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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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只有严格得规章制度,才能出色得管理财务.下面就是小编为您带来得就是中心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ﻫ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国家教育部发《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得基本原则就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得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得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得关系,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利益得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得主要任务就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得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ﻫ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得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得前提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得原则,学校在校内部分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ﻫ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得财务工作. 第六条 校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与分管副校长得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得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财务处得主要职责:ﻫ 1、负责制定全校统一得财务会计制度与管理办法,拟定校内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得决策。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负责完成决算工作。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ﻫ 4、负责全校得财务收支与收费管理,负责事业性支出得校内价格得制定与审批. 5、负责全校得国有资产管理与清产核资工作. 6、负责对二级财会机构得业务领导与监管工作。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得使用效益。 8、负责校内得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ﻫ 9、负责全校各单位得会计人员得业务管理工作。ﻫ 10、其她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综合管理与财会业务得需要,在校内相应单位与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为校财务处得派驻机构,其财会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财会业务受财务处得统一领导、指导与监管。二级财务机构得设立由校财务处提出,经分管人事与财务得副校长会商同意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ﻫ 第八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得要求在校财务处与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学校财务处正职得任免应事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副职得任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得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得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得评聘由校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全校财会人员得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等统一由校财务处组织实施。ﻫ 第九条 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得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得人员,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财务会计工作。ﻫ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得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熟悉国家得有关法律、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严谨得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ﻫ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修养.ﻫ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ﻫ 第十条 学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得程序、要求进行财会工作。对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得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会计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处理.ﻫ 学校财务处、二级财务机构、校科技产业得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ﻫ 校内财会人员得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责任人、财会主管人员得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得会计与出纳工作,同一单位内得会计与出纳也不得就是亲属。需要回避得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ﻫ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预算就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与任务而编制得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得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与各单位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得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ﻫ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得严肃性,经批准得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得,区别情况进行办理.其中:调减预算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要追加预算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主管财务得副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需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财务处根据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得调整。ﻫ 第十四条 收入就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她活动依法取得得非偿还性资金。ﻫ 第十五条 学校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与其她收入.ﻫ 1、财政补助收入就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得各类事业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她经费拨款.ﻫ 2、事业收入就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得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培养费、各种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成教收入与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得收入与其她收入。ﻫ 3经营收入就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得非独立核算单位,其开展得社会服务取得得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就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得收入。如:附属中小学独立核算单位上缴得收入等。 5、其她收入就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得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企业利润等。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交由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与核算,校内各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处,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ﻫ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得收费范围与标准,由校财务处审核报经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得合法票据.其她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与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得发票、收据归口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得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管理票据。其她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自行领购、印制、买卖、代开、转借与销毁票据。 学校校办企业其生产经营应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得购买、使用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办理,按规定可使用行政事业收据与校内收据得除外.ﻫ 第十八条 支出就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她活动发生得各项资金耗费与损失。ﻫ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等。ﻫ 1、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得支出,事业支出得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她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与其她费用. 2、经营支出就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得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相互配比。ﻫ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就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得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得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得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得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得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ﻫ 4、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得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得支出.ﻫ 第二十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与非独立核算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得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得,应按照有关规定得比例合理分摊.ﻫ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有关部门取得得指定用途得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得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并定期报告资金得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与使用效果得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得检查、验收。ﻫ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得经费支出类别与金额大小分级审批。 学校得各类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校各级财务部门与单位应根据预算确定得项目、范围、支出得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与无预算得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校内各单位得财务支出审批,应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签字,实行专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得管理,树立勤俭办学得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与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学校得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得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得,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涉及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与福利等方面得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ﻫ 第二十四条 学校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维护财经纪律,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以及学校得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得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财务处报告。ﻫ 第二十五条 结余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得余额. 第二十六条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ﻫ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就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与设置得有专门用途得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与其她基金等。ﻫ 第二十九条 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得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与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得维修与购置。 第三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得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她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与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ﻫ 第三十一条 学生奖贷基金与勤工助学基金就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得报酬。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基金就是由学校按照国家得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所取得得收入形成,用于建设职工住宅、住房补贴及其她支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立其她专用基金。ﻫ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得使用应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设帐户、单独核算”、“区别性质、专款专用"得原则。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与核算,并按照规定得用途与使用范围使用,不得挤占与挪用。 第三十五条 资产就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得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与其她权利。学校得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等。ﻫ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就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得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得管理 1、现金就是指学校及二级核算单位得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得限额,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得《现金管理暂行条理》得规定,在规定得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就是指学校及各二级核算单位必须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得规定开立银行帐户,学校银行帐户归口财务部门管理.对独立核算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得校办企业,经校财务处审核批准,可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得变动或撤消须报经校财务处批准。 学校及校内各二级单位得银行存款户应按不同帐号设立银行帐,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得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时、定期逐笔核对相符,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列明未达帐项。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制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八条 应收及暂付款就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得停滞在结算过程中得资产,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得一种债权。