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相关工程的维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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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相关工程的维修 第七章 相关工程的维修 第一节场地排水及基础 第7.1.1条 古建筑场地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和植被,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 二、未经古建筑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坡面上堆置大量弃土或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三、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在坡面上任意设置蓄水池或开挖土方。 第7.1.2条 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场地上的古建筑,应加强其基础的维护,避免地表水的不利影响;应保持排除地表水的天然条件,避免截断雨雪水的天然流径路线;水池应布置在地势低的地方,建筑物周边应设置散水坡。yHg7rOq。fIryQSZ。 第7.1.3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山坡时,应做好场地防洪排水系统;宜在山坡上部适当位置设置截洪沟,将洪水引至古建筑场地以外;截洪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3‰,横断面大小应按汇水面积的常年最大流量确定,沟底宽度不应小于600mm,沟壁的坡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并应防止渗漏;在土质松软和受水冲刷地段应适当加固。WUCY3Ao。VadkYcP。 第7.1.4条 当古建筑位于山坡上时,应对其场地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如对古建筑有潜在威胁或有直接危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和土洞发育地段,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当发现有岩土裂缝、位移等滑坡、崩塌迹象,应立即与文物管理单位联系,及时采取防治或抢救措施,并应定期观测滑坡体或崩塌体的位移、沉降变化。3TjYQwh。uMA4M05。 当古建筑位于河岸上时,应根据水流特性、河道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做好场地附近河岸边坡的保护和必要的冲刷防护设施;如发现有边坡溜坍或堤岸崩塌等迹象应及时进行整治。xUkWulq。D6uxvqn。 第7.1.5条 在古建筑地基附近开挖坑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地质条件不良,如软土、土层中含有泥层或流砂层,或地下水位较高时,不宜采用无支撑的大开挖方法施工;rgWn2Gc。hzewxH8。 二、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坑、槽底面标高0.5m以上时,可不设支撑;但其边坡坡度(高宽比)不应大于1.2,且边坡顶点至古建筑台基边缘的距离(即护坡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图7.1.5)。EsgiBlq。rxcZbNc。 三、在古建筑基础四周或围墙两侧不得堆置大量弃土; 四、采用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应防止因地下水位下降对古建筑基础产生下沉; 五、冬季开挖坑槽时,应防止古建筑地基遭受冰冻; 六、施工过程中,应对古建筑基础进行沉降观测;如发现有下沉或位移迹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加固处理。yk0mJOg。EbH9N5K。 第7.1.6条 当古建筑台基遭到损坏时应及时修整对基础不均匀沉陷应查明原因如系局部软弱土壤所致可采用碎砖三合土或三七灰土予以换土并分层夯实。hrGE9CD。7YLJdKj。 第7.1.7条 加固和翻修古建筑地基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古建筑上部结构出现的裂缝、倾斜以及墙身或墙与柱间的开裂等现象,应查清原因;只有查清上述现象确属地基基础问题引起后,方可对其进行加固和翻修;在未查清前,不得轻易地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cu8xcsx。vOpJgn2。 二、加固和翻修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荷载情况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得未经验算便按原样重修;Pbrn6iq。qBCgSF4。 三、当古建筑的原基础埋置过浅或在冰冻线以上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条件对基础的稳定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必要时应进行验算或定期观测;IxOKBke。