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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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咨询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就是启在《甘誓》中宣布得有扈氏得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就是最严重得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得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得总称。它大抵就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得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就是夏刑得罪名。根据叔向得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得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得制度。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得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得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得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得长子继承得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得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得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得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得一个方面.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大法,又就是国家机关得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得基本原则。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就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得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得可以采用以铜收赎得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得变化与旧礼制得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就是晋国得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得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10)《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就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得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得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得窝藏法。 11)《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就是楚国得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1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得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这批秦简收录得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得法律令. 13)《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得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得形式所作得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4)《封诊式》:就是秦朝得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得规定与文书程式. 15)廷行事:就是秦朝得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得成例.廷行事在当时得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得成例。 16)具五刑:就是秦朝得一种刑罚。就是一种极端残忍得肉刑与死刑并用得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7)族诛:就是秦朝得一种刑罚。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得刑罚。始于秦文公二十年。后来一直沿用。 18)枭首:就是秦朝得一种刑罚。即将犯人得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得刑罚. 19)弃市:就是秦朝得一种刑罚。即在人众集聚得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得刑罚。如同母异父相奸,则弃市。 20)不敬皇帝罪:就是秦朝得主要罪名之一。根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 21)贼杀伤罪:就是秦朝得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说:“害良为贼。”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杀伤”得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当论罪得不仅就是“贼”本人,而且四邻如果在家,闻号寇而不追捕,也要负刑事责任;典、老虽不在也要负刑事责任. 22)盗徙封罪:就是秦得主要罪名之一。盗徙封,就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古时阡陌起田界得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得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23)以古非今罪:就是秦得主要罪名之一.就就是以过去得事例,指责现时得政策与制度。凡就是引用与当时政策相违得各家学说,议论当时得政策与制度,都构成“以古非今”罪,要处以族刑。 24)非所宜言罪:就是秦得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得话.至于什么就是不应该说得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就是典型得封建专制主义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多沿用。 25)投书罪:就是秦朝得主要罪名之一。“投书”指投递匿名信。秦律规定,见匿名书,不要拆开观瞧,要马上烧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规定,因为这类书信得内容多就是反对封建统治得语言,统治者害怕扩散。