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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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住建规范〔2019〕4号 公 开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XX〔2019〕X号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得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保障基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与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得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与安全得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与市人民政府规定得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她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得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就是指:从自然地坪算起(下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与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得基坑(槽)得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就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得基坑(槽)得土方开挖、支护、降水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要得基坑工程就是指: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得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得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得基坑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得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得质量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并应当制定相应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设置重要工序施工质量责任铭牌”等责任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将同一工程项目得地基基础工程(基坑工程、桩基等)与主体结构工程得施工发包给同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有关要求,开展基坑周边环境调查工作、 在基坑围护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质量检测单位,按照国家与本市基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环境调查,查明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得基础情况,对建(构)筑物得倾斜、差异沉降与开裂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向设计、论证、审图等单位提供检测、调查报告,为基坑变形控制提供依据、 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等共同对可能受到施工影响得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她市政基础设施等,或者其她可能发生争议得事项进行检查,协调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必要时拍摄影像资料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论证单位对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特别重要得基坑工程,应当送符合要求得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涉及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等需要设计变更得,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送原论证机构、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等单位,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得基坑工程,按有关规定实施风险管理、风险包括建设过程中得基坑工程本体风险以及基坑施工对毗邻建(构)筑物与管线、道路、设施造成得安全风险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系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规定向基坑工程施工、监理、监测单位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并按照规定组织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责任单位编制各自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得基坑工程应急预案。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基坑与周边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当监测数据出现报警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有关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积极组织抢险。险情排除后,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参建各方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得措施后,方可开展后续得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程地下结构完成6个月内,通过书面、网上报送等形式,将地下水水位、降承压水基坑得排水量、地面沉降等监测成果向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得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得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禁止出具虚假勘察报告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禁止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违规向有关单位提供未经签字、盖章得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用于方案论证与施工。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察、实验与试验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得工程风险,并认真做好勘察孔得封孔工作、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得重点部位与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与工程施工安全得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得单位,其企业资质应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依据《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得,应通过现场试验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得水文地质参数。当基坑安全等级与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如果隔水帷幕不能将目得含水层完全隔断,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进行专门得水文地质勘察。 对开挖深度7m以上得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要求。开挖深度不足15m得,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部分可以采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得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得要求,并应当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对采用逆作法、“两墙合一”与“桩墙合一”等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得基坑工程,围护设计方案与施工图应得到主体结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加盖主体结构设计人员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利用主体结构墙板作为基坑临时支撑点或者在主体结构梁板缺失部位设置临时支(换)撑结构得,应得到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单位得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基坑工程施工前得设计交底会议、开挖条件验收会议,以及基坑开挖过程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征兆、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关键节点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委派有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得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基坑工程得施工质量与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得质量与安全管理,按照分包合同得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 承包工程范围相关规定。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二、三级得单位,承包基坑工程得开挖深度分别不得超过15m与12m。 第十八条 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围护、降水、支(换)撑、挖土、支撑栈桥拆除、坑中坑砖胎(预制板)模砌筑,以及基础底板浇筑等内容。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她工程同期施工得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与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基坑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得,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应由该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得,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与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得编制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审查手续完备且论证通过得施工方案与合法有效得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与设计文件、禁止违规使用未经审核、审定及未签字盖章得设计文件施工,禁止违反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得基坑与其相邻工程施工顺序要求施工,禁止偷工减料、 基坑土方开挖边线、基坑围护结构与隔水帷幕以及防渗加固等施工不得违规超越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对开挖深度7m以上得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压降水得,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降水最小化"得原则,适时调整减压降水井得抽水流量与抽取时间,并安装计量装置对抽取水量进行计量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用信息化施工与动态控制方法。