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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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50325 【实施日期】 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
2、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章名】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
3、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
4、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
5、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
6、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智联招聘 日期: 2004-04-16
7、 【标题】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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