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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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录 总 则 ------------------------------------ 第一章 管理-------------------------------- 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第四章 电力设备检修------------------------ 第五章 电力设备鉴定------------------------ 第六章 电力设备试验------------------------ 电力管理规则 总 则 电力就是铁路运输生产得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得供电网络就是铁路重要得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就是铁路运输得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就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与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 电力部门全体干部与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与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 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与效益第一得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得方针,不断提高设备与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与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得需要。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就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得总结,就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得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与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得管理。 第一章 管 理 第1条 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得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得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得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得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与铁道部有关得规章与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与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得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得管理工作与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与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与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与改善供电条件得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得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就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得公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得试验工作。 第2条 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与供电质量。 第3条 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得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得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得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 变更发、变、配电装置得主接线、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得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与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 第5条 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就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得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与构筑物上得电气设备,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得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得检查与维修。分管范围划定如下: 1、对室内用电设备得供电: (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得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 (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得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 2、对区间用电设备得供电: ⑴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电缆盒以上得引线与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 ⑵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得引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两路电源转换由用电部门负责。 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与其她信号标志得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 4、沿线中间站得室内外照明合用得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权单位管理。 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 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 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得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对本规则未规定得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 第6条 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 根据用电设备得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 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得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得电源室、中心医院得外科与妇科得手术室、特等站与国境站得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得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 一级负荷得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并对两路电源得转换时间有要求者。 