0M8YkOU。 四、在古建筑及其周围设置新的管道系统、蓄水池或室外排水沟渠时,应考虑在施工和使用中可能对古建筑地基基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vh8sJuy。BJ03QZq。 五、在古建筑附近或古建筑群中,加固或翻修一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其构造施工和受力方式等对邻近古建筑产生不良影响;CUOUFc4。QdV8zBM。 六、翻修古建筑的地基基础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处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高原季节性冻土地区的古建筑,尚应按相应的现行有关标准执行。QYGDX84。F7Z98W5。 第7.1.8条 选择古建筑地基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基荷载影响深度、材料来源和施工设备等条件的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桩基、水泥灌浆、硅化加固、旋喷加固等方法处理;当荷载影响深度不大、且为局部加固时,可采用抬梁换基、加设砂石垫层等简便方法处理。YwzxOx2。TXLCXMC。 第7.1.9条 当古建筑地基需采用桩基加固或原桩基已残毁、需更换新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如地下水位较低,可采用人工挖掘成孔灌注桩或选用静压桩不宜采用打入的木桩和预制桩;ditO9V7。T0CgLui。 二、当原木桩有特殊保留价值,仅允许更换一部分残毁的原桩时,应选用耐腐的树种木材制作,并应打入常年最低地下水位以下;若地下水位升降幅度很大或地下水中含有盐质时,应采用经过处理的木桩;IsXq4Gz。k2FuAcv。 三、桩基施工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UXdDVQc。bUt2ntL。 第7.1.10条 水泥灌浆法适用于裂隙性的吸水率为0.05~10L/min的岩石类或碎石土的地基;硅化加固法旋喷加固法适用于砂土、粘性土、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其施工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pyfLbrJ。2SZGHsY。 第二节石作 第7.2.1条 古建筑的石构件特别是有雕刻纹样的石构件除残损严重危及安全必须更换者外应设法保存原物对局部残损的石构件应用品种质感色泽与原件相近的石料修补。Zk1RdO2。Nprml15。 第条维修有局部裂缝的非承重石构件时可采用剔补的方法剔补的部分可用大漆或环氧树脂胶粘接。 第7.2.2条 对下列承重石柱应予支顶或更换: 一、有横断或斜断裂缝; 二、有纵向受力裂缝; 三、表层风化对柱截面的削弱已使该柱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 第7.2.3条 古建筑承重石构件的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构件的石料品种、质感和色泽应与原件相近,石料的层理走向应符合受力要求,不得使用有隐残炸纹的石料;x6McAiB。2iIfvcC。 二、新构件的外形尺寸、表面剁斧、磨光、打道、砸花锤等均应与原件相同; 三、砌筑用的灰浆品种及其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灰缝应饱满、均匀,拼缝应严实并应检查连接铁件的数量、位置。y370NET。4D8eDmf。 第7.2.4条 对古建筑中的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石雕艺术品,其表面宜采用有机硅类涂料防护。 第三节 墙壁 7.3.1 古建筑墙壁的维修,应根据其构造和残损情况采取修整或加固措施。当允许用现代材料进行墙壁的修补、加固时,不得改变墙壁的结构、外观、质感以及各部分的尺寸。IlGrQYr。CFBd3QF。 7.3.2 拆砌砖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清理和拆卸残墙时,应将砖块及墙内石构件逐层揭起,分类码放;砌筑时应保持原墙尺寸和式样,并宜利用原件;FPofftn。enpGd6x。 二、补配砖墙时应按原墙壁的构造、尺寸和做法以及丁顺砖的组合方式砌筑。 7.3.3 维修各类材料砌筑或夯筑的墙体时,应按原墙壁的材料、厚度、收分比例、各部分的尺寸和做法砌筑或夯筑。R6VyxFY。szKpHGT。 7.3.4 当墙壁主体坚固,仅面层鼓闪、需剔凿挖补或拆砌外皮时,应做到新旧砌体咬合牢固,灰缝平直、灰浆饱满、外观保持原样。K4o2E23。iydhgg9。 7.3.5 当墙体局部倾斜超过规范限值、需进行局部拆砌归正时,宜砌筑1~3m的过渡墙段,与微倾部分的墙壁相衔接。p8Ieake。13fKBiK。 7.3.6 拆砌山墙、檐墙时,除应将靠墙的木构件进行防腐处理外,尚应按原状做出柱门、透风。 7.3.7 对有历史价值的夯土墙、土坯墙,应按原状保护;维修时应按原墙壁的层数、厚度、夯筑或砌筑方式以及拉结构件的材料、尺寸和布置方法进行。KM3EXTT。frlaiQZ。 7.3.8 墙面抹灰维修时,应按原灰皮的厚度、层次、材料比例、表面色泽,赶压坚实平整。刷浆前应先做样色板,有墙边的墙面应按原色彩、纹样修复。EZ2jr20。IL9nrZg。 