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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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包含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要求,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私自使用单位公章、 业务介绍信、 盖有公章空白协议书以签署经济协议方法进行犯罪行为, 单位有显著过失, 且该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单位对该过失行为所造成损失, 依法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 用人失察、 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 属于单位含有显著过失具体表现。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足理由相信行为人含有代理权,
2、 该代理行为有效, 被代理人应根据协议约定负担其与相对人之间民事责任。但假如协议系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则协议依法为无效协议, 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协议法相关表见代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二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第一办公楼三、 四层。法定代表人: 黄传奇, 该企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鲁潮,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赵辉,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住所地: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16层。 责任人: 张长弓, 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 邹院昌, 广
3、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刘昊天, 北京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机场企业)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因借款协议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树明担任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沙玲、 周伦军参与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统计。本案现已审理终止。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0月间, 崔绍先(时任深圳机场企业总经理、 董事会董事, 主持深圳机场企业日常工作)使用深圳机场企业公章以深圳机场企业名义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1.3亿元银行承兑协议。贷出1.3亿元被转入由张玉明任董事长西
4、北亚奥信息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西北亚奥企业), 由西北亚奥企业开出汇票在湖南岳阳农行贴现。3月, 崔绍先使用深圳机场企业公章以深圳机场企业名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贷款1.6亿元协议, 以该1.6亿元贷款偿还了前笔向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借款本息。在此笔贷款到期时, 崔绍先亲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 并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介绍西北亚奥企业出纳员李振海为深圳机场企业助理会计师, 指使李振海假冒深圳机场企业工作人员(崔亲笔涂改自己名片给李振海印制名片), 使用私刻深圳机场企业公章于7月11日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基础授信协议, 约定兴业银行向深圳机场企业提
5、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基础授信额度, 用于处理深圳机场企业正常流动资金周转, 授信使用期自7月11日至7月10日止。同年7月14日和12月9日, 李振海按崔绍先授意代表深圳机场企业在崔绍先办公室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分别签署了数额为2亿和2500万元两份贷款协议, 共贷款2.25亿元, 年利率4.779%, 贷款期限一年。开户和贷款所需深圳机场企业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授权委托书、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全部由崔绍先提交并加盖私刻深圳机场企业公章。2.25亿元贷款发放后, 李振海按崔绍先授意将其中1.6亿元经过深圳市机场航空货运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机场航空货运企业)
6、账户偿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1.6亿元借款。余款转入西北亚奥企业等处。在2.25亿元贷款立即到期时, 7月5日, 崔绍先又亲自用私刻深圳机场企业假公章在其办公室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三份各7500万元借新贷还旧贷协议, 年利率5.841%, 贷款期限一年, 对2.25亿元贷款延期。8月11日和1月4日,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直接或经过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向深圳机场企业发出贷款核数函和直接追收函, 崔绍先又亲自拟函和署名并使用私刻深圳机场企业公章行文回复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发放2.25亿元贷款后, 已收至11月24日共667万元贷款利息。其中深圳航空货运有限企业汇入309万元; 深圳市深唐供
7、水设备工业有限企业汇入90万元; 新宝莱实业发展(深圳)有限企业汇入10万元; 李振海交现金188万元; 张玉明深圳账户转款70万元。原审法院另查明: 2月24日, 张玉明、 崔绍先、 李振海等人因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月27日,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绍先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7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绍先、 张玉明、 李振海等所涉贷款诈骗罪一案作出()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该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 5月, 被告人崔绍先为帮助被告人张玉明融资, 以深圳机场企业名义和浦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署2亿元人民币基础授信协议及1.6亿元贷款协议,