对特别重要得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施工技术,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层、分区、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得原则与方案进行开挖;对有内支撑基坑得开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得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与空间。 第二十二条 基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与处理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并填写有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进行施工记录与质量检查验收,按规定预埋声测管、留置试块试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质量等进行检测。 第五章 审图、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得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图质量负责,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得审查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理,对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禁止弄虚作假、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基坑工程开工前,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与监测方案等,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与监理项目机构章后方可实施,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会议,并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与专家论证意见得实施,以及已完成基坑分项工程得施工质量检验与检测、应急预案与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基坑工程开挖令。当基坑设置多道支撑,土方分层或分区开挖时,还应按照每个开挖层与开挖区分别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开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得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工程实际,会同施工单位确定桩(墙)、隔水帷幕与土体加固等隐蔽工程钻芯取样检测方案,按照规定对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施工旁站监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围护结构质量检测取样、坑内降水、坑边堆载与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等。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核通过得基坑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得检查,当发现未执行设计与施工方案、变形与受力达到设计控制值、支撑开裂或者周边建筑与道路管线等变形速率加大、出现土方坍塌征兆、渗水、流沙、管涌等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等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得基坑工程项目得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职其她工程、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标准得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得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基坑工程监测得单位,其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等相关规定,并应当组建项目监测机构,明确项目监测负责人,从事管理与监测作业得人员应当由该监测单位任命,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禁止其她单位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承揽业务。对深基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得第三方进行监测。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文件确定得监测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布设监测点,对基坑工程施工涉及到监测项目与对象实施有效监测、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监测点布设后应报监理单位验收。 监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报告负责,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并应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当天上传至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得“上海市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在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基坑监测单位应当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巡视与监测,并为信息化施工提供参数、基坑监测应从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开始,至地下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土方回填完毕为止,当工程与周边环境需要时,应延长监测周期、 当监测数据接近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将报告提交、通报基坑工程参与各方;当监测结果达到设计报警值、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出现事故征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报告。 第六章 方案论证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专家评审、论证(本办法简称论证)制度。论证前,设计方案应当由设计单位审核与建设单位审查通过,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审核与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不通过得,不得使用。对特别重要得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应当分别进行论证、 第三十三条 对特别重要得基坑工程,其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得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开展论证,符合规定得论证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承担、 第三十四条 所有类型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均应从“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专家库中选取。对开挖深度10m以下得基坑工程,采取电脑随机抽取方式;对开挖深度10m以上(含10m)得基坑工程,除随机抽取外,可以从库中遴选增补不超过论证专家总数30%得专家。 基坑安全等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时,论证专家应不少于7人,其她情况下应不少于5人,且论证专家总数应为奇数。设计方案论证时设计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施工方案论证时施工类专家不应少于3人。与论证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得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第三十五条 符合受理条件得,论证单位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论证报告。基坑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提交专家组意见,论证单位应出具论证报告,且论证报告(含重新论证报告)应当加盖论证单位公章或者论证专用印章。参加论证得专家应分别提交论证专家书面意见,并签字确认,承担相应责任,该意见作为论证报告得附件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论证报告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与“不通过”三种情形。对“修改后通过"得,有关单位应按论证意见要求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书面回复论证单位确认、备案后,方可实施;结论为“不通过”得,论证意见中应明确论证方案中存在得问题,有关单位应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送原论证单位重新进行专家论证。需要重新论证得,原则上选用原论证专家。 第三十七条 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得论证报告内容录入“上海市基坑工程论证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上传专家得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并应当通过该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得编号与防伪二维码由该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对专家论证通过得方案不得擅自修改、当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包括基坑安全等级或者环境保护等级,围护结构形式、支护结构受力体系、地下水控制体系、基坑开挖深度、设计开挖工况得顺序与方法,以及基坑内土方主要运输方式等,应由原论证单位进行重新论证。 第七章 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应按照现行《基坑工程技术标准》(DG/TJ08—61)与以下规定来确定:对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得住宅、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树、名木与古树后续资源,以及天然地基或短桩基础得医院与学校建(构)筑物等,应按照重要建(构)筑物考虑基坑环境保护等级。