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知识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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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一 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个: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2 三项渊源的区别国际条约: 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成文法国际习惯:(1)约束所有国家法主体(2)反复实践形成,非成文法 (3)官方文件和实践是一项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的文件和实践,国际组织的文件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非成文法二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宪法无规定1. 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产条约中应当转化的除外)2. 须经国内法转化才适用:WTO协议、知产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3. 同时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
2、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三 基本原则1.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法性质2. 六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 注意: 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第二章一 国家主权豁免1. 国家主权绝对豁免(现状):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例外:国家放弃管辖豁免(自愿,特定,
3、明确),踏过法院可以管辖国家的行为。(include:明示&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提起反诉等诉行为)note: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冻扣等2. 国家主权限制豁免(理论,联合国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将国家行为分为:A 管理(统治)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豁免。B 商业行为:没有管辖豁免权note: 除非国家另行放弃执行豁免权,否则国家的财产不得被查冻扣等SO:绝对豁免VS限制豁免:管辖豁免上存在差异。共同: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二 国家法上的承认国家的非恶债、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对新
4、国家的承认:被承认对象有领土的变更,承认的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等;对新政府的承认:被承认对象无领土的变更。】(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标志;建立领事关系以互设领馆或互派领事为标志】(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承认具有溯及力、(追溯到新国家新政府成立之时);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都是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三 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1. 条约继承:协议-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继承2. 财产继承不
5、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产原则(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3. 档案继承: 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4. 债务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分离、分立:协议-公平按比例原则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主体承担的债四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的土体五 联合国组织机构联合国大会: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3 决议的性质:A 视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采取行动,推荐秘书长,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开除会
6、员国B 表决国际法官人选适用程序性的表决程序C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六 国际法律责任1 国际责任的发展:(1)传统国际责任的发展(2)行为归因于国家违背国际义务:根本义务-国际罪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排除行为不当性(3)国际责任的发展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客体范围:绝对赔偿责任-A 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国家对外承担全部责任;B 核污染:对营运的人先承担责任,国家承担补充责任2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
7、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可归因于其目前所属国家,归因于叛乱运动机关自己组成的新国家。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属于国家: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3【排
8、除行为不当性】-免责同意:事先,自愿,明确;不违反国际强行法对抗:A条件:针对性和适度性 B种类: 对抗措施-非武力;自卫-使用武力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非行为者本身引起危难和紧急状态:别无他法;非行为者本身或协助造成;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七 安理会构成15个理事国:5常:中法俄英美和10非常职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决议效力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表决制度投票权分配一国一票行使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原则上不得投票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一票否决权)表决机制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任意一
9、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定票,缺席弃权不是否定)决议的性质实质性事项: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的决议、采取制裁措施等,向联大推荐新会员、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开除会员国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是程序性事项其它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第三章一 领土制度【领土构成】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领水河流内河:完全主权界河: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多国河流:仅对沿岸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的非军用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湖泊内海海洋法
10、详述领海群岛水域领空芝加哥条约:领空主权原则三个反劫机条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底土完全主权【领土主权的取得】传统方法先占1 合法2构成要件:无主地+国家的有效占领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添附1 合法2 限制:不能侵犯领国的相邻权;是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征服不合法割让非强制性合法强制性不合法新方式殖民地独立合法公民投票效力取决于相关国家的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的具体协议二 海洋法【海洋水域的构成及沿海国的权力】领土领土内海A沿海国享有完全主权;B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C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D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只有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
11、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领海法律地位:完全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无害通过限制:A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B 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C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必须是无害的非领土毗邻区A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辖权B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辖权C我国毗邻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权力: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限制:A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力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B迅速通知船旗国C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D仅违反渔业法规的,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任何形式的体罚公海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
