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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勞動爭議處理相關法律法規.doc

  • 上传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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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處理相關 法律
    资源描述:
    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协调劳动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    第六条  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它形式参与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进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全国劳开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开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效劳。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人员、退出现役的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制止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幷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幷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受骗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设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三〕职工在、产、哺乳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内的;    二〕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    第四十条  用人在以下节日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由于消费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不得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由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程度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进步。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根据本的消费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元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程度。    第四十八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报备案。    用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程度;    三〕劳动消费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开展程度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间用人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进展安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有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和处理制度。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和处理。 第七章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对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制止安排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经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怀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应当对未成年工定进展安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步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实行职业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    第七十条  开展社会事业建立社会制度设立社会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程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和社会承受才能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按照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待遇的条件和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理和运营社会幷负有使社会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施行监视。    社会经办机构和社会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    第七十五条  鼓励用人根据本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    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    第七十六条  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那么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劳动争议调解会由职工代表、用人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    第八十五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幷责改正。    第八十六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数据并对劳动场所进展检查。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幷可以责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级以上人民责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强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违犯本法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对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搜寻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无故不缴纳社会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其限缴纳逾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视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人员和社会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它法律、法规已规定处分的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 第十三章  附  那么    第一百零六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步骤报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那么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根本原那么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以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讯工作的经历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立事业顺利进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领域内进展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起诉、应诉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那么。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讯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展审讯不受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那么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讯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聚居或者多民族共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展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展辩。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讯活动实行法律监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对损害、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或者个人向人民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会是在基层人民和基层人民指导下调解纠纷的性组织。    人民调解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那么进展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人民调解会调解纠纷如有违犯法律的人民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根据和本法的原那么结合当地民族的详细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常务会批准。自治州、自治的规定报或者自治区的人民常务会批准幷报全国人民常务会备案。 第二章    辖    第一节  级别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人民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辖权。    第二十三条  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辖:    一〕对不在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辖但不得违犯本法对级别辖和专属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结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到达地、航空器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它海事损害事故恳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到达地人民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辖。    第三十四条  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辖;    二〕因港口作业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立案的人民辖。 第三节  移送辖和指定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辖的应当移送有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辖。    人民之间因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状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    下级人民对它所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第三章  审讯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讯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讯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讯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讯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讯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讯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讯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讯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讯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讯人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讯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讯长时的回避由审讯会;审讯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其它人员的回避由审讯长。    第四十八条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申请人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顿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内作出复议幷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展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展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搜集、提供证据进展辩恳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幷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由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恳求。被告可以成认或者反驳诉讼恳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幷审理幷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它共同诉讼人成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展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恳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进展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恳求权利人在一定间向人民登记。    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展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恳求或者成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进展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恳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恳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才能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推荐的人、经人民容许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别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成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展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假设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幷由人民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它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搜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由人民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搜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有权向有关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和个人不得回绝。    人民对有关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区分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幷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机、商业机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和文书人民应当作为认定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对视听数据应当区分真伪幷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的根据。    第七十条  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容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的根据。    当事人回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根据证据认定案件。    第七十二条  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理解进展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加盖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幷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展。    有关和个人根据人民的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  间、送达    第一节    间    第七十五条  间包括法定间和人民指定的间。    间以时、日、月、年计算。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间内。    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为间届满的日。    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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