轨道交通与原水、油气管道、综合管廊等重要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得基坑工程,还应满足相关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基坑工程支护结构与降水等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得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得影响与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得安全距离、操作场地与空间。两道及以上支撑得,当基坑周边不具备土方开挖与运输条件时,设计时应考虑设置栈桥。 (二)房屋建筑与轨道交通车站工程得基坑支护结构,当采用多道支撑体系时,第一道支撑必须为钢筋混凝土支撑;地质条件复杂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得水务等其她工程,采用多道支撑体系得,第一道围檩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三)环境保护等级为一、二级,且开挖深度8m(含8m)以上得基坑工程,以及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得其她深基坑工程,其内支撑应不少于两道。 (四)直径超过1m得钻孔灌注桩,不得采用GPS型钻孔桩机械施工。 (五)钢支撑与围檩(墙)节点得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结构构造》(11SG814)图集得相关规定,钢支撑主撑应垂直于围檩(墙),钢围檩接头部位应采取技术加强措施,确保接头满足强度要求。钢支撑施加预应力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六)深基坑工程采用真空式管井降水时,管井必须同时配备真空泵与潜水泵、禁止采用塑料管材得承压水降压井管。 第四十条 严禁违反基坑工程得设计工况堆载、搭建临时建筑及运输、 (一)基坑围护设计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堆载限值与基坑周边堆载范围。严禁在基坑周边与栈桥上超载、超高堆物;严禁在基坑支撑上堆放材料与搭设卸料平台或运行施工机械;严禁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违规搭建办公、宿舍等临时建筑物;严禁车辆在基坑周边及栈桥上超载行使或停放;严禁利用基坑围护桩或基坑支撑以及栈桥得立柱及其桩体作为塔吊得基础与加固桩。 (二)基坑开挖得土方应及时外运,不应在场地内与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可能受到影响得范围内违规堆放、施工现场需要在设计明确得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得,应由施工总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与范围,经基坑围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三)在已建建(构)筑物周边堆载或覆土(如景观设计得假山等),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已建建(构)筑物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计算、复核由于地面堆载引起得周边建(构)筑物地基附加变形,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得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得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 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得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第八章 监督与信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得监督人员,加强基坑工程开挖条件验收与施工关键环节得监督执法检查,建立健全基坑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上报基坑工程相关统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基坑工程论证专家得管理。论证专家参加论证得基坑工程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得,事故调查期间,暂停其参加基坑工程论证资格,调查结论如果认定该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得,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得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图、材料供应、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开具《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附件2),按照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本市信用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人员,列入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关注企业、个人名单。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对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房屋、管线等破坏,引发群体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得,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得项目建设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但暂停施工可能导致发生新得质量、安全事故、次生灾害得作业除外,下同),开展为期3个月得整改;整改期间,其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时,涉及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办理得事项,暂缓其使用承诺方式办理、 (二)对负有责任得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得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对负有总包管理责任、非具体施工基坑工程得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3个月得整改。各整改事项未按要求限时改正得,自要求改正得最后期限之日起,至整改期结束,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业务、 (四)对该工程具体施工得(专业承包)施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所承包得工程暂停施工,开展为期6个月得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业务。 (五)对该工程材料、构件供应单位,未正确履职,供应不合格材料、构件;或者弄虚作假得,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其相应材料备案资格、 (六)对监理单位,发现其在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验收、资料等方面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得,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得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七)检测、监测单位弄虚作假得,责令其限期改正,开展为期6个月得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相应检测、监测业务。对弄虚作假得检测单位,禁止其从事、参与政府管理部门组织得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活动。 (八)对负有责任得论证、施工图审查单位,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开展为期3个月得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新承接本市建设工程论证、施工图审查业务。 (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得注册执业人员及其她负有责任得关键岗位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执业1年。 (十)对因未正确履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得论证专家,自责任认定之日起,责令其停止参加论证工作1年;对弄虚作假、情节特别恶劣得,终身禁止其参加论证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前尚未签署开挖令得基坑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 2。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 附件1 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个人)黄牌警示单 沪( 区)建质安(基坑)警示A[201 ] 号 ×××(被警示人): 由于您(证书注册编号,无注册证书者为身份证号)在 ×××项目 基坑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因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 其她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您开具本《警示单》,给予您黄牌警示,同时将有关失信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与其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施工项目经理,还需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接受记分处理。 签发单位 (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抄送:××× (被警示人所在单位) 1.本单一式三份,一份被警示人留存,一份被警示人所在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门归档; 2. 被警示人指在参加基坑工程建设,负有相应责任得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3.签收人应为当事人。 附件2 上海市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黄牌警示单 沪( 区)建质安(基坑)警示B[201 ] 号 ××× (被警示单位) : 由于您单位在 ×××项目 基坑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因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 其她违法违规行为: 、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您单位开具本《警示单》,给予您单位黄牌警示,同时将有关失信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与其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签发单位 (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1。本单一式2份,一份被警示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门归档; 2. 被警示单位指在基坑工程建设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得单位; 3.签收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二○一X年X月X日 抄送:市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X年X月X日印发 二○一九年月日 抄送:市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 5月 27日印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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