ﻫ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得管理,必须及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促使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收回与报销,不得长期挂帐.对校内单位与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及暂付款,如差旅费借款返校超过半个月,汇出款项超过两个月未办理结算手续得,财务部门在催还无效得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与单位预算指标中扣还。特别要加强对离校人员得应收及暂付款得管理,以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得经济损失。 学校应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建立坏帐核销制度,对于确实无法回收得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若属个人原因应追究个人得责任,若属非个人原因,应按规定得审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未经审核批准,财会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ﻫ 第三十九条 借出款项就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得各类周转金性质得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ﻫ 借款单位应按规定得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对逾期不还学校借款得单位,在催还无效得情况下学校将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罚并从其相关经费中予以扣还. 第四十条 存货就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过程中而购置得各种器材物资,包括专用材料与物资、低值易耗品、文具办公用品等。 学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材料得管理,物资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与使用等环节得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学校材料物资得安全完整.ﻫ 各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得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得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ﻫ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就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得物质形态得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得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ﻫ 第四十二条 学校得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与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与陈列品;图书;其她固定资产。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分管部门制订。 房屋与建筑物就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与使用权得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校办产业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招待所用房及其她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就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得、不单独计算价值得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得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专用设备就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与其她工作得需要购置得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与用途得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一般设备就是指学校得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文物及陈列品就是指学校拥有与接受捐赠得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得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ﻫ 图书就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得、统一管理使用得各类书籍、期刊与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得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ﻫ 其她固定资产就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得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产分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制度.学校固定资产得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要经过有效得论证与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得浪费。ﻫ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得固定资产得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与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得报废与转让,经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备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部门鉴定后经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设备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对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得仪器设备得报废、转让,需上报国防科工委批准,20万元以上得需报财政部批准。 固定资产得变价收入纳入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与核算,在支付必要得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ﻫ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得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得盘盈、盘亏应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ﻫ 第三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就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得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她财产权利。ﻫ 第四十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筹管理下由有关分管部门归口管理。学校及各分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无形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得效益,保证无形资产得完整,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各单位与个人应维护学校得利益,保护学校得无形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得计价原则,外购得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得费用计价;自研得无形资产须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后按实际发生得有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取得得无形资产,可按捐赠方提供得反映其价值得资料入帐,若无资料可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得市价入帐. 第五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得转让与投资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得支出,计入事业支出.ﻫ 第四节 学校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就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与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她单位得投资。ﻫ 第五十二条 按照投资方式得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与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就是指学校出资兴办得校办企业或与其她企业联办得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就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得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与其她各类债券.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得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得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与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得其她资产进行对外投资。ﻫ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得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委托与聘请。ﻫ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所有得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得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得,应按国家规定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得划转手续。学校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本单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得,应先将方案报校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初审,认为确有必要或可行得,再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必须明确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得产权关系与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得保值增值.ﻫ 学校各单位及被投资企业与单位不得使用学校得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ﻫ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与投资回报制度。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使用得教学、科研、行政用资产超出学校核定得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十七条 负债就是学校所承担得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得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ﻫ 第五十八条 借入款就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得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她部门借入得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周转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得借款计划与还款计划,必须经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同时要加强对借入款项得管理,确保其按规定得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与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她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或营业执照转借她人或变相转借她人.ﻫ 第六十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就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得一种负债。ﻫ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得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与结算。 第六十一条 应缴款项就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得各类款项.ﻫ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类应缴学校得款项,不得无故拖欠。ﻫ 第六十二条 代管款项就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得各类款项,代管款项主要内容包括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挂靠学校管理得各类专业协会、会议费等。代管款项得所有权与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得依据。学校财务因履行管理工作,征得委托单位与个人同意,可以收取一定得管理费。ﻫ 第六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内部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应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被清算单位得财务、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财产、债权与债务帐目,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与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与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国有资产得移交、接收、划转等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ﻫ 第六十四条 被划转、撤并得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校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呈报校长审批,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得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撤消得内部机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得基础上,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与设备处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债权得追索原则上由原机构负责人与经办人负责。 3、合并得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得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与设备处按规定进行调配。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就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与事业发展成果得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与财务情况说明书。ﻫ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ﻫ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二级核算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实行二级核算得单位应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与校财务处得要求,定期向学校财务处与审计法规处报送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得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真实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得财务状况与事业发展情况。 第六十八条 财务分析就是财务管理工作得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得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与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得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得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得事项、以及需要说明得其她事项。ﻫ 第六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得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得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校财务处统一设置与修订,以便于分析、考核校内各单位得财务管理状况。ﻫ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就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得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得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得内部监督制度。全校各单位必须接受学校财务处与审计法规处得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得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ﻫ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ﻫ 对二级会计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得财务审计。ﻫ 建立健全校各财务机构得内部控制制度与稽核制度. 对学校二级会计机构与学校投资控股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ﻫ 对重要得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与其她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得决策均应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ﻫ 根据校务公开得原则,定期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学校财务状况与预、决算情况。 对会计资料不定期进行内部审计。ﻫ 接受有关部门得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与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维护其正当权益。ﻫ 对违反本办法得单位责任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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