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相關法律法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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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
2、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协调劳动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 第六条 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它形式参与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进展平等协商。 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全国劳开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
3、行政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开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效劳。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 第十四条 残疾人、人员、退出现役的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制
4、止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幷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
5、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幷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受骗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设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
6、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7、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
8、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三职工在、产、哺乳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内的; 二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
9、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
10、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 第四十条 用人在以下节日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由于消费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
11、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不得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12、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由规定。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程度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进步。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根据本的消费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元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程度。 第四十八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报备案。 用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程度; 三劳动消费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开展程度的
13、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间用人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进展安康检查
14、。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有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和处理制度。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和处理。第七章 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对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制止安排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15、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经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怀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应当对未成年工定进展安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
16、训 第六十六条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步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实行职业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 第七十条 开展社会事业建立社会制度设立社会使劳动者在
17、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程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和社会承受才能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按照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待遇的条件和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理和运营社会幷负有使社会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施行监视。
18、社会经办机构和社会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 第七十五条 鼓励用人根据本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 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 第七十六条 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用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那么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
19、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劳动争议调解会由职工代表、用人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
20、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 第八十五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幷责改正。 第八十六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
21、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数据并对劳动场所进展检查。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
22、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幷可以责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级以上人民责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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