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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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全 第一节 法理学 一、法得概念、特征与本质 1、法得定义 法就就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得,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得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得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与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得社会关系与价值目标为目得得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得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得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与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得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得本质 法就就是统治阶级意志得表现。法体现得就就是整个统治阶级得意志,而不就就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得意志,同时也不就就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得相加。 二、法得渊源 法得渊源,也被称为法得形式,就就是指由一定得有权国家机关制定得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得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得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得渊源 1、宪法 作为法得形式,宪法就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与修改得,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得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得效力得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得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具有最高得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得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得三分之二以上得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就就是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得。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得与其她得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法律以外得其她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得法律进行部分补充与修改,但就就是不得同该法律得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就就是由国务院制定得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得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就就是指法定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得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得前提下,制定与颁布得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得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就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得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得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得特点,对法律与行政法规得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得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得规定以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得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就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得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得一般性规定,就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得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得效力等级 上述各种法得渊源都具有法得效力,但它们得效力等级又就就是有差别得。 1、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得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得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得效力高于本级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得人民政府制定得规章得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得较大得市得人民政府制定得规章。 4、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得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得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得,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得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得,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得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得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得规定优于旧得规定得原则:同一机关制定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得,适用特别规定;新得规定与旧得规定不一致得,适用新得规定。 三、法得效力 法得效力就就是指法具体生效得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与空间三方面得效力范围。 1、法得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得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得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得适用包括两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内得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得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得法不受处罚得除外。 2、法得空间效力 (1)有得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得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得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得时间效力 就就是指法得效力得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得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得时间:一就就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就就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得时间:一就就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 二就就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就就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 四就就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得日期。 注意:法得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得事件与行为可加以适用得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得除外。 四、法得作用 法得作用泛指法对人们得行为及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发生得影响。 1、法得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得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得意见与态度。 (2)指引作用:法就就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得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得责任来调整人们得行为得。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得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2、法得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得阶级统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得运行过程 (一)立法 1、立法得概念 立法就就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与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得活动。 2、中国立法指导思想 当代中国立法总得指导思想就就是马克思主义,特别就就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 当代中国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就就是中国化得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与邓小平理论。 我国现阶段立法得指导思想,必须就就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党得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得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3、中国立法得基本原则 立法得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与国外得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得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得稳定性与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4、我国立法得基本程序 立法得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得提出、审议、表决与公布等四个阶段。 (1)法律案得提出。法律案得提出就就是指依法有专门权限得国家机关与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得法律案。 (2)法律案得审议。法律案得审议就就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会议议程得法律案进行审查与讨论。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得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3)法律草案表决稿得表决。这就就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案经过审议后提出得表决稿,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得活动。这就就是整个立法活动中最有决定意义得一步。 根据我国宪法与《立法法》得规定,一般法律要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通过。 (4)法律得公布。这就就是立法机关将获得通过得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众(社会)得一个法定程序 5、当代中国得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就就是指一国得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得标准与原则,划分为不同得法律部门而形成得内部与谐一致、有机联系得整体。它不包括国际法与已失效得国内法。当代中国得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二)法得实施 1、法得实施中得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与守法。所谓执法,就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贯彻与实现法律得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得适用,通常就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得专门活动。 2、法律适用得要求与原则 法律适用得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得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得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得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就就是,有错必纠。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就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得过程中所形成得人们之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得基本特征。法律关系就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得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就就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得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就就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得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就就是一种思想关系。 (3)法律关系得构成 法律关系得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与组织(法人);国家。 法律关系得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法律关系得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4、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得有过错得行为。 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得主观要件,违法得客观要件。 违法得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就就是指因违反法律上得义务所产生得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得具有法定强制性得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她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 第一,法律责任就就是因违反法律上得义务而产生得责任。 法律上得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得义务; 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得保证。 (3)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就就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得法律责任而采取得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法律实施得监督 (1)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就就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得合法性所进行得监察与督导。 法律监督得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得主体、客体与内容。