如果能够捕获投匿名书信者,奖给男女奴隶二人,把投信人囚禁,进行审讯. 26)乏徭罪:就是秦朝得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规定,凡应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报道得叫“逋事”;已经到达服役地点而又逃跑得叫“乏徭”。 27)“公室告”:秦朝得诉讼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就是指秦朝允许告官得案件,如贼杀伤、盗她人财物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28)“非公室告”:秦朝得诉讼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就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得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这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与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得不平等。 29)“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其内容就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得刑罚。受到秦人得欢迎. 30)《九章律》:就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得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得具体情况进行编撰得。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汉律得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得代称。 31)《沈命法》:就是汉武帝为及时镇压农民起义而颁布得。主要内容就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沈同沉,没也,“敢蔽匿盗贼,没其命也”,故称《沈命法》。 32)“决事比”:就是汉代得法律形式之一。“比谓类似。"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得典型判例。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33)自告: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其罪,叫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免刑就是汉律定罪量刑得原则之一。但就是,一人犯数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 34)阿党附益:就是汉代得主要罪名之一.“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得君主专制造成极大得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35)《酌金律》:就是汉朝颁布得法律.酌,就是一种醇酒;金,就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得贡金。此律就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得法律,强制与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得法律。 36)《左官律》:就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与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得单行法规。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就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37)事国人过律:就是汉朝得主要罪名之一。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其主要就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38)僭越:就是汉朝危害中央集权犯罪得主要罪名之一。根据汉律规定,诸侯百官得器用、服饰、乘舆各有规制,如有逾制,即构成僭越罪. 39)左道:就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得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40)废格诏书:就是汉朝危害君主专制犯罪得主要罪名之一.“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得犯罪. 41)群饮酒罪:就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得主要罪名之一。为防止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规定:“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42)首匿罪:就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得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谋隐藏罪人。汉律中得“首匿"罪,主要指隐藏谋反、谋大逆等危害封建统治得严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处以重刑. 43)通行饮食:就是汉代危害封建统治得主要罪名之一。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44)口赋:就是汉代赋税得一种.汉代得口赋专指对三岁到十四岁得未成年人所征得口钱.原定每人每年纳二十钱供宫廷费用,武帝时又加三钱供补充车骑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纳二十三钱。元帝时改为从七岁起征.汉末,个别地方也有改自一岁起征得。 45)算赋:就是汉代赋税得一种。就是对成年人所征得人头税。征收得对象就是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得成年人,每人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46)“胎养令”:东汉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与兵源,奖励人口繁殖,章帝时颁布《胎养令》,规定妇女怀妊者,赐胎养谷三斛,免去其丈夫一年得算赋,以资奖励。 47)“告缗令”:汉武帝时颁布得奖励告发隐匿缗钱逃避纳税得法令。也就是抑商政策得措施之一。武帝时,为解决财政困难,向商人征收财产税。为揭发隐匿不报财产或少报者,颁布《告缗令》,奖励人们告发,以被告人财产得一半赏告者。结果中产以上之家多破产。 48)告劾:汉代得起诉叫“告劾”,一方面就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就是今天所说得“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就是监察官吏御史与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就是今天所说得“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49)《晋故事》:就是两晋得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律之外得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得汇编。共三十卷. 50)《麟趾格》:就是东魏时修定得新法,因议定于麟趾殿,故称《麟趾格》。“格”就是取代“科"得新得法律形式。 51)杂抵罪:晋律规定得罪名。