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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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浙F1-2021-1 ●本示范文本及条文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 ●本示范文本制订后新发布施行的法律政策可向当地主部门咨询 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浙江建立 浙江工商行政理 2008年12月8日 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 法定代表人: 联络 : 营业执照注册: 企业资质证书: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联络 :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 法定代表人: 联络 : 营业执照注册: 企业资质证书: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种类 码 : 联络 : 委托代理人】 】: 国籍: : 邮政编码: : 根据?合同法?、?城房地产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建立根据 出卖人以 方式获得位于 、 编为 的地块的建立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立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商品房建立工程名称】现定名】名】 。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为 施工容许证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根据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为 预售容许证为 ;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为 备案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根本情况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工程中的: 第 幢 单元 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构造层高 。该商品房有台 个其建筑款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等信息说明: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立物业效劳用房 平方米坐落 属于业主共有。 以下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 2、车库 。 3、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相关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 按照物业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交纳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批准后公布的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限 买受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买受人逾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应付款指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付款的按相应的分应付款与该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交付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立工程经开工验收合格并获得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备案证明; 2、获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根本条件; 4、 。 但如遇到以下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十条 出卖人逾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逾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同意、规划行政主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以下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买受人: 1、该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到达之日起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买受人交付手续。双方进展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回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或出示证明不齐全买受人有权回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委托 进展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的交付日视为交付;检测提出返修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 出卖人装饰、设备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 。 第十五条 出卖人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以下根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到达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假设在规定日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置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获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获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约定日起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起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按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进展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置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以下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 6、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构造、承重构造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物业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理区域的前物业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理规约?、?前物业效劳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四:装饰、设备 如为精装修房应当约定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台: 9、电梯: 10、其它: 附件五:有关购置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置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置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以下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以下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置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以下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以下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附件七:?业主临时理规约?、?前物业效劳合同?的主要内容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浙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以特定商品房为买卖标的物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为要制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订立遵循当事人意思原那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及结算方式、履行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内容协商达成协议。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订立后的合同按规定报相关主部门备案即可。但是商品房是一种特殊商品建立周长涉及政策多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购房人对相关专业知识、法规政策不甚理解有鉴于此建立部、工商行政理早在1995年就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版的示范文本为根底建立、工商行政理于1996年制订了适用于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于2000年作了修改。今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建立、工商行政理对原文本又进展了修改,形成如今的文本。 3、示范文本说明与合同解释。为了便于当事人使用本示范文本我们对有关条款内容和专业用词的含义作了说明。 当事人认为条文内容或用词容易产生歧义的可以修改。对未涉及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可以补充。在签订合同以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内容就转化为合同内容此后当事人假设理解不一属于民事争议范围行政无权再作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 、委托代理机构 1、出卖方和委托代理机构。商品房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是特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资质等级的核定作了明确规定。文本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有权进展洽谈、订立商品房合同的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假设不是自行销售而是委托其他企业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销售代理等代为销售的应当填写文本中的“委托代理机构〞名称及相关内容。 2、买受人。商品房的买受人是一般民事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买受人的资格条件适用民法、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外销商品房外没有特别的限制。买受人为多人的应当列明;约定购置的商品房按份共有的还应当约定各自的份额。 三、第一条中建立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建立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分为出让包括拍卖、等方式〕和划拨。建立用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不同建成后的房屋其享有的权利或发生房地产交易时适用的政策也不同因此合同中有必要注明该项内容。至于出让或划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使用或转让中有哪些不同的政策规定可以查阅?城房地产理法?、?土地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第55发布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四、第一条中的规划容许证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进展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和其他工程建立的应当申请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或者未按照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的规定进展建立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是确认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产权的凭证之一而整个住宅小区或建筑物的产权明晰又是每一套商品房进展产权登记的根底。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当理解相关的情况并在合同上作记载。 五、第二条中的预售和现售 1、商品房预售。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商品房预先给买卖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条件?城房地产理法?、?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理?、?城房品房预售理?作了规定。主要包括: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③投入开发建立的资金到达工程建立总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开工交付日;④向房产理部门预售登记获得商品房预售。 2、商品房现售。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工验收合格的商品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建立部?商品房销售理?第七条规定了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资格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持有规划容许证和施工容许证、通过开工验收、拆迁安置已经落实、配套根底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物业理方案已经落实等方面。采用商品房现售的方式交付日、建筑面积、商品房质量、配套设施建立情况等已经确定不可预见的风险相对较小。 六、第三条中的土地使用年限、设计用途 1、土地使用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等法规、规章规定了各类用途分居住、工业、商业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每一宗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理部门在法定的年限内确定详细使用年限。一个建立工程可能包含多种用途的物业相应的土地使用年限往往不同在填写“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时应予注意。 2、设计用途。设计用途一般包括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类别详细由城规划行政主部门在核发建立工程规划容许证中详细确定。 七、第三条中的建筑面积 1、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一般即为设计在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建筑面积由设计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得出。在有的地方实行房产建筑面积制度该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绘提供的面积确定。 2、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是指由房产测绘根据?房产测绘?等和有关规定进展测绘经房地产行政主部门审核后确定的建筑面积。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房产测量?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那么的区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适用于建筑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划工程容许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一般也根据该经计算得出。?房产测量?适用于房屋套、单元和幢〕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上述两个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不尽一样涉及计算规那么不同的主要部位有:设备理层、净上下于2.20m的空间、封闭台、雨篷和自动扶梯等。 建立工程假设包含遇到上述的建筑部位、建筑形式就会出现建筑工程完全按图施工但产权登记面积与规划工程容许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现象。遇到这种情况出卖人应当事先予以说明并明确由此而出现的建筑面积变动是否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4、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产权单元的权界限所围成的程度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台建筑面积三部组成。 5、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般包括电梯井、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效劳的公共用房和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程度面积1/2的建筑面积。有关共有建筑面积确实认、分类、内容、分摊公式、计算方式等参见?房产测量?GB/T17986-2000〕、?浙江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施行细那么〕?浙建房2007〕51〕的相关内容。 八、第四条中的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约定 1、建筑区划。?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的概念但对如何确定建筑区划范围没有明确。一般认为建筑区划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部门批准的建立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根底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确定。分建立或者由两个以上共同开发建立的工程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同的应当作为一个建筑区划。有一些、规定建筑区划由当地物业主部门确定出卖人按照主部门确定的范围列举该建筑区划内的各类物业便于当事人作出约定。 2、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理用房、车位、车库等的归属存在多种可能有必要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进展明确约定。出卖人提供建筑区划内各类物业后由当事人按照法规政策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条件、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立的实际情况等对其物权归属作出详细约定。 九、第五条中的新建物业首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物业理?第379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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