8、该贷款被张玉明企业占有。为了偿还到期该笔贷款, 被告人张玉明、 崔绍先约定盗用深圳机场企业名义以机场扩建候机楼需资金理由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被告人张玉明、 崔绍先授意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机场企业财务人员办理向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具体事宜。同年7月11日, 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深圳机场企业财务人员代表该企业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金额为3亿元人民币基础授信协议, 伪造深圳机场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代表该企业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金额分别为2亿元人民币和0.25亿元人民币借款协议, 并在协议及全部贷款资料上加盖其伪造深圳机场企业公章。2.25亿元人民币贷出后, 全部由李振海转到张玉明控制企业非法占
9、有。 初, 2.25亿元人民币立即到期, 被告人张玉明、 崔绍先、 李振海采取“借新还旧”方法, 利用上述授信协议内剩下0.75亿元贷款额度, 循环贷款三次, 累计贷款2.25亿元人民币,将还贷期限变相延长一年。被告人崔绍先在延期贷款协议上署名。被告人李振海在延期贷款协议上加盖了伪造深圳机场企业公章。该判决认为: 张玉明、 田其伟、 崔绍先、 李振海以非法占有为目, 使用虚假证实文件和经济协议, 诈骗银行贷款, 数额尤其巨大, 其行为已组成诈骗贷款罪; 张玉明、 田其伟组成协议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 张玉明在诈骗贷款和协议诈骗均是主犯。田其伟在诈骗贷款是从犯, 在协议诈骗是主犯。崔绍先在贷款诈
10、骗中虽未占有赃款, 但其帮助张玉明进行贷款诈骗, 帮助张玉明非法占有她人财产, 属贷款诈骗共犯中从犯。鉴于崔绍先没有实际占有她人财产, 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应认定为自首, 归案后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玉明、 李振海, 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依法应该减轻处罚。该院判决: 一、 被告人张玉明犯贷款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协议诈骗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实施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田其伟犯贷款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犯协议诈骗,
11、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实施有期徒刑十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李振海犯贷款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崔绍先犯贷款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 缴扣假印章由公安机关给予没收销毁, 犯罪所得财物继续给予追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刑事一审判决后, 张玉明、 田其伟、 李振海三人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崔绍先在一审认可控罪, 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于1 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一、 判令解除双方7月11日签署基础授信协议及基于该基础授信协议签署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250
12、0万元两份贷款协议及7月与深圳机场企业以借新还旧方法签署每份金额为7500万元借款协议。二、 判令深圳机场企业立刻返还借款本金22 500万元、 利息及罚息2 125 929.36元(累计: 人民币22 712 592 .36元, 暂计至1月24日) ; 三、 由深圳机场企业负担本案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全部费用。原审法院受理后, 因深圳市公安局对深圳机场企业原总经理崔绍先等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正在进行刑事侦查, 依据深圳机场企业申请, 该院于12月19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崔绍先等人涉嫌利用协议诈骗贷款一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
13、件开庭审理后, 原审法院恢复案件审理。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所涉贷款, 系崔绍先等人经过私刻公章以深圳机场企业名义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借款协议形式诈骗而来。本案所涉基础授信协议、 贷款协议均属中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要求“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协议, 所以均应认定无效。崔绍先等人以深圳机场企业名义诈骗贷款已造成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25亿元贷款及相关利息损失。崔绍先等人诈骗贷款行为与因本案所涉基础授信协议、 贷款协议所产生民事赔偿关系, 是分别适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审理两种不一样法律关系案件。本案深圳机场企业应否对崔绍先等人诈骗贷款造成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25亿
14、元贷款及相关利息损失负担责任, 应该依据深圳机场企业对崔绍先行为是否存在显著过失, 且该过失行为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之间是否含有因果关系而认定。崔绍先是深圳机场企业总经理、 董事会董事, 当初主持深圳机场企业日常工作。崔绍先利用总经理职务便利, 亲自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人员商谈贷款事宜, 为授信协议、 贷款协议签署人李振海提供虚假身份(名片、 介绍信等), 为诈骗案提供了一系列虚假文件, 指使李振海以私刻公章代表深圳机场企业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署贷款协议骗取贷款, 在两份贷款延期协议上亲笔署名, 并在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相关查询函上签字确定。而且, 本案所涉两份贷款协议均在崔绍先办公室所签署。
15、崔绍先上述一系列作为, 造成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有理由相信崔绍先是在推行职务行为。崔绍先在两年多时间数次以深圳机场企业名义骗取巨额贷款而不为深圳机场企业所知, 深圳机场企业董事会严重渎职, 负有对企业高管人员失察, 放任管理重大过失责任。又因为深圳机场企业董事会这一重大过失责任过失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含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 深圳机场企业应该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贷款损失负担与其过失相适应民事责任。崔绍先利用职务之便使用深圳机场企业真公章前后与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签署贷款协议, 骗取了巨额贷款。贷款即使没有被深圳机场企业实际使用, 但对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贷款清偿责任, 依法应由深圳机场企业负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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