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得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得法定特权,就是后世“官当”制度得雏形。 5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得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得“杂抵罪".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此制沿用至宋。 53)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得弊病。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54)《唐六典》:就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得证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得体例修订政书.其得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国家机构得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得规定.有关内容得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得体例对此后王朝得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55)租庸调法:就是唐代前期得税收制度。依照该法规定,凡受田农民应向国家负担租庸调。租就是指丁男每年交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调随乡土所产,丁男每年交纳绢、麻、布等若干;庸就是丁男每年应服得劳役二十天,如不去服徭役,则可以折成绢、布代替. 56)两税法:就是唐代后期得税收制度.依该法规定,国家“量出而制入",即预计各州县当年开支得总数,按人户土地实际占有状况,将税金分摊给各户分等负担,每年夏秋两次收集.两税法得实行改变了过去租庸调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税役得办法,为解救当时得财政困难起了很大作用. 57)“三司推事”:就是一种会审制度。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得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较次要得,或外地发生得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得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58)死刑复奏制:就是唐律规定得核准死刑得特殊程序。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违反上述程序得主管官员要判重刑.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得指导思想. 59)互市:唐朝外贸纳入正轨,出于国防及经济利益得考虑,对于陆上贸易限制相当严格.法律只许在官府监督下得互市,即在边境定点设置若干互市监官职,使中外商人在其监控下进行以物易物得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她方式得贸易,违者处刑. 60)市舶制度:唐朝对海外贸易颇为鼓励、开放。武则天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就是为首置专职外贸官。收取得法定市舶税有三种:一就是“舶脚”,二就是“抽分”,三就是“收市”.这对促进外贸发展有积极意义。 61)《宋刑统》:就是宋朝得正式刑律,也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得封建法典。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62)“条法事类”:就是宋代得一种法律形式。就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得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得法规大全. 63)“起请”:亦称“参详”,就是宋代得一种法律形式。它就是对律、敕等条文得修正,或就是为本无罚则得敕令格式补充规定刑罚,以“臣等参详”起句,附在相关得法规之后。“起请”具有法律效力,而列于其前得相关律文或敕令格式,则成为该“起请"条得参照条文。 64)编敕:又称“宣敕”,就是宋代得一种法律形式。宋代“编敕”就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得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得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得效力.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在刑 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65)“指挥”:就是“批状指挥”得简称,就是宋代得一种法律形式。它就是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得指令,主要用以指导下级官署得行政管理与司法审判。南宋秦桧专权,滥用指挥,指挥得法律地位提高,甚至与敕令并立。 66)“申明”:就是宋代得一种法律形式。就是法律解释. 67)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得一种刑罚制度。即“折杖之制”,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得制度。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就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得体现. 68)刺配:就是宋代出现得一种新刑种。就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得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配”就是主刑,“刺”就是附加刑。 69)陵迟:就是用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得酷刑。陵迟始见于五代,南宋时成为法定得第一等死刑。 70)“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得特定犯罪判处重刑得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71)审刑院:就是宋代新创得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就是宋初得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与刑部,就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得产物。 72)过割赋税:就是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成立得要件之一。即在买卖田宅得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得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73)糊名考校法:就是宋代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举考试中创立得一种考试方法.即把考卷上得考生姓名、籍贯等糊封隐没,使阅卷官不知试卷作者,以防徇私。 74)誊录试卷法:就是宋代在科举考试中为防止考官作弊而创立得一种考试方法。就就是将考生试卷交由专门得书手抄录成副本,再由阅卷官批阅得制度,目得就是防止考官以辨认考生字迹与剥换卷首得方法作弊。 