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doc
《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发表时间:2011年05月06日 关键词:损害责任 重庆-永川 苟亿强 452104130 摘要 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责任,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直到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本文根据理论与案例,对这一演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总结过去,希望为未来物件损害责任立法开拓思路,提供参考。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重庆进明 事务
2、所 苟亿强 【学科类别】民法 侵权责任法【关键词】物件损害、筑物致辞人损害【作者简介】苟亿强,男, ,发表论文十余篇,正在撰写侵权法过失理论研究一本已经完成十六万多字。本文于2010年8月22日定稿,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蚂蟥桥(法院对面)重庆进明 事务,邮编402160,电话:13452104130,E_mail: 284386250,“中国法学网首发”。内容摘要: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责任,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直到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3、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本文根据理论与案例,对这一演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总结过去,希望为未来物件损害责任立法开拓思路,提供参考。一、物件损害责任的历史考查物件损害责任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责任,所谓建筑物致辞人损害,就是指因建筑物存在设计或者施工缺陷或维护缺陷,发生坍塌、倾倒脱落等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1早在罗马法就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制度。“投弃之物,或为液体或为固体,凡致人死亡蒙受其他损害者,被害人得向所从投弃之建筑所有人,提起浇泼或扔掷之诉。此诉之名称,盖指投弃之物或为液体物而言也,
4、是项准私犯之效果。” 2其建筑物中的投掷物(固体)或者倾注物(流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包括所有人、租用人和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来,各国民法也都规定建筑物的责任,但规定的主旨与罗马法有所区别,即不是注重对建筑物中的投掷物或者倾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规定,而是针对建筑物的整体及其附属物的致人损害责任进行规范。 法国民法典在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因建筑物或者土地相连的建工作物倒塌,或者因建筑物或者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损害财物时,土地占有人对
5、受害人因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倒塌或者剥落系建筑物有瑕疵,或者保养者不足而致,且占有人为防止危险已尽必要义务,不发生赔偿义务”。第837条规定“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 该占有人代替地土占有人负担第836的责任”。第838条规定的是建筑物的保养人的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2053条、瑞士债务法第58条第59条、日本民法典第717条、荷兰民地典第174条、魁北克民法典第1467条、我国澳门民法典第48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都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都是着眼于建筑物的整体所致损害的责任,这就是建筑物倒塌和剥落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二、我国物件损害责任发
6、展的界碑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表现于下面两个案件:(1)“大风吹断路旁树砸死行人案”。199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1988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王烈风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公路时,遇大风吹断公路旁护路树,马躲闪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由同行人送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千阳县法院一审查明
7、,发生事故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受害虫严重,部分树木枯死已有三年,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发生上述事故。法院认为:“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树被虫害蛀朽已三年之久,直接威胁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的安全,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的一年多时间内,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依民法通则第126条及第119条,判决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向原告王烈风支付损害赔偿金。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1)因收
8、益分配等问题与附近村镇意见不一致而无法采伐更新虫害护路树,要求有关单位分担责任;(2)当地气象部门已预报下午有大风,受害人仍冒风行进,被断树砸死,死者也有过错。第二审宝鸡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护路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虫害蛀朽的护路树一年有余的时间内,不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危害结果发生,主观上的过错不能推脱。有关村镇与上诉人有关收益分配上的争议,是另一民事权益争议,不能成为分担责担的理由;受害人冒风行进,主观上没有过错,与被断的砸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因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5月11日凌晨约
9、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经医院的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才醒来,为此,他家花去了医疗费计9万元。伤情虽然得到了控制,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郝某后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事后,其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
10、院经审理,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一审法院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郝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各赔偿81015元,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2名“嫌疑”被告分担。(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判决后,王某等住户不服,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200
11、0年5月11日晚郝跃在学田湾正街被楼上落下的烟灰缸砸伤,而根据同年5月11日上清寺派出所报案记录及同年8月15日上清寺派出所民警青亮出具的证明并结合目击证人李荣强的证词,砸伤郝跃的烟灰缸从65号或67号楼抛出的可能性最大,但烟灰缸的所有人仍无法确定。该二栋房屋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学田湾正街65号106室、86室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所有人不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你们22人分担该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
