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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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工 伤伤 保保 险险概念概念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促进预防工伤事故,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工伤认定关于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特殊规定,
2、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概念概念工伤: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报申报受理受理 认定认定发出结论发出结论复议复议诉讼诉讼申申 报报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2016年6月1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5200号)精神,我市工伤认定下放各区(园区)。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市级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由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在宁企业单位;各区(
3、园区)人社局主要负责:区级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街(镇)及其所属单位、由本市市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批准成立,且注册地在本辖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本市行政区以外注册登记但实际生产经营地在本辖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4、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
5、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13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一)职工所在单位;(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新条
6、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的范围。1 1、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个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主体的情况(1)非法使用的童工(年龄16周岁)(2)实习生和勤工助学人员(3)家政服务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雇劳动者)(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特殊情况:a 离退休人员仍参加工伤保险的,b 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c 职业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
7、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用人单位主体问题、用人单位主体问题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上这些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
8、格。(1)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合法主体。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非法用工单位”。(2)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被注销的情况下,只要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合法存在,就可以认定工伤。(3)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能否作为工伤申请主体的问题: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工伤保险的合格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9、),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信息(营业执照);(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只有门诊病历,以诊断证明为准,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时间为准,或者相互补充。(需加盖医务处公章)多份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的,注意不要漏项。病历名字出现问题,如果是错别字,看身份证号,如果是别人,要求医院说明或者更改。(五)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
10、复印件、联系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
11、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受 理理 申申请请人人具具备备申申请请资资格格的的,并并按按规规定定提提交交完完整整申申报报材材料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12、部门应当受理。企企业业是是否否参参加加工工伤伤保保险险,不不能能作作为为是是否否进进行行工工伤伤认认定定的前提条件。的前提条件。江苏省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省政府第(省政府第103103号令)号令)第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
13、行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江苏省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办法(省政府第(省政府第103103号令)号令)第第十七条规定: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14、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认定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情形工伤认定情形第十四条第十四条7 7种认定工伤的情形;种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第十五条3 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第
15、十六条3 3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的适用工作时间的适用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2、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3、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4、不确定工作制。工作场所的适用工作场所的适用1、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场所;2、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3、与职工工作职责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4、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区域(大楼内公共区域);5、值班室、代班室,工间休息室等。“三工三工”中工作原因是核心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核心
16、。工作内容包括:1、本职工作;2、领导临时指派性工作;3、和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4、满足生理需要: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5、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6、个人因为单位或者公共利益从事相关活动;7、被用人单位默许的工作。8、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组织的疗养;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
17、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苏人社规201620163 3号号)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第二种情形:第二种情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一般讲,工作时间前后应掌握在大致的合
18、理范围,具体的时间界定要与实际的收尾性或预备性工作联系起来确定。应当是工作所必需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如下班以后为保障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所必需的活动。在高温、高尘环境内工作的人员下班后的洗簌等。第三种情形:第三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因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
19、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打架与履行责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暴力伤害事件发生的整个经过和原委;2、被伤害者的工作内容与性质,是不是容易引发他人怨恨的类型;3、加害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业务关联性;4、引发暴力伤害的工作事件,与加害行为的时间、场所的关联性是否密切。“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害
20、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苏人社规201620163 3号号)规定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伤害,该暴力等伤害应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种情形:职业病 是是指指用用人人单单位位的的劳劳动动者者在在职职业业活活动动中中,因因接接触触粉粉尘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
21、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经工伤认
22、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第五种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规定: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对此类案件的把握:第十四条第五项
2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工伤,其中有两个要素:一是因工外出;二是工作原因。在适用该条款时,关键是工作原因的把握。在工作原因的把握上要与正常情形下工作原因的把握尺度相一致;对此类案件一般不能理解为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受到的伤害,应当是因工外出期间正在工作或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时受到的伤害。如果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这里强调的是调的是“工作原因工作原因”。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
24、,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第六种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1)时间的范围。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掌握;非正常上下班时间的掌握如迟到、早退。(2)路线的范围。上下班的路线可能有多条。一般讲应视交通工具而定。应人性化,合理化。(3)目的地。上班是工作单位,下班一般讲是回家(居住地),每个案例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只能要求合理的来定性。合理的规律性往返经常性居住地的应视为上下班途中。(4)交通事故。指道理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
25、客运轮渡、火车事故。(5)非本人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几种上下班途中几种上下班途中情形情形的分析的分析 1、职工迟到或早退等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不改变上下班途中的基本属性2、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上班的途中,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3、判断上下班途中的标准是看员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1)上下班的时间不是固定的,是弹性的(2)提前离岗只要有合理的成分,就可以认定上下班视同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 视同工伤情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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