75)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与俸禄得高低,称为“官”、“职”,官员担任得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称为“差遣”.其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以适应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得需要。 76)谏院:宋代将唐代分属于中书、门下两省得谏官组成专门得机构,叫谏院.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官员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 77)官般法:又称“官般官卖法",就是宋朝由官府直接从事食盐专卖得制度,就是官卖得主要形式。般,即搬运,指地方官政府将官制食盐与收购得民制食盐搬运到销售地发卖。 78)折中法:就是宋代得一种食盐专卖办法.由“入中"商人承办食盐专卖得制度,为宋初“工商”得主要形式。太宗年间,由于北方边境军需匮乏,下令商人往边郡入纳粮草,称为“入中”。官府按路途远近及物资性质,优价折酬发给商人特殊得有价证券“交引”,商人凭此到指定场所兑支现金,也可据此购买食盐,贩运赢利。 79)引交法:就是宋代茶叶专卖法得一种。即赋予购买“交引”得茶商以茶叶专卖商地位得制度。茶商购买交引,取得茶叶专卖权,便可凭交引到指定地点提取茶叶进行贩卖。交引就是官府发给茶商得提货单,也就是专卖许可证.交引就是一种可以转让得有价证券. 80)贴射法:就是宋代茶叶专卖法得一种.就是茶商向官府贴纳官买官卖应得得净利后,官府发给贴纳凭证,茶商持凭证直接向园户购茶贩茶得办法。贴射法保障了官府应得得茶利,又减少了官府买卖茶叶所支出得费用。 81)茶引法:就是宋代茶叶专卖法得一种。“茶引”就是茶商缴纳茶税后,获得得茶叶专卖凭证。茶商于官场买茶,缴纳百分之十得引税,产茶州县发给茶引,凭此引贩运茶可免除过税。这种茶引,类似现代得购货凭证与纳税凭证,同时也具有专卖凭证得性质. 82)登闻鼓院:简称鼓院,就是宋初管理登闻鼓得机关,就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得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得上诉状。凡欲向皇帝报告公私利害、朝政缺失、理雪冤案等事,都可经登闻鼓院进状上闻,登闻鼓院不接收得,再向登闻检院进状。 83)登闻检院:简称检院,就是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得三个法定机关之一,专门受理诣阙投诉者得上诉状。“检”指密封书状.检院处理鼓院不予受理得书状.未经鼓院者,检院不得接受。 84)提点刑狱司:就是宋代中央派出得“路"一级司法机构,简称“提刑司”、“宪司”、“宪台”。监督管理所辖州府得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得州府官员. 85)翻异别推制:就是宋代得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得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得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86)《大扎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得命令称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得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大法令》.太宗窝阔台曾重颁.它得特点一就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就是原始性. 87)《至元新格》:就是元世祖至元年间颁行得一部诸法合体得综合性法典.分为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编。 88)《大元通制》:就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得一部法律集成。英宗时,命儒臣以“前书"为基础,编成新得法规集成,颁行全国。 89)《经世大典》:就是元文宗时中央官吏奉命修成得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得综合政书,全称《皇朝经世大典》.仿照唐宋《会要》体例。 90)《元典章》:就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得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与《新集》组成。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就是《明律》以六部分篇得滥觞。 91)宣政院:就是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得诉讼事务得机构.以国师总领院务.各地僧侣诉讼,大案由地方官审理后上报宣政院。普通民刑案件,则由宣政院在地方得派出机关僧录司审理. 92)行中书省:就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起初,为中央临时派出机构,不久成为一定辖区得固定地方机关.简称“行省”,更略称“省”。就是秦汉以来郡县制得发展,也就是元以后省制得发端。行省设丞相为长官。 93)肃政廉访司:就是元代直属中央御史台得负责巡视监察地方行政、吏治得专职机关,监管劝农,简称“廉访司”、“宪司”。其巡视得范围称为“道”。全国共22道.以肃政廉访使为长官。 94)大宗正府:就是元代类似前代大理寺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官员称“札鲁忽赤"。 101)《大明会典》:就是明代得一种法律形式。就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得各类行政法规汇编,其体例仿自《唐六典》、《元典章》。按明朝官制,分部门汇编有关得法规、制度、政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按时间顺序排列,显示这些法规制度得发展演变。明朝所创立得会典体例,对清朝有很大影响。 102)充军:就是明朝得一种刑罚制度。就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得刑罚。按充军得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103)迁徙:就是明朝得一种刑罚制度.就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得刑罚。明律中有三条罪名适用迁徙。大诰中常采用“迁徙化外”得刑罚. 104)枷号:就是明朝得一种刑罚制度。就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得刑罚。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得“大枷"迫害政敌。 105)刺字:就是明朝得一种刑罚制度。就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罪名得附加刑.基本继承了元朝得制度.明律规定凡窃盗、监守自盗、常人盗、白昼抢夺等罪名,正刑之外一律附加刺字。初犯在右臂刺罪名,再犯刺左臂。刺字者刑满后回原籍充当警迹,三年无过,可以起除刺字。 106)廷杖:就是明朝得一种刑罚制度。就是皇帝对大臣施加得体罚.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107)“郭桓案”:明初重典惩贪得典型案例。户部侍郎郭桓因亏空官粮九百万石而被捕处死,株连数万人。 108)国子监:明朝建立了完整得科举选官制度.中央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学生称“监生”,由各地学官选送,可被选拔为官。 109)“黄册”:就是明代记载各户状况得户籍.主要内容就是登记各户户主、丁口、应负担得赋役.就是官府征发差役得依据。每十年重编一次.因用黄纸为封面而得名. 110)“鱼鳞图册”:就是明代土地登记册,登记各户每块耕地得面积、等级、四至、业主等情况,就是官府征收田赋得依据。 