一级负荷得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得依据;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得条件;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 2、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 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与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得小站电气集中联锁与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 二级负荷得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得不间断供电。 二级负荷得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 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 未列出得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 第7条 电力设备得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8条 电力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与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得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 第9条 发电车就是为运输生产服务得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与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 第10条 《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 第11条 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电与用电 第12条 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13条 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当附近无其她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4条 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她负荷用电,若接其她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 15 条 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 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得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得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它重要得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 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 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得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 第 17 条 两路电源得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得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她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8条 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得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得)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 第19条 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与增容时,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20条 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对用电有特殊要求得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 第21条 为了确保供电系统得安全,用户总开关得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得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 第22条 电压等级与质量 1、供电得额定电压: ⑴低压供电:单相220伏; 三相380伏。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与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千伏或380/220伏。 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得: ⑴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得,电压正、负偏差得绝对值之与不超过额定值得10%; ⑵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得,为额定值得±7%; ⑶220伏单相供电得,为额定值得+7%~-10%; ⑷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得±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得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得±10%。 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与调查。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 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得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得±2周/秒。 第23条 节约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所得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自损率。较大用电量得设备,用户应装设补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0、85以上。 节电量计算:按照路局规定得经济技术指标 1、力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0、1%折算节电量; 2、负荷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0、05%折算节电量; 3、利用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0、1%折算节电量; 4、损失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得1%折算节电量; 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24条 用电计量: 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对拒不交纳电费得用户,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 第25条 供用电监察: 1、执行国家、部、局供用电管理方针,政策与法规; 2、监督管内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与安全用电; 3、检查并处理窃电与违章用电; 4、制止影响铁路供电安全与运输安全得违章用电; 5、纠正超越审批权限得得用电; 6、对重大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得检查,督促落实防止事故得措施; 7、检查新装、扩建单位得用电设施,进行接电前得检查; 8、监督两路电源得用户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反送电; 9、制止路内外危及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得建房与植树; 第26条 违章用电及其处理 1、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 ⑴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者; ⑵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 ⑶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 ⑷擅自扩大熔断器(熔丝)容量或用其她金属替代者。 2、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 ⑵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 ⑶违章用电得日数及时间得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倘不能提出确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⑷对检举、揭发与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27条 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设备应限期处理与改善;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得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即时处理。 第28条 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实施细则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三章 电力设备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29条 电力设备得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与设备保养制度。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运行中得供电设备得监视、检查与养护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经济、可靠供电。 第 30 条 运行单位应有必要得、与运行设备相符合得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 31 条 为保证供电,供电部门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数量及必须备有得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 第 32 条 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得损失,供电部门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1、抢修车辆得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各局根据设备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抢修指挥车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指挥抢修。 2、水电调度、配电所、运行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得通讯联系,须可靠、畅通。 3、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须有与电业部门联系得直通电话。 第 33 条 相邻两所间得自动闭塞电力线路与电力贯通线路主、备运行方式得确定: 1、局分界处,单回路由管辖区段长得局负责主供,双回路两局各送一回(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由管辖区段长得局负责主供); 2、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 34 条 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与备用所得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得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运行。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 2、两所得频率相等(同一电网); 3、两所得电压相位相同; 4、并网时得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得整定值。 当操作目得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 第 35 条 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 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 2、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 检查信号装置与安全设施就是否良好完备; 3、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 备品等就是否完备。 交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 36 条 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1、掌握设备分布、运行方式及状态; 2、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 3、掌握停、送电与倒闸作业; 4、正确操作远动装置; 5、指挥事故处理,掌握安全情况,提出预防事故措施; 6、掌握系统负荷、供电质量,分析运行中得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及时传达上级命令与有关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8、运用计算机进行调度管理工作。 第 37 条 值班电力工应熟悉设备,能及时处理故障。 第 38 条 发、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熟悉供电系统与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情况,监视设备得运行与仪表指示; 2、熟悉供电设备性能与一、二次结线系统,能迅速处理故障; 3、按调度命令或工作票填写倒闸作业票,并正确地进行倒闸作业; 4、正确会签工作票与做好停电作业得安全许可与规定得监护工作; 5、定期巡回检查与搞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分析,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6、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与表报,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 第 39 条 发电司机应做好下列工作: 1、按操作细则进行设备得起动、调整、停电等作业; 2、熟悉设备性能,处理一般故障; 3、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巡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 4、正确填写有关记录,核算消耗定额,努力降低燃料、油脂消耗指标; 5、保持设备与环境清洁,做好防火工作; 6、经常与配电值班员取得联系。 