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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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农药法律法规 第一章 农药理 第326 现公布?修改〈农药理〉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 第216全文发布?农药理? 1997年5月8日第216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修改〈农药理〉的?修订〕 第一节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消费、经营和使用的监视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消费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平安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以下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 在境内消费、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研制、消费和使用平安、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视理工作。、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协助农业行政主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理工作。级人民和设区的、自治州人民的农业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理工作。 级以上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视理工作。 第二节 农药登记 第六条 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消费包括原药消费、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展登记。 第七条 国内首次消费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展: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展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展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消费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农业行政主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前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展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消费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农业行政主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前方可消费、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限;登记有效限届满需要继续消费或者继续向中国农药的应当在登记有效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本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时其研制者、消费者或者向中国农药的外国企业应当向农业行政主部门或者经由、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向农业行政主部门提供农药样品并按照农业行政主部门规定的农药登记要求提供农药的化学、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等方面的资料。 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 第九条 农业、林业、工业容许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会。 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农业、工业容许理、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后由农药登记评审会对农药的化学、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根据农药登记评审会的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十条 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获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施行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获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以下情况外登记不得披露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展商业使用。 第十一条 消费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一样农药的其消费者应当申请农药登记提供农药样品和本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由农业行政主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 第三节 农药消费 第十二条 农药消费应当符合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创办农药消费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消费企业设立农药消费车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企业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工业容许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容许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审核或者批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与其消费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其消费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消费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符合劳动平安、卫生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平安、卫生理制度; 四〕有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所消费的农药是依法获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农药消费企业经批准前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理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实行农药消费容许制度。 消费有或者行业的农药的应当向工业容许理部门申请农药消费容许证。 消费尚未制定、行业但已有企业的农药的应当经、自治区、直辖工业容许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容许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消费批准。 第十五条 农药消费企业应当按照农药质量、技术规程进展消费消费记录必须完好、准确。 第十六条 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批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性能、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消费日、有效和本卷须知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 第十七条 农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的不得出厂。 第四节 农药经营 第十八条 以下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消费资料经营;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消费企业; 七〕规定的其他经营。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容许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理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前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平安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理制度和理手段。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与标签或者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展质量检验。 制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无质量和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藏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制度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平安。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与标签或者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用量、中急救措施和本卷须知。 第二十三条 超过质量保证限的农药经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的可以在规定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和用量。 第五节 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平安、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进步农民施药技术程度并做好病虫害预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加强对平安、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方案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进步防治效果。 第二十六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平安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事故。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有关农药平安、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和平安间隔施药防止污染农副。 剧、高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九条 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平安、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和个人不得消费未获得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的农药。 任何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获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获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制止消费、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以下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制止消费、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以下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质量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制止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药制止登载、播放、设置、张贴广告。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按照广告法和有关农药广告理的规定承受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平安、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会审议由农业行政主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和个人不得消费、经营和使用明制止消费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七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八条 制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的农副。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七节 罚 那么 第四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刑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获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消费、经营农药的或者消费、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停顿消费、经营没收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擅自继续消费该农药的责限补办续展手续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不补办的由原发证责停顿消费、经营撤消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消费、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的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有关农药平安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工业容许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创办农药消费企业的或者未获得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擅自消费农药的责停顿消费没收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的规定擅自消费农药的责停顿消费没收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撤消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的按照刑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收缴或者撤消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容许理部门收缴或者撤消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由农业行政主部门或者工业容许理部门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消费、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按照刑法消费、销售伪劣罪或者消费、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撤消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容许理部门撤消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农药消费批准。 第四十四条 违犯工商行政理法律、法规消费、经营农药的或者违犯农药广告理规定的按照刑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由工商行政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犯本规定造成农药中、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犯本规定在消费、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生的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农药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的按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节 附 那么 第四十八条 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复习考虑题 1、农药的概念。 2、哪些可以经营农药? 3、经营农药需具备哪些条件? 4、假、伪劣农药有哪些特征? 5、消费、经营假伪劣农药将受到哪些处分? 第二章 农药理施行 农业部 第20 农药理施行已于1999年4月27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农药理施行 第一节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理?以下简称??〕的贯彻施行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视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消费的稳定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平安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施行。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视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平安使用、农药质量及农药残留的或行业。 、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消费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理工作。 和设区的、自治州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视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详细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施行农药监视理工作。受委托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节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农药登记理学试验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承受级以上农业行政主部门的监视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消费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展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获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那么?施行。 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 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展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消费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展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消费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消费者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临时登记申请。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每届任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一至二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临时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消费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为一年可以续效、累积有效不得超过四年。 三〕 正式登记 经过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其消费者须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原药和制剂正式登记申请经农业、化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后由农药登记评审会进展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消费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级农业、林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会下设农业、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会每届任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会议。