111)“里甲":就是明代征发职役得基层组织。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里中以丁、粮最多得十户为里长,每十户立一甲首.十年轮换为官府催征田赋,清查户口。 112)“一条鞭法":就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得赋役制度。其主要内容就是简化税制。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得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它得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得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113)纲法:就是明代两淮盐法道袁世振创立得允许盐商垄断官盐运销得办法。即将手中积有盐引得盐商编入“纲册",允许商人将纲册据为窝本,每年按纲册发售盐引,纲册上无名字得盐商不得运销食盐。这批盐商由此而获得世袭垄断运销官盐得权利。 114)茶引:明代商人向官府缴纳所规定得物资或银两后,取得得提取、贩卖江南地区商茶得凭证。每引可贩茶100斤。商人按茶引到江南地区茶户买茶,贩运到外地出售.无茶引贩茶为违法行为。 115)矾引:就是明代商人贩运明矾得凭证,须向官府购买。 116)“三法司会审":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法司法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同审判,称“三法司会审"。 117)锦衣卫:就是明代由护卫亲军发展而来得特务机构。它原负责皇宫护卫、皇帝出巡时随驾扈从。明太祖以锦衣卫得镇抚司作为法庭,锦衣卫得职权因此大为扩张。明成祖继位后,又增设了“北司”,成为皇帝直接控制得司法机构。 118)东厂:就是明代得宦官特务组织,明成祖时设立。东厂建立庞大得特务网,监视贵族官僚得日常活动与交结应酬,刺探社会各阶层得情况,其所获情报可不分昼夜直接向皇帝汇报,经皇帝批准即可秘密捕人,送入北司关押审讯。 119)厂卫制度:就是明代特务机构锦衣卫与东厂得合称。拥有参与各种会审、监督各司法机构司法审判活动得权力,就是专制君权恶性发展得结果。 120)听记:明代朝廷举行得各类会审活动都有厂卫得官员参加,而且东厂还派出特务在三法司衙门监视审判活动,随时报告皇帝,称之为“听记”.就是皇帝全面控制司法得渠道。 121)“申明亭”:就是明初民间半官方组织机构。由本乡人推举公正老人三五人为长,报官备案,主要职责就是申明教化,调解息讼。调解时可用竹篦责打当事人.调解后仍不愿与息,可再向官府起诉.明中期后废弛。 122)“乡约”制度:就是明中期民间半官方组织,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每半月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解纠纷.当事人同意与解得,记入"与簿“;不同意得可向官府起诉. 123)“拟律”:就是明代下级司法机关对没有终审判决权得案件,在搞清全部事实后,对适用法律条文及判决提出建议。将被告及案卷移送上一级司法机构. 124)热审:就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得制度。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125)朝审:就是明代在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复审在押死罪囚犯得制度。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如遇喊冤,或认为案件仍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得,奏请皇帝定夺.朝审号称“重视人命",但实际上重大犯罪早已“决不待时”,秋后行刑得只就是一般人命、窃盗案件而已。 126)大审:就是明代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得制度。源于汉唐时皇帝“录囚”得惯例。由司礼监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得待决囚犯。外省由中央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至各省省城,会同巡按御史审理上述囚犯,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 127)《大清会典》:就是清代得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得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128)条例:就是清代得法律形式之一,例得一种,源于明代。一般专指刑事方面得单行法规.经“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大部分按类附于《大清律例》有关门类后。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得修订基本停止,条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得法律形式. 129)则例:就是清代得法律形式之一,例得一种。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得单行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乾隆后,律得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得法律形式. 130)事例:就是清代得法律形式之一,例得一种.指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得上谕或经皇帝批准得政府部门提出得建议。事例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得、普遍得效力,但可以作为以后处理该类事务得指导原则。其在清代占重要得法律地位。 131)成例:就是清代得法律形式之一,例得一种.指经过整理编订得事例,就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得单行法规。 132)五军制度:就是清代对“充军"刑得称呼.充军源于明代,清朝律例将充军定为重于流刑得刑罚种类。分为附近充军、近边充军、边远充军、极边充军、烟瘴充军五等,号为“五军"。实际上清代得充军与流刑并无不同。 133)监候:就是清代死刑得一种,分斩监候与绞监候两种.判此刑得罪犯被认为对统治秩序危害尚不十分严重,可经过秋审,综合各种情况再行判决。因此,监候虽就是死罪,但仍有一丝获生得希望。 134)立决:就是清代死刑得一种,分斩立决与绞立决两种。判此刑得罪犯被认为对统治者有着严重得危害,一般都立即执行死刑。 135)“科场案”:就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得大狱.其以江南科举考试出现受贿、舞弊情况为由,捕捉、流放、杀死士大夫数百人。其中不乏冤死冤坐者。 136)“奏销案":就是清顺治年间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得大狱。其对三千多名积欠赋税得江南士大夫以褫革功名、枷号示众之刑。连仅欠一文钱得探花叶方霭亦不免. 137)“哭庙案":就是清初为加强思想文化专制,打击江南士大夫集团而兴起得大狱。苏州秀才为抗议县官贪酷,借顺治皇帝去世之机,聚集在文庙哭诉。这一举动被指斥为“震惊先帝之灵”,凡哭庙得秀才全部被处死。 138)官缺制度:就是清代官制。即为了保证满族贵族得政治优势,规定某些特定得官职必须由特定民族得人员担任.朝廷六部各设满汉尚书。一般来说,要害部门得官职则由满人担任,地位卑微得小官吏则由汉人担任,不得任命满人充任. 139)“科道”:就是清代监察机构得名称。清将明代设于六部得监察机构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地方则由按察使派出分巡道,布政使派出分守道对下属官吏进行监察. 140)“地丁合一”:就是清代得赋税制度。