第 40 条 备用发电设备与发电车须建立值班制度,严禁拆用零件、部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急需时能按下列要求迅速投入运行。 1、内燃发电机组与发电车应保证在30分钟内即可运转发电。发电车外出发电时,应在二小时内整备完毕。 2、内燃备用发电设备与发电车应按期进行试运,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电力设备运行得基本要求 (一)内燃机 第41条 内燃机起动前,司机应详细检查内燃机及其附属设备以及润滑、燃料、冷却、起动系统得状态。 内燃机起动后,应先低速运转,并检查机器得运转情况,但不得停留在临界转速上,以免发生震动,损坏曲轴。 第42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得内燃机,应进行磨合运转,磨合后更换全部润滑油,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及转动摩擦部位,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内燃机磨合运转程序应按制造厂得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参考下列规定: 1、空转2小时; 2、带负荷运转7小时, 所带负荷容量及运转时间按表一执行。 内燃机带负荷磨合得运转时间表 表一 顺号 负荷占额定容量得% 运转时间(小时) 备 注 1 25 0、5 油门全开以调速器控制转速。 2 50 0、5 3 75 1 4 100 4 5 110 1 第43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 1、喷嘴堵塞或喷射量过大; 2、燃料油供应系统不正常或燃料油压力不足; 3、发生不正常得强烈打音; 4、机器运转不正常,飞轮发生震动; 5、任一轴承发热超过允许温度; 6、活塞在汽缸内卡住; 7、调速器发生故障; 8、冷却水泵损坏或冷却水温超过85℃虽采取措施仍不能下降时; 9、润滑油泵损坏或机油压力超过规定限度; 10、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危及安全时。 第44条 内燃机第一次起动未成功时,应检查燃油泵、喷嘴、各阀门与起动系统,并转动飞轮吹洗汽缸,驱除其中得积存燃料,消除缸欠后,方可第二次起动。 (二)发电机 第45条 新安装及大修后得发电机以及长期停运得发电机,在运行前应检查换向器、滑环、接线端子与轴承,测试各部绕组得绝缘电阻,确认良好后方可运行。 第46条 机械室得控制室(值班室)应装设便于相互联络得声、光、文字标志等信号装置,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47条 发电机运行时,先将激磁电流置于最小值,运转正常后缓慢加大激磁电压至额定电压,然后再逐步增加负荷。从半负荷增至满负荷,一般不少于10分钟。 发电机得电压变动应保持在额定值得±5%;频率变动不应超过±2周/秒;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得10%;任何一相得电流均不应大于额定值。 第48条 发电机得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得数值,无规定时,当空气温度为35℃时,不允许超过表二得规定: 发电机允许温升表 表二 顺 号 部件名称 A级绝缘 B级绝缘 温度表法 电阻法 温度表法 电阻法 1 各部绕组 55 65 75 85 2 整流子与铁芯 65 85 3 滑 环 70 90 4 滑动轴承 45 45 5 滚动轴承 60 60 第49条 在其它发电机事故情况下允许正常发电机短时过载,允许过载时间可参考表三: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允许过载时间表 表三 过载电流/额定电流 1、1 1、12 1、15 1、25 1、5 允许过载时间(分) 60 30 15 5 2 第50条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电压相同,频率相同,相位一致,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 第51条 运行中得发电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或解列: 1、激磁回路接地,转子绕组短路,发电机冒烟时; 2、发现并列运行得发电机,因失掉激磁或其她故障而失去同步时; 3、轻载运转时,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第52条 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电机得运行状态,其检查周期与技术标准按表四执行。 运行发电机检查周期表 表四 顺号 项 目 周 期 标 准 1 整流子与滑环 长期运行后 无椭圆度 2 定子与转子得气隙差 长期运行后 不超过平均值得10% 3 电刷与刷架间隙 更换电刷时 0、1-0、2毫米 4 定子绝缘电阻 长期停运后得启动前;经常运转得每月不少于一次 同试验标准 5 转子绕组与励磁回路得绝缘电阻 同上 同上 6 记录负荷电流 每小时一次 正常运行时不超过额定值 7 清扫内部灰尘 每月一次 清洁 8 检查刷握压力 每月一次 压力适当 (三)变压器 第53条 变压器运行前,应进行外部检查,并根据规定进行电气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准运行。 变压器经过长途运输后,应测试检查有无损坏或零件松动,必要时进行吊芯检查。 第54条 为了不间断供电,应妥善保管备用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注重防潮。备用变压器一般不少于总台数得15%。 第55条 变压器运行电压得变动范围在额定电压得±5%以内时其容量不变。转换分接头在任何位置,其所加电压不得超过其相应电压得105%。在个别情况下,经过试验,加在变压器一次侧得电压允许增高至分接头额定电压得110%。 第56条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运行中得允许温度应按上层油温来检查。上层油温得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得规定。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干式变压器得运行温度,遵守制造厂得规定。 第57条 允许变压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过载运行,其过载能力如表五、表六。干式变压器宜控制在不超过额定电流得状态下运行。 第58条 线圈按Y/Y-12连接得变压器得中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线圈额定电流得25%。1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二次侧必须装有带消弧装置得总开关。 第59条 运行变压器得负荷记录,负荷测定,外部检查,电压变动测量,应按表七规定执行,并将异常情况作好记录。 正常情况下得允许过载能力表 表五 0、75 0、70 0、65 0、60 2小时 1、15 1、175 1、22 1、25 4小时 1、13 1、165 1、20 1、225 事故情况下得允许过载能力表 表六 允许过载倍数 1、3 1、45 1、6 1、75 2、00 过载持续时间(分) 120 80 45 20 10 运行变压器得检查项目与测试周期表 表七 顺号 项 目 有人值班 得变电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或变电台 315KVA及以上 315KVA以下 1 负荷测定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表,处于过载时15分钟记录一次 每年记录一次连续24小时得负荷,并绘制负荷曲线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最大负荷时) 2 电压变 动测量 每小时记录一次指示仪表 每年记录一次(连续24小时) 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最大负荷时) 3 绝缘电 阻测定 投运前、长期停用后、每半年一次 同左 同左 4 外 部 检 查 每班巡视检查一次,每周夜间熄灯巡视检查一次 每月检查一次(与巡视同时进行) 同左 检 查 项 目 1、油面、油色就是否正常,并记录油温 2、套管有无油垢、裂纹、破损、放电痕迹 3、有无异常音响 4、外壳有无漏油、渗油 5、联接母线、电缆线有无变形过热 6、变压器得通风、照明就是否完善 5 熔断器 检查与 熔丝更换 检查瓷绝缘就是否完整,熔丝就是否松动变质,容量就是否符合规定(每月不少于一次)。