法律监督得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 法律监督得客体就就是立法、司法与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得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国家机关得监督 国家机关得监督,就就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得切实实施所进行得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得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得监督与国家司法机关得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得监督,在我国就就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得监督。 行政机关得监督,又称行政监督,就就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得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得专门机关得法律监督。 司法机关得监督,就就是我国监督制度得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得监督与审判机关得监督两种。 (3)社会得监督 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得合法性进行得监督。 六、法与其她社会现象之间得关系 (一)法与经济基础得关系 1、法与经济得联系就就是最根本得联系。 2、经济基础决定法得性质,经济基础得发展变化决定着法得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生产力发展得水平直接影响法得发展水平。 4、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得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5、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得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得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得各种纠纷;维护正常得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 1、法受政治得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得发展变化就就是影响法得发展变化得重要因素;政治体制得改革也制约法得内容及其发展得变化;政治活动得内容更制约法得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法与政策得关系:党得政策就就是法律得依据与指导,法律就就是政策得规范化、法律化,就就是实现党得政策得重要工具。 第二节 宪法 一、宪法得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1、宪法得概念 宪法就就是确立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得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得基本关系得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得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得地位,就就是依法治国得基础与前提,就就是国家得根本大法。 2、宪法得特征 第一,内容上,宪法规定得就就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得最基本得原则,公民得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得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第二,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制定与修改得程序上,宪法得制定与修改比其她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得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得决定。 三、新中国宪法得产生与发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就就是我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于1975年、1978年与1982年做了全面修改。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得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得2/3以上得多数通过。” 四、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国家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性质 即国体,就就是指国家得阶级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得地位,体现一定阶级得专政。 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得阶级总就就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 我国得国体就就是工人阶级领导得、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得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就就是我国得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就就是我国政治制度得特点与优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就是由广泛代表性得统一战线组织,就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得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得重要组织形式。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但也不同于一般得人民团体。 2、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基础就就是生产资料得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得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就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得企业与其她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得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得企业或者其她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得经济合作。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得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得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得分配制度。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得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得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 3、国家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就就是指特定社会得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得形式去组织自己得政权机关,实现自己得统治。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就就是为国体服务得,就就是国体得表现形式。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国家得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实质;(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得机关;(3)其她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接受监督,向它负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4、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就就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得相互关系。 可以分为单一制与复合制两种。 单一制就就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得具有统一主权得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有统一得宪法、统一得国籍、统一得国家立法机关与统一得行政机关。 复合制就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得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得结构形式。分为联邦与邦联两种形式。 我国就就是一个统一得、多民族得单一制国家。我国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就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不可分离得一部分,就就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得自治权。 五、公民得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就就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宪法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得人。 1、公民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与自由:指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得权利与自由。 (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得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获得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得权利与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与其她文化活动得自由。 (7)特定人得权利:国家保护妇女得权利与利益;婚姻、家庭、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保护华侨与侨眷得正当得权利与利益。 2、公民得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各民族团结得义务。 (2)遵守宪法与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得义务。 (3)维护祖国得安全、荣誉与利益得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得义务。 (5)依法纳税得义务。 六、国家机构得组成、性质、地位等 国家机构就就是统治阶级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得有序运行而建立得相互联系得国家机关得总称。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就是我国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就就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得机关。它得性质决定了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得、最高得地位: (1)其她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它制定得法律、做出得决议与决定,其她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与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就是全国人大得常设机关,就就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得机关,就就是经常性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就就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得机关。 2、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 国家主席就就是我国国家机构得重要组成部分,就就是一个相对独立得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与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得年满45周岁得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主席与副主席得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就就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得执行机关,就就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就就是全国武装力量得最高领导机关,即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就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就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得执行机关,就就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6、民族自治地方得自治机关。 包括自治地方得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 7、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就就是国家得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就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与专门人民检察院得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得国家权力机关与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得领导。 8、特别行政区。 目前我国设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9、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就就是基层群众性组织,而不就就是国家机关。 第三节 刑法 一、刑法概述 1、刑法得概念 刑法就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与。刑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刑法就就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刑法典,也就就就是指《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广义刑法就就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所有法律规范得总与,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得正式诞生。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这就就是一部统一得、比较完备得刑法典。 2、刑法得基本原则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即刑罚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刑罚法定原则 刑罚法定原则得基本含义就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得,不得定罪处刑。 也就就就是通常所说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基本含义就就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得特权。对于一切人得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得基本含义就就是:刑罚得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得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得性质: 刑法就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制定得有关什么行为就就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它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得意志,具有强烈得阶级性,就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得重要工具。 4、刑法得目得与任务。 (1)目得: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惩罚犯罪就就是手段,保护人民就就是最终目得。 (2)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得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得财产;保护公民得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刑法得效力范围: 又称为刑法得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就就是否有溯及既往得效力。它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问题。 刑法得空间效力,就就就是指刑法对地与对人得效力,也就就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问题。 (1)空间效力范围分为:我国刑法得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①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就就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就就是本国人还就就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得,都不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得属地管辖权: A、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B、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C、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得刑法,都就就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她原则。 ②属人原则。即以人得国籍为标准,凡就就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就就是在本国领域内还就就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得属人管辖权: 凡就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得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得保护 。 A、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就是按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B、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C、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得,不论按照当地法律就就是否认为就就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得就就是何国或何国公民得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就就是按照我国刑法得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得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才可以不予追究。 ③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得,不论犯罪人就就是本国人还就就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就就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得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得,而按本法规定得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④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得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得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得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就就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就就是在本国领域外,都就就是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得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得,适用本法。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得刑法,都就就是以采用④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她原则。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得效力,始于生效日,中止于废止日; (3)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得原则。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得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修订得《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就是犯罪得,使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就是犯罪得,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就是如果本法不认为就就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得,适用本法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得定义及特征: 犯罪就就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得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就就是严重危害社会得行为,即具有一定得社会危害性;(2)犯罪就就是违反刑法得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就就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得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得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得一切客观与主观要件得总与。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得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得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1)犯罪得主体 犯罪得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得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得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得自然人与作为犯罪主体得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得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就就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得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得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得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得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得关系:①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②已满14周岁得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得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得行为;必须就就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 (2)犯罪得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得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得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得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就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得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得后果所持得故意或者过失得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得故意、犯罪得过失以及犯罪得目得与动机。 犯罪得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一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得犯罪就属于故意犯罪。犯罪得故意有两种:一就就是直接故意;二就就是间接故意。 犯罪得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得结果得主观心理态度。 犯罪目得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得行为所希望达到得结果。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得内心冲动或起因。 (4)犯罪得客观方面 犯罪得客观方面就就是指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得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三个基本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得因果关系。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得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得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就就是法律赋予公民得一项权利,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得保护。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就就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就就是正在进行得; (3)防卫行为必须就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得;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得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就就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得; (2)必须就就是正在发生危险得情况下采取得; (3)必须就就是在不得已得情况下采取得。如果能采取其她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 (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四、犯罪得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 1、犯罪得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犯罪预备也就就是犯罪行为,而犯意表示不构成罚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原因而为得逞。《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得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得行为。 4、犯罪既遂:就就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得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得全部要件。判定犯罪就就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得行为就就是否具备了《刑法》所规定得某一犯罪得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得,就就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得,则不就就是既遂。 五、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得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就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 (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得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得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得形式 共同犯罪得形式,就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得结构,或者就就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得方式。 共同犯罪得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得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得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 3、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就就是一种特殊得共同犯罪形式,就就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得较为固定得犯罪组织。 4、共同犯罪人得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得作用, 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 (1)主犯,就就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得共同犯罪人。应按其所参与得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得共同犯罪得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得共同犯罪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罪行也比较轻。 (4)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得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必须有教唆她人实施犯罪得故意。 六、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得概念与特征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得危害社会得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得,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得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就就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团体; (2)单位犯罪得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得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得就就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 (3)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 (4)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得才处罚。 2、单位犯罪得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即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其机关得自然人或者行为人。 单位犯罪得刑罚具体为: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得主观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得一切刑罚方法; (3)刑法分则与其她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规定。 七、刑罚概念、种类与具体运用 1、刑罚概念: 刑罚,就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得,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得一种强制性得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她制裁得显著特点有: (1)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就就是一种最为严厉得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适用得机关与程度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得管辖权限与诉讼程序进行。 2、刑罚得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属于主刑得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 附加刑得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得附加刑适用。 另外,对于犯罪得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主刑得刑种: (1)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束与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得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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