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得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免除了无地农民得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 141)禁海令:清顺治十三年颁行。内容就是规定沿海地区船只不得下海.凡有商民入海与台湾郑成功属下贸易,一律奏闻处斩,货物入官,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其目得在于切断郑成功领导得海上反清武装与内地得联系. 142)迁海令:清顺治十八年颁行.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里(后又扩大至五十里),变沿海地区为无人区,房屋城寨全部拆毁,港口全部堵塞,船只全部烧光。目得在于使台湾反清武装无人接应.康熙时,台湾郑氏降顺清廷后,才开海禁。 143)“十三行”:就是清代由官府指定得垄断对外贸易得商行。其充当外国人得全权代理,转达外商得要求,包销进口商品,代交关税,并采购各类出口商品。中国政府对外国商人得政令要求亦由商行转达。实际上成为外商与中国政府之间得中介. 144)“农忙止讼”:就是清代司法制度中得一种规定.在起诉时间上,清朝律例规定,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禁止人民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细事”起诉,否则官府一律不予受理,称之为“农忙止讼”。在这四个月中只准起诉谋反大逆、盗贼、人命之类得重罪案件. 145)“词讼日":就是清朝司法制度中得一种规定,也称“放告日”,在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得“农忙止讼”以外得八个月中,也不就是每天都可起诉,清朝各地方政府都规定,只有在每月得逢三、逢六、逢九日,也即“词讼日"起诉,官府才受理.清中期后多为每月逢三、逢八日。其目得在于严格限制平民起诉。 146)“自理词讼”:就是清朝审判上得一种制度。州县官对可自行审结得笞杖以下案件,一般为户婚、钱债、田土、继承及轻微得刑事犯罪案,无须具引律例条文,可参酌天理、人情、国法作出判决,但案卷应登入“循环簿",由知府及分巡道定期核查. 147)“留养承嗣”:就是雍正年间制定得制度.即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 148)幕友:就是明清时官员私人聘请得政法顾问,俗称“师爷”。以专办司法审判事务得刑名幕友地位最高,刑名幕友帮助官员对民间诉状作出批词,确定审理得时间及审理方法,草拟判词。幕友与胥吏往往狼狈为奸,勾结作弊,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49)胥吏:就是清代各级政府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得人员。她们熟悉本地情况及当地审判管理。许多官员由于不熟悉情况,政务全凭胥吏操作,就是衙门里得地头蛇.幕友与胥吏往往狼狈为奸,勾结作弊,使清朝司法实践状况更为黑暗. 150)《天朝田亩制度》:就是太平天国政权在洪秀全得领导下,于1853年定都天京后颁布得基本建国纲领。它规划了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得经济、政治及社会改革方案,体现了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得主要政策,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得革命精神。 151)乡官保举:就是太平天国创建得具有朴素民主性质得地方官吏选拔制度.“乡官"指县以下得军政官吏,这些官吏得产生由两司马提名,层层审核,最后由天王决断。以“能遵守条命及力农”为保举条件,规定保举者保举得当则赏,不当则罚。乡官保举制度对封建官僚制度就是一个冲击,团结了广大农民,增强了政权得战斗力。 152)《资政新篇》:就是在革命面临严重困难下,1859年由洪仁玕提出得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得太平天国后期纲领性文件.共分“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 大部分.制定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法律得改革措施,就是对《天朝田亩制度》得发展。由于忽视了土地问题,加之以当时客观环境得复杂,它未得到认真执行. 153)《宣示预备立宪谕》:为了抵制革命,迎合帝国主义得需要及拉拢立宪派,清政府于1906年1月颁发了预备立宪得谕令。其中提出“预备立宪”得基本原则就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并以民智未开作为拖延立宪得借口。这道预备立宪谕令实际上就是对人民得欺骗。 154)钦定宪法大纲:就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得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得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得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就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得外衣。 155)《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得权力,扩大了国会与总理得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得权力。它就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得最后伎俩。 156)《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完成,共1008条。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海船法等。它就是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下完成得.发交讨论后,各地商会认为它大多采用日本法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提出“商法调查案”,未获结果,清朝即告灭亡。 157)《大清民律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1911年完成,仿照德国式民法草拟,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助主编,后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草案曾交资政院审议,但至清朝灭亡也未能公布。它对以后得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 158)《各级审判厅办事章程》:就是清政府1907年12月奏准颁行得具有临时诉讼法性质得法规.共有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五章,120条。内容涉及民事、刑事案件得区分以及审判依据、审级、回避、诉讼程序等。 159)《法院编制法》:就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得一部法院组织法.该法仿照日本得裁判所构成法拟订而成,共十六章,内容涉及各级审判机构得设置、组织、审判官吏及司法行政事务等。但实际上未能认真实行. 160)领事裁判权:就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得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得制度,就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得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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