12、则视为无国籍船和可登临检查的对象;B 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临检权和紧追权:相同: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临检权和紧追权的对象区别: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紧追权:A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权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B特殊限制:a须发出停止信号 b不能中断 c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权终止【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领土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领土,完全主权非领土大陆架A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B 大陆架权利的产生以提交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为依据,不以占领或公告为依据;C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
13、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海底资源管理局平行开发)【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构成群岛国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主轮廓,不能隔断其它国家的海域或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领土:完全主权其它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领接的领海国际海峡构成两段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峡法律地位海峡沿岸国依公约对海峡享有的人和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海峡沿岸国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
14、事组织同意,并应将其所知的任何危险情况妥为公布航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断(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国际海峡最主要的通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外国船舶享有不经许可,迅速不停航行的权利适用于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和该国大陆形成,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航道自由航行制:国际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特别协定制:签订有专门的公约规定通行制度三、南极和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共同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2、南极: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南极条约)3、外空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
15、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发射国和秘书长、送回(3)责任制度:A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际;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B:若致损对象: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C: 若致损对象:其他空间物体发射国承担过错责任(4)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缔约国和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人的法律关系四、国际环保法1. 主要内容大气环保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海洋环保防止船舶污染; 防止海洋倾倒污染自然资源和生态遗产保护生物多样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保护:清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
16、关国家责任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越境转移:进出口双方为缔约国;进口国同意(书面、特定)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2、控制和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所有国家都有减排义务; 具体减排目标目前只针对发达国家净排量计算方法各国可以从本国实际排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减排计算方式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排放权交易方式:向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第四章 国家发上的个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原始取得国际上:血统主义(单系or 双系)、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我国:双
17、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我国的血统主义主义:(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的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 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自动丧失(同时满足):已定居外国;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申请丧失(择一):A 外国人的近亲属;B 定局在外国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定居国内的中国公民,如已申请加入外国国籍,但本人一直未离开中国,则其必须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18、,否则仍视为中国人】3 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A 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B 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消极冲突:经常居住地二、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1、中国公民出入境: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其身份涉嫌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准处境;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只有人民法院不准处境的,方能禁止其处境2、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出入境管理机构境外签证:驻外签证机关(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出入境检查:边检机关境内停居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证种类外交签证,礼遇,公务,普通(入境目的:12类)免签有条约、有居留证、过境不超时且不越界拒签(无须说明理由)强制处境未
19、过年限,有精神病或传染病,可能危害中国,签证有问题(材料不足、做假、费用无保障)针对外国人“三非”的规定非法入境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真实性负责非法居留(强化住宅登记)在旅馆住宿的,旅馆登记其他地方住宿的,入住后24小时内本人或者留宿人办理登记非法工作有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持学习类居留证件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经所在学校同意;居留证件加注相关信息出境限制出境罪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条约引渡除外)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处境的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处境的其他强制处境驱逐:公安部,10年遣送:县级以上公安或边检;1-5
20、年限期三、外交保护对象:境外的本国人(属人管辖权)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 “国籍继续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所有司法和行政救济 【外交保护无需以请求为条件】四、引渡A、主体:国家 (如无引渡条约,引渡为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B、应当拒绝引渡:一般规则:本国国民,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我国补充5种:已判决或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军事犯、已过诉讼时效的、在请求国可能受到酷刑或司法程序上的不公正待遇、被缺席判决的(请求国承诺重新审判的除外)C引渡的程序(我国): a联系机关: 外交部
21、; b 决策机关:引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法复核;引入承诺:量刑:最高法,限制追诉:最高检 2、刑诉程序对引渡的影响:已终止:应当拒绝引渡;正在进行:可以拒绝引渡3 不得是为政治犯的罪行: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五、庇护1. 对象: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无权庇护: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对这些人可引渡也可不引渡,但不能借口因其是政治犯而不引渡】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给避难者在驻在国的使馆、领馆、军舰甚至商船内以庇护;现代国际法认为
22、外交庇护是没有合法依据的2. 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处置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起诉(三个反劫机条约限制)其他:或引渡,或起诉,或遣送(驱逐)处境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一、 外交关系与零食关系的区别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范围外交中央机构全能接受国全境领事相应地方机构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辖区二、 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1 外交机关A 中央: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B 外交代表机关:临时:特别使团;常驻使馆:a 大使馆,公使馆国家元首派出;b 代办处外交部部长派出 (note:职务相同,礼遇不同)2 使馆人员A外交人员接受国可称“不受欢迎” (馆长,参赞,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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