7.3.9 在维修墙的灰皮时,若发现灰皮里层有壁画,应立即报告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7.3.10 凡有壁画的墙壁应妥善保护,当需拆砌有壁画的墙壁时,应有可靠的揭取和复原措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Ciatljm。Av0Mrot。 第四节 瓦顶 7.4.1 维修瓦顶时,应勘查屋顶的渗漏情况,根据瓦椽望板和梁架等的残损情况,拟订修理方案并进行具体设计。凡能维修的瓦顶不得揭顶大修。RLsq3vQ。alE9iRq。 7.4.2 屋顶人工除草后,应随即勾灰堵洞;松动的瓦件应坐灰粘固。 7.4.3 对灰皮剥落、酥裂而窊 瓦灰尚坚固的瓦顶维修时,应先铲除灰皮,用清水冲刷后抹灰,琉璃瓦、削割瓦应捉节夹垄,青筒瓦应裹垄,均应赶压严实平滑。ng4Qnw7。lCXpOS5。 7.4.4 对底瓦完整、盖瓦松动、灰皮剥落的瓦顶维修时,应只揭去盖瓦扫净灰渣、刷水,将两行底瓦间的空当用麻刀灰塞严,再按原样窊 盖瓦。CVDboaw。npDuLL1。 7.4.5 瓦顶揭窊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卸瓦件、脊饰前,应对垄数、瓦件、脊饰、底瓦搭接等做好记录。 二、揭除灰背时,应对灰背层次、各层材料、做法等做好记录;待屋面灰渣清理干净后,应按原样分层苫背;对青灰背尚应赶光出亮。WR2Gh9d。FL7DV8m。 三、窊瓦时,应根据勘查记录铺窊瓦件和脊饰,并使用原瓦件;新添配的瓦件必须与原瓦件规格、色泽一致。 7.4.6 对底瓦松动而出现渗漏的维修,应先揭下盖瓦和底瓦,找补好灰背,再按原样窊 底瓦和盖瓦;窊 瓦、捉节、夹垄或裹垄,应按本规范第.3条、第.4条及第.5条的规定执行。oTq5I68。0oeCh0K。 7.4.7 当瓦顶局部损坏、木构架个别构件位移或腐朽,需拆下望板、椽条进行维修,或飞椽椽尾腐朽需整修拆换时,除应按本规范第.4条第.5条及第.6条进行局部处理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pf6ueVJ。OWXuRIk。 一、确定揭窊面积时,应考虑拆装木构件和揭窊 盖瓦、底瓦时对周围瓦顶的影响,不得因抽动木构件而伤害瓦顶;灰背、底瓦、盖瓦之间所留出的茬口其间距不得小于200mm。n3x7Nbc。RWCxwJR。 二、灰背应按原层次和做法分层铺抹,新旧灰背应衔接牢固,必要时可在灰背接缝处涂刷防水剂。 三、新窊底瓦与原底瓦的搭接,其坡度应一致;抽拉接茬底瓦时,不得移动其上层的瓦件。 7.4.8 黄琉璃瓦屋面瓦件的灰缝以及捉节夹垄的麻刀灰应掺5%的红土子;绿琉璃瓦和青瓦屋面均应用月白灰。H6hMngG。9VRDe1u。 7.4.9 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瓦件应全部保留;如有碎裂,应加固粘牢再置于原处;碎裂过大、难以粘固者,可收藏保存,作为历史资料。Aa50NMk。KX0zTZn。 7.4.10 阴阳瓦屋顶、干搓瓦顶以及无灰背的瓦顶,应按原样维修,不得改变形制。 第五节 小木作 7.5.1古建筑小木作的修缮,应先作形制勘查。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残件应照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照原样复制。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改变门窗装修。AaLGABY。6NmdgdZ。 7.5.2修补和添配小木作构件时,其尺寸、榫卯做法和起线形式应与原构件一致,榫卯应严实,并应加楔涂胶加固。hDIrkL5。Xo1Vfdc。 7.5.3小木作中金属零件不全时,应按原式样、原材料、原数量添配,并置于原部位;为加固而新增的铁件应置于隐蔽部位。i2nV8bz。KTLLFKa。 7.5.4小木作表面的油饰、漆层、打蜡等,若年久褪光勘查时,应仔细识别,并记入勘查记录中作为维修设计和施工的依据。6CjuHCK。dHIBj5P。 7.5.5两面夹纱的装修,其隔心应为对正重合的两套棂条,维修时小得改为单面隔心。 第六节 其他 第7.6.1条 古建筑地面的翻修应先测绘出甬路、散水和海墁的铺墁形式,各部位的高程、排水方向、坡度与面层做法,绘出现状图作为修复设计和施工的依据。Rzojrg1。UI3DNDH。 第7.6.2条 古建筑雨水沟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的要求外,尚应做出排水坡度。 第7.6.3条 古建筑外围修筑路面时,不得任意提高路面的高程;不得湮没土衬石、砚窝、石牌楼散水和石狮底座等。xLAON2d。6K9hpup。 第7.6.4条 维修古建筑时,需拆移的陈设(如匾联、挂屏、屏风、盆景)和建筑附属物(如门外的石狮、上马石、影壁、牌楼等),竣工后应恢复原状。9y1074H。sYmc9Oa。 第7.6.5条 维修古建筑油饰彩画时,不得改变彩画等级、色彩原状和装饰题材原状;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彩画,应按原状保留或随旧修补,并用有机硅封护;不得过色还新更,不得刮掉另做。WU17sGQ。5otLHzY。 第7.6.6条 壁画、塑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必须按原状保护不得过色、还新、再塑金身、喷砂见新或化学去污。nhFlLRJ。J20TP1D。-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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