农药登记评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消费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 农药登记证有效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的农药消费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施行?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消费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一样农药的农药消费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施行?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申请登记的农药质量和登记无明显差异的在规定时限内经登记厂家同意农药消费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局部制剂资料;在规定时限外农药消费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局部制剂资料。 规定时限为:一〕新农药登记7年。 二〕新制剂登记5年。 三〕新使用范围和登记3年。 第十条 消费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消费者所在地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登记有效续展。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分装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消费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使用“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二条 农药消费者申请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不得描绘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 第十三条 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消费厂家因故关闭的应当在企业关闭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交回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逾不交的由农业部宣布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如遇紧急需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 第十六条 农药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机。 第十七条 农业部定发布农药登记。 第十八条 农药消费者应当指定专业部门或人员负责农药登记工作。级以上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人员进展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须交纳登记费。进展农药登记试验药效、残留、性、环境〕应当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展试验。 第三节 农药经营 第二十条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消费资料经营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消费企业以及规定的其他可以经营农药。 农垦系统的农业消费资料经营、农业技术推广按照直供的原那么可以经营农药;粮食系统的储运贸易、仓储等专门供应粮库、粮站所需农药的经营可以经营储粮用农药。 日用百货、日用杂品、超级或者专门商店可以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应当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级以上农业行政主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理申请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 本?施行?第二十条所列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理申请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对农药经营提出的经营条件审查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农药经营不得经营以下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消费批准、无质量的国产农药;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进口农药; 三〕无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四〕过而无使用效能的农药;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六〕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展或委托进展质量检验。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向农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农药使用技术和平安使用本卷须知等效劳。 第四节 农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方案为有关部门进展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根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平安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那么?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和药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做好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平安防护知识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明晰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消费批准齐全前方可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施药适、本卷须知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平安、高效、经济的农药。剧、高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 第三十一条 为了有方案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进步防治效果、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第五节 农药监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装备一定数量的农药执法人员。农药执法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应的专业、并从事农药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理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执法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消费、经营和使用的农药进展定和不定监视、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和个人不得回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消费、经营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展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平安处理规程进展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级以上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和用量。 第三十五条 制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的农副。级以上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做好农副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前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执行。 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报揭露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六节 罚 那么 第三十八条 对未获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责停顿分装消费没收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消费、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消费、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质量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所得并处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质量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所得并处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消费、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质量70的或者按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经营的农药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向的没收不合格和所得并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在农业行政主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视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消费、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承担。 第四十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农药〞字样的超过质量保证的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收缴或者撤消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由农业部作出。 第四十二条 本?施行?所称“所得〞是指消费、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部门施行行政处分应当按照?行政处分法?、?农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农药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节 附 那么 第四十五条 对??第二条所称农药解释如下: 一〕??第二条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是指农、林、牧、渔业中的种植业用于防治植物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第二条三〕调节植物生长的是指对植物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和促进等作用的生物或者化学制剂;通过提供植物养分促进植物生长的适用其他规定。 三〕??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和本?施行?。 五〕用于防治??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和本?施行?。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和本?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施行?以下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一样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一样而使用范围和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七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展种子包衣。对违犯规定的按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详细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九条 本?施行?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施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和本?施行?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和本?施行?为准。 第八节 修改?农药理施行?的 农业部 8 现公布?修改〈农药理施行〉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七月二十 农业部对?农药理施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一条。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复习考虑题 1、经营者具备条件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2、农药经营者不得销售哪些农药? 3、辖区内农业行政主部门在农药监视理中有哪些权利? 4、经营销售假、劣农药将受到哪些处分? 5、农业行政主部门对农药经营的经营条件进展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6、案例:6月1日晚12点左右村民沈嘉路过果农老沈家的时因口渴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吃后觉得味道不错他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2个读小学的儿子。沈亿和张恩也同样是路过老沈家时“连吃带拿〞并分给张某等人吃。6月2日9人食用桃子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病症被送进医院。经鉴定9人系吃了喷洒过农药甲胺磷的桃子中。出院后沈嘉等9人屡次找老沈家索赔被回绝治病花费近万元的9人将老沈告到法庭。老沈认为:9人是恶人先告状我不追究他们偷我的桃子他们反倒告我。作为的所有人我对桃树及未成熟的桃子打药防虫头天才喷药第二天就逮着馋嘴汉是他们咎由自取。假设我真的要赔他们岂非保护、助长盗窃行为? 你认为沈家是否有责任?有何责任?应判决? 第三章 农药限制使用理规定 农业部 7 ?农药限制使用理规定?经2002年6月18日农业部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六月二十 ?农药限制使用理规定? 第一节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理工作根据?农药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和区域内为防止农药对人畜平安、农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平安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理措施。 第三条 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构造调整、农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那么。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理工作。 、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理工作。 第二节 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获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限内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各、自治区、直辖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自治区、直辖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承受程度和本钱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 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 第三节 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 第八条 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会主任扩大会议审议审查、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综合评价。 农药登记评审会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农药限制使用进展实地考察。 第九条 农药登记评审会提出综合评价前应邀请相关农药消费企业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审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并及时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区域和年限。 第十一条 对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农业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四节 附 那么 第十二条 经一段时间的限制使用后有害生物对限制使用农药的抗药性已有下降能恢复到理想的防治效果的可以申请停顿限制使用。申报和审查批准程序适用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部门不得制定和发布有关农药制止、限制使用或准入的理和制度不得违犯本规定发布农药限制使用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ОО二年八月起生效。 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 限用农药名称: 限用作物、区域: 限用理由: 附件: 申请人: 主指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复习考虑题 1、在情况下可以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 第四章 云南农药理 常委会第62〕 ?云南农药理?已由云南第九届会常务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人民常务会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消费、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视理保障人畜平安和安康保护农业消费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开展根据?农业法??农药理?、?危险化学品平安理?结合本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农药消费、经营、使用、检测及监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 农药的登记和消费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视理工作的指导鼓励和支持研制、消费、经营和使用平安、高效、低、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并为农药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经费。 第四条 级以上农业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理工作详细工作由农药监视理机构负责。农药监视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工商行政、经济贸易、、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药监视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平安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农业行政主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上岗。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承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六条 农药的经营按照?农药理?、?危险化学品平安理?的规定。 第七条 制止消费、经营、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剧、高、高残留农药。 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以下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 二〕无农药消费容许证或者消费批准的; 三〕无质量合格证的; 四〕假冒、劣质的; 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六〕明制止消费或者撤销登记的; 七〕-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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