者工商行政理部门认定著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著名的不持异议的人民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著名的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对于商标著名的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那么。 第八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著名的根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对该商标著名的予以认定。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容许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络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而减弱的显著性、贬损的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的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条 原告恳求制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著名的注册商标一样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详细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的显著程度; 二〕该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犯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构成进犯商标权的人民应当根据原告的恳求依法判决制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对原告的恳求不予支持: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恳求撤销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著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恳求保护的未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涉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对于商标著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著名的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本院以前有关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人民审理进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1日人民审讯会480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讯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附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应当以该附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进展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展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绘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详细施行方式及其等同的施行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绘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断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样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一样也不等同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一样或者相近种类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一样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用途认定种类是否一样或者相近。确定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功能以及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程度和认知才能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认定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展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的材料、构造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以下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两者一样;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本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 将进犯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进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并销售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进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该另一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 对于使用专利获得的原始人民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专利直接获得的。 对于将上述原始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的行为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按照该专利直接获得的。 第十四条 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一样或者无本质性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施行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一样或者无本质性差异的人民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施行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第十五条 被诉侵权人以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施行创造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置施行创造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消费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消费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消费准备可以到达的消费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施行或作好施行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容许别人施行被诉侵权人主张该施行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施行的人民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进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进犯创造、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系另一的零部件的人民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进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为包装物的人民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 或者制造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应当认定该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别人发出进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揭露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起恳求确认其行为不进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被诉进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以后的人民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被诉进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21年10月1日以后根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人民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4月20日人民审讯会4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1]8 人民 ?人民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4月20日由人民审讯会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 为正确审理物业效劳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那么?、?中华人 民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讯理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立依法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前物业效劳合同以及业主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业主会或者业主恳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物业效劳企业将物业效劳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效劳业务一并委托别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效劳合同中免除物业效劳企业责任、加重业主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效劳合同包括前物业效劳合同。 第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确定的维修、养护、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恳求物业效劳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公开作出的效劳承诺及制定的效劳细那么应当认定为物业效劳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犯物业效劳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理规约施行妨害物业效劳与理的行为物业效劳企业恳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顿损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违犯物业效劳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进步收费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应予支持。 业主恳求物业效劳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六条 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回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效劳企业恳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物业效劳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效劳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效劳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效劳企业恳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后业主会恳求解除物业效劳合同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向业主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效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恳求物业效劳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效劳间的物业费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恳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效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会恳求物业效劳企业退出物业效劳区域、移交物业效劳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效劳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效劳企业回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上的物业效劳关系为由恳求业主支付物业效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效劳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施行违犯物业效劳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效劳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人民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05月25日 08:14:39 来源: 人民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 ?人民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3月23日由人民审讯会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讯理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获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获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与建立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性可以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可以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立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根底、承重构造、外墙、屋顶等根本构造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构造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立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犯法律、法规、理规约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立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或者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以下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展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展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以下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立尚未和虽已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恳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展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会作出的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犯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人民撤销该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恳求公布、查阅以下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会的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效劳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建立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展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恳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展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恳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本钱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的其他用途的人民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本钱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犯法律、法规、相关强迫性、理规约或者违犯业主大会、业主会依法作出的施行以下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构造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平安或者阻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犯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犯规定进展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会依法作出的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立包括包销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置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根据。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权法施行后施行的行为引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讯监视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人民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假设干规定 ?人民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假设干规定?已于2021年11月30日由人民审讯会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财产刑的执行工作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代为执行。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 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在满后强迫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人民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展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迫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被判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归还的经债权人恳求先行予以归还。 第七条 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亡或者被执行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分金的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按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人民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 人民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活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活动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22021年11月23日人民审讯会4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活动根据?全国人民常务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审讯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展。 人民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讯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讯案件。 人民接到当事人在规定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展审讯。 第四条 人民应当在开庭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讯的人民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讯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别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认定、法律适用发表并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那么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审讯长最后发表并总结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员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是否提交审讯会讨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人民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假设干规定 人民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假设干规定 2021年12月14日人民审讯会479 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讯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人民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的根本审讯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讯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讯员、助理审讯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讯辅助人员进展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讯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限内及时制作审理;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讯会讨的受审讯长指派向审讯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有关审讯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讯会讨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一致或者形成多数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下案件可以由审讯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组织相关审讯人员共同讨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与本院或上级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讯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讯会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发表评议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员存在审讯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审讯人员审讯责任追究〕?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向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向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根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讯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内容总结 (1)人民审理进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1日人民审讯会480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 (2)人民审理进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1日人民审讯会480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进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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