12、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三、物件损害责任发展界碑的价值判断(1)“大风吹断路旁树砸死行人案”,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正式确认道路管理疵赔偿责任的第一个判例,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重要意义。梁慧星教授认为,第一、本案事实为大风吹断护路树砸伤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路之设置和管理属于非权力的公共行政。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阐明,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二审法院亦确认“上诉人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护路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此所谓“管理责任”,即道路管理瑕疵的赔偿责任。通过本案判决,确立了下述原则: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因管理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受委托管理的国
13、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此项原则之确立,弥补了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立法之不足。第二、梁慧星老师通过对道路管理责任与建筑物责任进行区别,认为前者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后者属于一般民事责任。并认为本案审理法院引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责任的规定,作为判决道路管理瑕疵责任案件的法律根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当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3 (2)“重庆烟灰缸案”。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
14、款作为建筑队物致辞人损害的主要依据,其核心规定了建筑及以上其他设施上或人为的悬挂物,搁置物,从法条本身来理解,没有包括自然原因产生的悬挂物,如蜂窝,也没有包括人为的倾泻物,抛掷物致辞人损害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发生侵权就按一般侵权论呢?而这个案件的出现,正好将这个法律漏洞显示出来。笔者查阅了本案相关著作与评论,并总结出了以下问题:第一、将刑事案变为民事案。损害是民事,伤害是刑事,落下还是扔下,是区别刑事与民事的关键。本案公安机关以烟灰缸上的指纹被破坏掉了为由,决定停止调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本案公安机关停止调查,受害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请求侦查,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侦查监督,还可以向人民法院
15、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本案不能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似有类推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20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只是法律规范中的个别例外,是不可以列为民事案件的一个特点加以彰显的。而且,即使“类推”,也必须是“最相类似的”才能“比照”、“参照”。“扔出的烟灰缸显然也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所以,严格说来,法院判决在现行法律中确实找不到法律依据。”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错误的。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的。法律没有规定,又怎么可以适用。说直接
16、一点,只要闭着眼睛往二楼以上告,不须证据证明,概由“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说,“如果说他们(住户)是99的冤枉,那么自己就是100的冤枉,所以应该起诉他们“,但法律并不允许为了弥补100的冤枉而去制造99的冤枉。制造冤枉的必然结果还有一个,就是放纵了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第四、重庆高院的法律文书中写到,“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抛掷物所有人不能确定时应由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判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你们22人分担该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法学理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吗?法院判案到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是根据“法学理论”?值得深思。但是,本案
17、判决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提供了理论基础,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够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给予补偿。” 三、我国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的轨迹(一)适用对象的演变司法解释总结了实际案件审判中的经验后,认识到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不足,于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
18、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第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它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内容相比,增加了“构建物”一词,在意义上,扩大的其内容。那么这个范围到底有多大?史尚宽认为,它包括一般的建筑物、埠头、运河、堤坝、铁路、进管工事、运动圆木、水门、屏障、拥壁、沟渠、电柱电线、广告
19、塔、揭示场、纪念碑石、隧道、栏杆阶台、屋檐、天井、梁桥梁、门窗、烟囱、电梯、牌照、壁镜等,但是“服务于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和高速运输工具工作的某些设施(如高压输电线,调整运输公路上的设施)的不宜纳入此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为他们属于危险作业的设施,其造成侵权,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4,所以在侵权责任法中没在再单独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第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对于堆放物在此归类也也有所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有学者认为地上堆
20、放物包括在民法通则第126条之中所规定的“其他导上工作物: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第一款第二项也似乎肯定这一观点5。但是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理由如下:(1)按通说,民法通则126条规的地上工作物是反映建筑物这样的以土地为基础的设置,而民通意见所称的:堆放物品:包括了地上堆放物品,也包括了甲方于其他地方的堆放物品,如自选超市货架上的堆放物品,所以将堆放物品视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其他设施”似乎有不当。(2)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而民通意见应当理解为过错责任有过错主承担责任。都没有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3)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在规定地上工作物致辞有损害责任。常常
21、强调以地上工作物是建筑或像建筑这样以土地为基础的的设施。而没有将堆放物视为地上工作物如,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为“不动产”,德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者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土地上这物或其他工作物”基于上述考虑,笔者主张对于堆放物致辞人损害的案件应当单独规定,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结果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单独规定:在公路上堆放物品、倾倒、遗撒妨碍通告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第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这一规定延续了20世纪80年代末宝鸡市千阳县审理“大风吹断路旁树砸死行人案”(王烈凤诉千阳公路人身赔偿案)时的表达立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件 损害 责任 演变 研究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