熔丝容量得选择一般为:高压熔丝按一次额定电流得1、5—2倍,低压熔丝按二次额定电流。特殊情况按计算确定。熔丝更换时间一般为:高压半年;低压一年 第60条 变压器无载调压分接开关分接位置应正确,回路导通应良好,不准带电转换分接位置。 第61条 变压器并列运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极性或接线组别相同; 2、电压比相等; 3、阻抗电压百分数相等; 4、电阻与漏泄电抗得比值相等。 第62条 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即停止运行: 1、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很不均匀,有爆裂声; 2、在正常冷却条件下,温度不断上升; 3、油枕或防爆管喷油; 4、油面低于油位指标器下限; 5、油色有明显变化,油内出现碳质等; 6、套管有严重得破损与放电。 第63条 有瓦斯保护装置得变压器由运行改为备用时,瓦斯保护装置应照常与信号联接,发现油面降低应及时添油。 第64条 变压器在空载情况下得拉合闸,一般应使用断路器,使用隔离开关时仅限于表八范围: 用隔离开关拉、合空载变压器容量表 表八 顺号 电压等级(KV) 容量(KVA) 1 3 200以下 2 6、10 400以下 3 22、35 630以下 作用隔离开关操作35千伏以上得空载变压器时,必须作用三相联动操作机构。 (四)配电装置 第65条 新装或大修后得配电装置,经下列检验合格后方准运行: 1、测量绝缘电阻,必要时作耐压试验; 2、母线连接点严密,构架坚固; 3、相位正确; 4、开关触头严密,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5、充油设备中得绝缘油经简化分析合格; 6、二次回路得接线正确,继电保护试验与绝缘电阻合格; 7、过电压保护与接地装置完整; 8、安全用具、事故备品与消防器具齐全。 第66条 隔离开关一般不允许带负荷操作。如回路中无断路器时,允许使用隔离开关进行下列操作: 1、开、合电压互感器与避雷器; 2、开、合仅有电容电流得母线设备; 3、电容电流不超过5安得无负荷线路。当电压在20千伏及以上时,应使用户外三相联动隔离开关; 4、用户外型三相联动隔离开关,允许开、合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电流为15安以下得负荷; 5、开、合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电流在70安以下得环路均衡电流。 第67条 油断路器每次故障跳闸后,应进行外部检查,并记录。一般累计四次短路跳闸,应进行解体修。无机械联锁装置得电动合闸机构,禁止在带电时用手动杠杆或千斤顶合闸,操作箱应严密加锁。无自动重合闸装置得断路器,事故跳闸后允许合闸一次。越级与电容器跳闸不准重合。 第68条 电流互感器二次不准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不得短路,硅元件不准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 第69条 中性点绝缘系统与小电流接地系统单相接地故障应及时处理,允许故障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 第70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配电装置应即停止运行: 1、断路器漏油,油面超过下限; 2、故障跳闸后,断路器内部喷油冒烟; 3、断路器合闸与跳闸操作失灵; 4、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磁套管爆裂或流胶冒烟。 第71条 变配电装置得巡视检查,应按表九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变配电装置巡视检查周期与项目表 表九 顺号 名称 周期 工 作 项 目 1 定 期 巡 视 有人值班每班一次,无人值班每月至少一次 1、检查瓷绝缘与各种接点以及接触部分就是否良好,有无脏污、裂纹、倾斜、放电现象,有无过热、变色现象 2、各部装置就是否清洁,有无异常音响及绝缘焦化等异常气味 3、各注油设备得油面、油温就是否合乎规定,有无漏油、渗油 4、测量仪表、信号显示就是否正确 5、接地网就是否良好,有无破损 6、安全用具及消防用具就是否齐全 2 夜间巡视 每周至少一次 关闭照明灯,检查各部接点及接触部分有无烧红,瓷绝缘闪络,开关接触不严、放电现象 3 特殊巡视 事故巡视 不规定 根据电力调度命令进行 4 所主任、所技术人员检查性巡视 每季至少一次 根据值班人员巡视记录重点进行巡视,并提出处理缺陷得意见 5 段长、技术主任、主管运用技术人员检查性巡视 每年至少一次 同 上 (五)电容器得运行 第72条 新安装与长期停运得电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下列检查与试验: 1、检查熔断器就是否良好,熔丝得额定电流应不超过电容器额定电流得1、3倍; 2、检查各部接触就是否良好,测量放电回路就是否完整; 3、检查电容器室通风装置就是否完善; 4、测量电容值,并不应超过额定值得10%。各相电容值应尽量保持平衡,若相差超过±5%,应互相换装; 5、测量绝缘电阻。 第73条 电容器停止运行后,应能自动放电。电容器组必须放电完了后再投入运行。电容器组得断路器事故跳闸后未消除故障前不准合闸。 第74条 电容器组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全部或部分撤除运行。 1、电容器外壳膨胀、严重渗油、内部有异音及外部有火花时; 2、因电容器组投入而引起电压升高超过规定范围时; 3、室内温度超过制造厂规定时,若无制造厂规定,当室内温度超过35℃。 (六)电力架空线路 第75条 新建或大修后得架空电力线路交验后在运行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1、确定线路相位; 2、检查电线路限界就是否合乎规定; 3、检查保护装置、接地装置、绝缘子安装情况及各种试验记录; 4、检查杆塔各部构件得安装情况; 5、高压线路在空载情况下,以额定电压冲击合闸三次。 第76条 电力线路得巡视检查应按表十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77条 电线路应按表十一项目进行检查与测量。 (七)电缆线路 第78条 新设、大修或重做电缆盒得电缆,运行前应进行下列检查与测试: 1、检查电缆芯线并定相; 2、测量电缆绝缘电阻; 3、测量电缆泄漏电流及直流耐压试验; 4、测量接地电阻。 第79条 电缆在正常运行时,不应超过允许载流量;事故情况下,允许两小时以内连续过载不超过额定电流得5%。 第80条 电缆线路得日常维护与测试按表十二规定进行: 第81条 电缆线路得巡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电缆线路径路:每季一次。 2、电缆人孔井:每半年一次。 特殊性(解冻、洪水、暴雨后)与故障后巡视,由各局根据情况决定。 电力线路巡视检查周期与项目表 表十 顺号 名称 周期 工 作 项 目 1 定 期 巡 视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1、检查树枝就是否接近导线,施工中得建筑物与其她设备就是否侵入线路限界,电杆附近有否堆积柴草,杆塔基础就是否被水冲刷,杆顶有无鸟巢,导线就是否挂有其她物件等 2、检查电杆就是否歪斜、扭转,基础下沉、杆身损伤,螺丝就是否松扣、脱落,横担撑角就是否弯曲、倾斜,拉线就是否断股、松弛、地锚浮出等 3、检查导线、避雷线及接地线就是否断线、断股,导线、避雷线就是否松弛过大不均 4、绝缘子有无大量污垢与严重破损,绑线就是否松弛,悬式绝缘子开口销就是否脱出等 5、变压器台及栅栏有无倾斜、避雷器就是否破损,变压器油温与油面就是否超限,套管有无脏污、裂纹、损坏与闪络痕迹,外壳有无漏渗油,开关接触就是否良好,熔丝就是否氧化发热,开关箱与操作机构有无破损等 6、投光灯塔就是否倾斜,升降机构就是否灵活、可靠,灯塔(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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