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t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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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部 文 件 水建[1999]637 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的 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永利(水电)()方案单列水利(水电)消费建立兵团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 为进一步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和监理人员的理我部修订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原?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理?(水建[1996]397)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立理进步工程建立程度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立工程必须施行建立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详细情况逐步施行建立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以及其他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监理受工程法人委托根据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工程建立、建立工程合同以及建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立实行的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展建立工程的合同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立的、工和质量并协调建立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工程法人应在施工前选择监理介入工程建立。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立监理的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立监理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理。 第八条 主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立与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视施行;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视、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视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施行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理工作。 设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立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视、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 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初审; 四、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的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五、对本流域机构直属的监理、监理人员进展理; 六、指导、监视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施行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七、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建立监理培训理工作; 八、和交办的其他监理理工作。 第十条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主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立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并监视施行;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的监理和监理人员进展理; 五、指导、监视地方水利工程施行建立监理并协调建立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培训理工作。 第三章 建立监理和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 建立监理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建立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审查、由水行政主部门批准。 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监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立监理资格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当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与工程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应根据合同按照“公正、、自主〞的原那么开展工程建立监理工作维护工程法人和承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两个监理结合监理承当监理业务时应签订结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确定一个监理为责任方并由责任方负责与工程法人签定监理合同并承当全都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工程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六条 监理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监理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当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理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工程法人或施工、设备制造、村料供给等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村科、构配件供给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工程建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受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签认所监理工程工程的有关工程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承包的工程工程经理及有关理人员以及工程建立分包。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工程法人与承包的争议。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和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较少时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和受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章 建立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法人应通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理承当监理业务应与工程法人签定工程建立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监理工程工程名称;监理的范围与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交通、办公场所设施;食宿条件等);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终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工程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七条 施行建立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组建工程监理机构; 二、编制工程建立监理规划; 三、按工程建立方案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立监理细那么; 四、按照建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那么施行建立监理; 五、建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工程法人提交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工程法人必须在监理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内容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承包并报工程主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施行工程监理的施行细那么以及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受权范围书面承包。 第二十九条 承包必须按照与工程法人签定的工程建立合同中的规定承受监理。 第三十条 工程法人与承包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生的争议须提交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展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双方。 第五章 外资和中外合资建立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国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需要委托国外监理承当建立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承受中国水行政主部门的理与监视。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进展监理。国外贷款和赠款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进展监理。 第三十二条 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工程的监理费用计取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级 监理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部门给予警告、降级、中止合同、没收所得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书?。 一、未获得监理资格而擅自从事监理业务;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立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从事所监理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六、成心损害工程法人或被监理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平安事故。 第三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所得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承接、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注册; 三、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或?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四、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兼职 五、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十五条 监理员违背本规定的处分由各流域机构和各、、自治区水行政主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本地区详细情况制定。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员读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承当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依法处理。 算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都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作安康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水利工程建立监理是指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立监理业务的。 第三条 水行政主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理工作。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审批工作。 流城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进展初审。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负责对本行政区城内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进展初审。 第四条 监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行业的规章、性和技术承受水行政主部门的监视理。 第二章 监理资格等级 第五条 建立监理实行资格审批制度。 新设立的监理须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理部门进展企业法人预登记获得营业核准书后按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程序报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后再进展正式工商企业法人登记。 第六条 监理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的资格: 一、甲级 1、监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理制度。监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获准在监理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立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当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理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才能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构造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监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理制度。监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获准在监理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建立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当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理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才能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装备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监理人员构造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0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丙级 1、监理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理制度。监理的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获准在监理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予1人; 3、在获得级监理资格间承当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工程的建立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理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监理人员构造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7监理工师约占43监理员约占50; 6、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新申请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的监理条件符合丙级资格中1、2、4、5款先定为丙级()一年后年检间具备了丙级资质中3款的要求方可正式定为丙级。 第八条 监理的业务范围: 甲级可以承当各类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当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丙级(含级)可以承当中小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资格理 第九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的应将?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申请表?及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按隶属关系送流域机构或、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经初审后报送。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负责审定申请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颁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十条 新申请监理资格等级除填写?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申请表?外还必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行政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核准书; 二、注册资金证明(验资); 三、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六、组织章程; 七、其他附件。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每年年检一次每四年复查一次。年检结分合格、根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详细条件由另行规定。对根本合格发黄牌警告限整改对不合格作降级处理。 甲级监理及水利都直属监理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由负责。 乙、丙级监理资格等级的年检工作按隶属关系由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负责年检结果报备案。 监理资格的复查工作由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凡执业成绩优异获得良好社会信誉到达上一资格等级的监理可按本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报正式定级或晋级;正式定级或晋级与年检同时进展资格等级不能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定级或晋级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格定级或晋级申请; 二、原?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凡年检或复查时被核定降级或在工程监理生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监理由年检或复查提出资格降级鉴定报水利都批准收缴原书并核发新的书。 第十五条 监理分立或合并应向水利都交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经重新审查核定资格等级获得相应的?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监理改组为股份制原获得书的注册资金占50以上、原注册监理人员不变时按变更处理。 监理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事项变更需到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监理终止监理业务应报备案并交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的监视和理严格审查监理的资格其行为促使其不断进步监理程度。 第十九条 监理跨区承当工程监理业务时应持?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报工程建立工程所地在的级水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理应建立监理业务手册作为考核业务和承揽业务的根据。 第二十一条 监理违背本按?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申请书?、?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由统一印制。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人员的理根据?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获得?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并经注册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获得上述岗位证书、书和虽己获得监理工程师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立监理业务。 第四条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理;归口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的统一指导下进展。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下设考试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 四、受理部直属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取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立理经历;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人员的申请表由、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审查; 三、部直属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审查。 经各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资格评审会进展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立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理经历;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程度和组织协调才能。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签署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 1、部直属监理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人员的申请表由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立与理司。 四、部建立与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展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或流域机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程度和组织理才能。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签署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 1、部直属监理人员的申请由部建立与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人员的申请由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理 第十四条 是全国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理注册工作由统一部署。 建立与理司是部属监理的监理工程师注册。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的监理工程师注册。 各、自治区、直辖水利(水电)()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的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 二、身体安康胜任工程建立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报送?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收到注册书后按照本第十五条的条件进展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颁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注册并在该承接的监理工程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间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每年对?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工程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交回其?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行政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背本按?水利工程建立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书?、?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立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由负责解释。 内容总结 (1)水 利 部 文 件 水建[1999]637 修改发布 (2)建立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各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第十四条 两个监理结合监理承当监理业务时应签订结合协议书明确有关责、权、利确定一个监理为责任方并由责任方负责与工程法人签定监理合同并承当全都责任 (4)第十五条 监理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监理机构该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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